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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aveme (hihi)》之铭言: : 标题: Re: [问题] 什麽是台湾地位未定论? : 时间: Wed Oct 28 01:12:01 2009 : : ※ 引述《TOYOTOMI (偷油偷米)》之铭言: : : 我说了....既然讨论国际法...就不要偷渡别的东西进来... : : 民族主义是「政治学」的东西吧... : : 不过在这边我的见解与S大有稍微的不同...在战争国际法上 : : 军事占领是基於最终确定前「暂时的主权所有状态」 : : 而军事占领当局最後仍然必须将主权永久确定还给应该所有的人 : : 所以占领军政府在其占领区上基於行政管理的目的仍然有其权利 : : 根一般政府的权利是差不多的...最大的差异他是个「三权不分立」的政府 : : 行政、立法、司法三权都是由占领军政府一手包办... : : 因此为了管理当局为了营运拥有课税的权利...为了管理金融而有发行军票的权利 : : 也因为这个「暂时性的主权所有状态」因此军事占领地上头的居民也有 : : 效忠占领国的义务... : : 不过这一切的前提都是以将来确定主权为目的的「暂时状态」 : 这一段我有意见, : : 你讲的情况正好是琉球案例, : 且这是在旧金山和约第3条规定的, : : 第 3 条 【信托统治】 : : 日本同意美国对北纬 29 度以南之西南群岛 (含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 、 : 孀妇岩南方之南方各岛 (含小笠原群岛、西之与火山群岛) , : 和冲之鸟岛以及南鸟岛等地送交联合国之信托统治制度提议。 : 在此提案获得通过之前,美国对上述地区、所属居民与所属海域得拥有 : 实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权利。 : : 但我翻遍日内瓦公约跟海牙第四公约, : 找不到可以效忠占领国的义务相关条文, : 只有我前面讲的 : : 1907 海牙第四公约 : : 【第 45 条】 : :  禁止强迫占领地的住民宣誓效忠敌对国。 : : 其实福尔摩莎,澎湖问题要引述前例非常难找, : 可能要引述数个案例才能解释, : 目前我所知道的是美国列岛案例中古巴案例跟福尔摩莎最相似, : 但那个案例等我把英文翻完确定清楚後再整理出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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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60.249.37.154 : 推 TOYOTOMI:恩恩应该是我们所指的「效忠义务」定义上有不同吧 10/28 11:35 : 推 TOYOTOMI:我指的是「配合占领军政府合法行政措施」的义务 10/28 11:42 : → TOYOTOMI:比如说要缴税...停止使用原国货币改用占领军发行的军票 10/28 11:43 : → TOYOTOMI:S大指的应该是「为占领国服兵役」这一类的宣示效忠吧 10/28 11:45 : → TOYOTOMI:不过基於这一点...我们服兵役究竟在国际法上有没有合法 10/28 11:46 : → TOYOTOMI:就是一个有争议的点罗 10/28 11:46 ------------------------------------------------------------------------------ 关於效忠问题, 我讲的是根据1907年的海牙第四公约第45条的规定, 上面有写, 【第 45 条】  禁止强迫占领地的住民宣誓效忠敌对国。 ------------------------------------------------------------------------------ 至於缴税问题, 那是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的第49条规定, 【第 49 条】  若如前条所述税金之外,占领军在占领区课徵其他货币捐助时, 仅应局限为军队或管理占领区的需求范围。 ------------------------------------------------------------------------------ 服兵役问题,占领区内是不能徵兵的, 在1949年8月12日的日内瓦公约第51条有规定 第 五十一 条 占领国不得强迫被保护人在其武装或辅助部队服务。 以获得志愿应募为目的之压迫及宣传均所不许。 占领国不得强迫被保护人工作,除非彼等已满十八岁, 而届此年龄,亦只能派任占领军, 公用事业或被占领国居民之衣、食、住、行或保健所需要之工作。 被保护人不得强迫其担任任何使彼等有参加军事行动之义务之工作。 占领国不得强迫被保护人使用强力方法以保证彼等从事强迫劳动所在地 之设备之安全。 上述工作之执行应仅限於被征服役人所在之占领地以内。 此种人,应尽可能置於其平常工作之地方。 对工人应付以公平工资,其工作应与其体力与智力相当。 