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ngyung1990 (见龙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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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关於明朝对台湾的主权问题
时间Tue Apr 14 00:24:30 2009
: 你们老师太弱,学生请不要跟着...
: 1.日本投降是全面的、依据波茨坦宣言的无条件投降,投降对象包含中美英俄等国~~
: 在终战昭书就写的清清楚楚:
: 朕深?世界?大势?帝国?现???监?非常?措置?以?时局?收拾???欲?兹?忠良??尔臣民?告?朕
: ?帝国政府???米英支苏四国?对?其?共同宣言?受诺??旨通告?????
: 朕深鉴於世界大势及帝国之现状,欲采取非常之措施,收拾时局。兹告尔等臣民,朕已饬
: 令帝国政府通告美、英、支(支那,即中国)、苏四国,愿受诺其共同宣言。
: 在1945年9月2日日本於密苏理号上与与各国签下降书,而中华民国代表也签了字,代表
: 是徐永昌。隔一日日本的降书也向国民政府递交降书。
: 所以说日本没有向中华民国投降,那他是向空气投降吗?
: 2.请和我说一下,什麽叫联合国最高统帅?
: 联合国最高统帅这个名词根本是个误用,麦克阿瑟此时应该是驻日盟军最高司令,若一个
: 历史学家这都能搞错,那也不能期待他的历史。
: 3.一般命令第一号的对向是谁?
: 一般命令第一号是说明日军投降的对象,没有做主权区分,事实上麦克阿瑟没有这权力。
: 然而台湾的主权则是在日本降伏文书,波兹坦宣言,开罗宣言中被认定应由中华民国所有
: ,请记得1945年10月25日"中华民国台湾省"行政长官陈仪接受了日本的投降,至於北部越
: 南日军向国军投降时,国民政府可以没派出中华民国河内省行政长官出去...可见两者之
: 不同。
: 4.中华民国与日本之间到底有没有战後条约?
: 《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
: 第一○条就本约而言,中华民国国民应认为包括依照中华民国在台湾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将
: 来可能施行之法律规章而具有中国国籍之一切台湾及澎湖居民及前属台湾及澎湖之居民及
: 其後裔;中华民国法人应认为包括依照中华民国在台湾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将来可能施行之
: 法律规章所登记之一切法人。
: 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之换文(民国 41 年 04 月 28 日签订)
: * (一)照会 第一号
: 关於本日签订之日本国与中华民国间和平条约,本代表谨代表本国政府提及贵我双方所成
: 立之了解,即:本约各条款,关於中华民国之一方,应适用於现在在中华民国政府控制下
: 或将来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领土。
: 无论是以主权在民的想法 ,或是主权系合法行使权力的根据亦或是实际行使权力的事实
: ,中华民国在二战後确确实实的拥有台澎金马地区的主权。
这位先生讲的好似都非常有道理, 我觉得他应该也对该问题有些了解,
但是这位先生似乎激情於将期陷进国际法的逻辑当中,以至於深不可自拔
但是国际法充其量可以说是是列在瓜分土地时所制定的游戏规则,
一旦双方实力拉开,不会有人在乎这些法条,这也就可以解释为何中华民国是继受清政府
的政权,但他为何不想遵守日清条约当中割让台湾的理由了,因为此时他反倒成为二战的战
胜国,因此此刻他成为了战胜者,过去的条约就去他的,(为何中华民国政府为何不敢跟俄国
讨回公道),
国际法没有明确的约束力是一种常识,毁约不遵守国际法的比比皆是,
京都议定书纵然美国没有签署但是其身为联合国会员国之一,居然可以不用理会
可以见得联合国所缔结的相关公约,并不见得具有强制力,
独派团体大量引用国际法例如旧金山和约是有其时代背景,
参见若林正丈 台湾 一书 即可得知台湾战後政治史,
当时独派受到国民党包夹,因故只能提出国际法(见黄昭堂等着 台湾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来加以否定中华民国占有台湾之合法性,
并不代表国际法就真正能成为台湾主权的解套工具,
而是一种参考面向而已,亦即在说明国际法上对於台湾之主权定见将非常混乱,
如果你还在讨论台湾在国际法上的主权问题,我只能合理的怀疑你,
何况接受降书又怎样,签了条约谁说就具有效力,那战败德国发动甚麽二次战争
你是活在当年的那个时空环境当中,活在那个茫然困顿的年代,
在立宪主义的价值在台湾确立之後,固然国际法有其参考程度,
但是终归只是一种参考,否则最近城仲模在美国那件事情,你可以考虑领属地护照了
在立宪主义当中最重要的人权精神套用在国家认同上一样的在说明一件事情,
人民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来选择他们想要哪种国家,被谁统治,
那一套国际法的说法请留在半个世纪前,在台湾确立立宪主义以後,
恐怕台湾的未来与主权决定在人民手上,而不是决定在林满红或是黄昭堂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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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问归期未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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