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ihSiaoCiou (大侠梅花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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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1945~1949年 两岸往来是否需要证件?
时间Sun Jan 31 00:59:29 2010
※ 引述《dolare (dolare~)》之铭言:
: 看到维基百科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一文提到
: 1945年以前,由於台湾受日本统治,台湾人进入中国大陆,是以日本国籍的身份进入,亦
: 有少部分归化持有中华民国护照。
: 1945年之後两岸同属中华民国政府统治,往来之间不需持有证件。1949年之後,两岸由於
: 国共内战等因素分隔,之後中断交流近40年。
: 我比较好奇1945~1949年这段时间 真的往来都不必证件吗?
: 当初局势那麽不稳 国民政府真的允许人民自由跑来跑去?
: 有无相关资料可供证明呢?
台湾省沿海进出口检查办法(民国三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一、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以下简称本公署)为防止奸宄混迹入境,及人犯潜逃出境起见
,特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於本省沿海各口岸,由本公署於本办法施行前,分登各地着名报纸先期公
告周知,一面函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各省政府,暨南洋各地使领馆,转饬知照,
并公告之。
三、本省沿海各口岸进出口检查事宜,由当地警察机关就该口岸冲要地点,设置进出口检
查处(冠以所在地地名),派员会同宪兵海关随时验放,不得留滞。
四、凡入境旅客,须持有原所在地政府机关之护照或证明书,持法团商团之证明书者,无
效,(如系军人或公务员,须持各该机关证明书,如系南洋华侨,须持该管使领馆护照,
)如验明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至第五款情事者,即就护照或证明书加盖验讫戳记,准予
登岸。
五、凡离省他去者,须向所在地警察机关领出境证明书,(如系军人或公务员须持各该机
关证明书)於上船前,先赴检查处查验,经验明无本办法第八条各款情事者,即就该证明
书加盖验讫戳记,准予上船。
六、出入境护照或证明书,须载明持照人姓名、年龄、性别、籍贯、住址、职业,前往地
点,随行眷属及携带行李,并粘贴二寸半身相片以便查验,如因特殊情形,无法取具相片
者,得由当事人捺印左手大拇指指纹代之。
前项随行眷属以年龄未满十六岁者为限,十六岁以上者,仍应领用护照或证明书。
七、入境人如经查验有左列第一款情事,来历可靠,行为正当者,暂准上岸,由检查处限
期取具当地政府殷实商号之保证书缴查,限期不能觅保者,仍勒令出境,有第二第三款情
事者,扣留讯办,有第四款之情事者,将患病人转送附近隔离病院治疗,俟病愈後方准上
岸,有第五款之情事者,不准入境。
一、未携护照或证明书者;
二、伪造护照证明书或冒名顶替者;
三、携带违禁物品者;
四、有传染病者;
五、曾受驱逐出境处分者。
八、出境人如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除禁止出境外,并扣留讯办。
一、伪造护照证明书或冒名顶替者;
二、携带违禁物品者。
九、执行检查人员,如有违法舞弊,故意留难情事,一经告发查实,依法惩处。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薛月顺编,《台湾省政府档案史料汇编: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时期(三)》,pp.67-69。
法条有规定要护照或证明书 不是来去自如
至於实际执行情况就不确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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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iscoveryray:要偷渡可能没有很难 那时警力还蛮吃紧的 02/01 2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