凡被占领国关於工作条件,尤其关於工资、工作时间、设备、 事先训练及工作上意外伤害与疾病之赔偿等保障之现行立法, 对於派任本条所述工作之被保护人,应予适用。 在任何情况下,征工不得变为动员工人参加军事或半军事性之组织。 ------------------------------------------------------------------------------ 以上TOYOTOMI大提的这三个问题点, 我看了相关条文, 都没有所谓「效忠义务」 不但不能徵兵, 也不能强迫效忠, 徵税是有限制的, 不过徵兵的问题, 我去云程的网站问过, 云程认为1949年8月12日的日内瓦公约适用是"保护条约", 而旧金山条约是"战後和平条约", 福尔摩莎比较适用1907年的海牙第四公约, 是否适用日内瓦公约我还要再查证, : 推 wowhi:以"美国为台湾主要占领国,ROC为次要占领国"为前提 10/28 14:11 : → wowhi:应可适用《日内瓦第四公约》第51条:占领国不得强迫被保护人 10/28 14:12 : → wowhi:在其武装或辅助部队服务,以获得志愿应募为目的的之压迫及 10/28 14:12 : → wowhi:宣传均所不许 10/28 14:13 : → saveme:那个就是占领区内当局不能徵兵 10/28 18:10 : 推 pigolove:讲那麽多有用吗?条例都是那些大国在玩的 当年要是划江而 10/30 12:48 : → pigolove:江而治 其他国家早就承认台湾是中华民国 10/30 12:49 所谓的"画江而治"那是早期拿破仑时代或更早以前尚未有国际法惯例时期, 所谓占领就有主权,占者为王的观念, 拿破仑时代之後, 国际法惯例慢慢开始形成, 开始有所谓的主权,占领权,管辖权,控制权的区别, 主权 sovereignty 管辖权 jurisdiction 控制权 control 占领权(国)? occupying Power 以上的名词会有变化型, 这只是我从某几个司法前例上撷取下来的, 但不论如何变化, 都必须要配合条文内的解释, 还有过去司法案例产生的事实结果来说明, 才更有正确性. 而这些权力在各个法律文件内都几乎被视为独立的权力, 我到目前为止还没看过有法律文件是谁可以包含谁? 都是写谁有什麽什麽权力,什麽什麽权力, 都是分别说明, 先讲一点, 我不是念国际法出身的, 个人也非常排斥所谓的学理, 所以不可能有所谓的论文, 或是什麽学校出身的背景, 个人针对国际法惯例, 只针对几个原则, 1 引用白纸黑字写的合法的条约,公约或其他法律文件, 2 引用过去历史上出现的合法事实跟司法前例, 因为在法庭上, 只讲"合法的直接证据", 何林案上就是一个很明显的例子, 法官认为何林案的说法, 讲的很有道理, 是"不可挑战的论述", 但扔然不能成为证据, 为什麽? 详细去看判决文就晓得, 以後有提到再讲, 回到刚刚讲的权力, 过去的法律文件, 到目前为止, 我看到的都是个别独立的叙述, 也就是说, 假使史上有合法的文件, 写"日本割让福尔摩莎,澎湖给中华民国", 英文的正确写法是 Japan cedes to the R.O.C. the island of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这类是最明显的割让主权写法, 那就是真的中华民国拥有福尔摩莎主权. 但到目前为止, 找不到~ : → pigolove:何必搞啥模糊地带 无非就是 她们的利益 利益 利益 10/30 12:50 : → pigolove:所以引用那麽多条例 美国不想承认 就是不承认 你有啥办法 10/30 12:52 还有美国对台湾任何关於国家权力问题, 一盖以1962年的判例, 以政治理由, 保持"缄默", 不承认也不否认, 并不是你所讲的"不想承认", 这种讲法是有很大的差距的, "不想承认"明示或暗示很容易被解释为"放弃", 所以用词请谨慎~ : 推 TOYOTOMI:我在3203号文章就说了..就是美国为了利益刻意模糊阿 10/30 12:53 : → TOYOTOMI:台湾主权未定论是美国的刻意安排...为了他的国家利益 10/30 1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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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0.249.37.154
1F:→ saveme:抱歉补一下,我是针对pigolove大的用词做解释,没其他意思. 10/30 15:44
※ 编辑: saveme 来自: 60.249.37.154 (10/30 15:47)
2F:推 wowhi:推~~S大可以在详解那四种权吗?定义/差异...等 10/31 10:42
3F:→ saveme:解释喔,那要读更多的资料才能解释,而且要一一确认, 11/03 11:05
4F:→ saveme:现阶段要讲我只能拿案例来解释. 11/03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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