作者ripmelo (猿猴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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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评论] 天堂不撤守-从大陆学历采认 看政府律师的必要(陈长文)
时间Mon Sep 20 15:26:14 2010
2010-09-20 中国时报 【陈长文】
约二十年前,笔者以海基会秘书长的身分列席行政院大陆工作小组,讨论「两岸人民
关系条例」草案。笔者当场以违宪的理由反对草案中「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遗产以二百
万元为上限」的规定。过了二十年,这项法律终於修改了,算是一个「迟来的进步」,虽
然对於大陆人民(相对於外国人)仍有不合理的歧视还有待努力。
然而,一个笔者在意了廿年的恶法修正了,却有另一个不合理的荒谬在目前出现,这
次政府歧视的对象不是大陆人,而是台湾人。
日前政府修正了「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终於正视留学大陆台湾学生的权利,采
认部分大陆大学的学历。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次的修正,却留下了两项「为德不卒」
的法律尾巴。第一,学历采认不溯及既往,在该办法生效前赴大陆取得学位者,其学位并
不被采认。第二,涉及医疗法所称医事人员相关系所之学历亦不予采认。
在论述这两项修法尾巴的荒谬性之前,先让我们回到,所谓的学历采认,究是政府的
「义务」,还是「权力」?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笔者在中国时报的投书「不读那所大学的自由」中即曾指
出,人民有受教育之权,这个权利的行使,最基本的核心乃在於人民有权可自由的选择他
认为最合适的学校受教育,不管这个学校是台湾、外国还是大陆的学校。这个基於受教权
的核心权利|自由选择学校的权利,政府要直接或间接地去限制,都必须十分谨慎。
简言之,政府之所以「有权」采认学历,重心还是得回到保障人民的受教权这个核心
价值上。亦即透过采认学历的制度,能够提供人民一个基本的资讯,亦即人民所选的学校
若经政府采认,会是一个达到一定「品质门槛」的学校,使得人民不会因为资讯不充分而
做出错误选择。
除了这二项仍基於人民受教「品质」权,所衍生出资讯保障目的,可能做为政府行使
「学历采认」权力的权源外,这个权力并不赋予政府基於其他政策目的考量而任意裁量的
基础。
当我们厘清政府采认学历的权源後,就可以看出采认学历不溯既往以及医事学历不采
认的荒谬性。
以医事学历的采认来说。如果教育部经过详查,发现中国大陆的医学系教育品质都未
达到可接受的水准而决定全不采认,也就罢了。但实际情形却显非如此。笔者要问,这样
的歧视正当性与合宪性何在?
而其他被采认的学历但不溯及既往的规定,则更显荒谬。既然肯认了这些认可名册内
的学校的学历,就是对该校教学品质的肯认,为什麽这样的认可,还要设时间的切割点,
之後可以采认,之前则不可采认?
政府显然搞错了所谓「不溯既往」的法律意义,「不溯既往」是指对於人民已取得的
权利,基於信赖保护的原则,不向前追溯使之失效。也就是,对於合理正当的权利,如学
历的采认,「不溯既往」并不能当作一个「想当然耳」的阻碍理由。有人会说,如果采认
过去的学历,岂不是鼓励偷跑吗?这样说法更是离谱,那一条法律「禁止」台湾学生去大
陆求学?去大陆留学既不是非法行为,岂可以「偷跑」二字将之污名化?
而这样的荒谬,用「大学办理国外学历采认办法」来对比就更加明显,其他国外学历
采认,并没排除医事,也没有奇怪的「不溯既往」的规定。到全世界任何国家留学,政府
都不会特意的以排除医事与不溯既往去剥夺台湾学子的权益,为何独独到大陆求学,要被
歧视对待?而这些种种认事用法的不合理现象,再次显示设置政府律师已是刻不容缓的要
求,以确保政府做成决策时能恪遵「依法行政」的要求。
最後,大家要知道,这些去大陆读书的学生,可不是大陆人,他们是台湾同胞,大多
数人和其他台湾学子一样,在台湾生长,是台湾的子弟。怎麽会有一个政府,选择去歧视
自己的国民呢?为了要讨好反对党或利益团体,却连带波及自己的子弟,有什麽道理呢?
(作者为律师, 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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