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nosen (小王子的冒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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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台湾长期经济发展
时间Fri Mar 18 02:07:40 2005
※ 引述《waits (今夕是何夕)》之铭言:
: ※ 引述《longreach (擎天神)》之铭言:
: : 我最近上一门课 在说明台湾经济发展的问题
: : 那是关於经济史的课程
: : 今天说到荷兰人的统治 我就有一个很奇怪的想法
: : 当时VOC的收入是对於大陆来的汉人收人头税
: : 那麽这个收法是怎麽收的?
: : 我的想法可能是学古代中国式的包干制 往下摊派
: : 但是怎麽VOC不会自己派人到汉人村落去收税 而是找人包干
: : 甚至郭怀一事件也和人头税收得太凶引去有些关系
: : 所以想详细知道荷兰人在台湾的税制
: 有专书
: 荷兰时代台湾的经济,土地与税务
: 作者韩家宝是荷兰人,有直接阅读东印度公司文件的能力
: 这本书应该是硕士论文改写的
: 其中有提到1640~1652年,人头税是由官员或教士负责课徵
: 直到1653年才由包税商负责
: 至於郭怀一之乱
: 该书作者认为是村落包租制层层转包,造成包税商不堪亏损,铤而走险所引发
: 与人头税关系较小
其实这本书关於郭怀一的部分是顺带提及,他主要是针对原来讨论郭怀一事件
最有名的J.Huber文章(已有林伟盛的中译文,但仍请查对英文为宜)中的论点,
这个论点认为郭怀一跟人头税很有关系,但是在韩家宝的书中其实很保守的
提及除了这个观点之外,也跟村落承包制度有关(见韩家宝书页170-171)。
其实如果我们仔细观察,韩家宝跟Huber提供的资料,我们可以发现一个问题,
如果只是韩家宝所称的村落承包商破产问题,是很难引起极大共鸣,应该也是跟
人头税的徵收过程(主要是徵收过程的苛刻及不人道)所以才能引起这麽多汉人的
共谋。
笔者对荷兰时代不熟,但是我们可以发现这些主其事的叛乱首谋,很多是
刚开发的村落(农村)首脑,而荷兰人在平定乱事後一直很高兴地说在大员市镇的
汉人富商没有共谋,可以说明其实也许在汉人之间是存在阶层差别的,也就是
市镇里的不以农村农民相处也不是在地的地主而是道地的投资者,另一种是在地的
与农民同处一地的领袖份子(叛乱首脑),最後则是一般的汉人。在荷兰时代末期的叛乱
中可以发现清代以後的一些历史线索(这也是我正在构思的一篇文章)
我们在POL提供的史料中可以看到他们怎麽拉拢其他的承包商参加:向他们承诺打死荷兰人
之後,可分取一份夺得的金钱与货物,且可免人头税。
这一点很有趣:这些其他承包商为什麽会在乎可免人头税这一POL认为对於汉人劳工而
言不是很重的税?我觉得蛮值得探讨的。
就是这些村落承包商还有在农村的领导人到底跟其他汉人劳工之间存在怎样的关系?他们
根据POL的说法不是CABESA(侨领,根据POL的翻法,以前有人翻成甲螺)但也是重要的土
地开发者,土地开发者是怎样的地位?跟佃农之间又是怎样的利害关系,也就是
荷兰人跟土地开发者以及汉人劳工之间到底处於怎样的利害关系?
荷兰人早期的人头税是直接侵入新建立的农村,想要建立对汉人人身直接支配,而在
处於明末整个户口制度混乱的(还要思考一下明清交替间福建的税制是否是摊丁入亩,也
就是无田无负担......)情况下,也为了逃避中国的混乱情况,而到台湾,但是这种
不定时炸弹似乎对於农村的权力关系以及汉人劳工的权益受到损害(毕竟也是一种支出)
而且汉人劳工不只是只有荷兰人在收税而已(占收入的百分之十,根据POL),应该
也要对於这些土地开发者纳租才对,这个似乎没有在POL的讨论之中。而真的在农村
常态统治及保护汉人的应该是这些土地开发者(设想这些人不可能只有一个人,应该是
一个TEAM,有武装的TEAM)相较於常规化的及长期在农村的开发者,荷人只是一个
定期出现收税的奇特份子,不从则会被处罚。就这些劳工而言,保护者是土地开发者,
而荷人则没有保护却一直要来收钱,不从则会被罚,或许在劳工心里这些荷兰人才
是真的坏人。
当农村上层的土地开发者跟下层的利害结合时,或许这就是我们所能看到的打倒荷兰狗的
郭怀一事件了。
以上浅见。
也许我可以改一改拿去投稿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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