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g6522 (Mr.小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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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於兵役的法令
时间Wed Oct 7 01:34:22 2009
第 48 条
役龄男子尚未履行兵役义务者之出境应经核准;其申请出境之限制如下:
一、在学役男修读国内大学与国外大学合作授予学位之课程申请出境者,
最长不得逾二年。
二、代表我国参加国际竞赛获得金牌奖或一等奖,经教育部推荐出国留学
者,得依其出国留学期限之规定办理;其就学年龄不得逾三十岁。
三、在学役男因奉派或推荐出国研究、进修、表演、比赛、访问、受训或
实习等原因申请出境者,最长不得逾一年。
四、未在学役男因奉派或推荐代表国家出国表演、比赛等原因申请出境者
,最长不得逾三个月。
五、因前四款以外原因经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二个月。
役龄前出境,於徵兵及龄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国外就学之役龄男子,
符合下列各款者,得检附经验证之在学证明,申请再出境,其在国内停留
期间,每次不得逾二个月:
一、在国外就读当地国教育主管机关立案之正式学历学校,而修习学士、
硕士或博士学位者。
二、就学最高年龄,大学至二十四岁,研究所硕士班至二十七岁,博士班
至三十岁。但大学学制超过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长就学最高年
龄一年,其毕业後接续就读硕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顺延就学最高年
龄,其博士班就读最高年龄以三十三岁为限。以上均计算至当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
经核准赴大陆地区投资之台商及其员工之子,於役龄前赴大陆地区,并於
徵兵及龄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前三年,均与父母在大陆地区共同居住,
并就读当地教育主管机关立案之正式学历学校,而修习学士、硕士或博士
学位者,於届役龄後之入出境,除应另检附父或母任职证明及其与父母於
大陆地区居住之证明外,准用前项之规定。其应检附之文件,须经行政院
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
依前三项规定申请出境,其出境准许与限制事由及延期条件审核程序,由
内政部拟订处理办法,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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