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yabusa (活在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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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黄昆辉向监院检举:中选会职权遭公审会侵犯
时间Sun Jun 20 00:06:45 2010
黄昆辉向监院检举:中选会职权遭公审会侵犯却默不作声 严重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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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团结联盟副秘书长刘一德今天上午代表主席黄昆辉先生前往监察院,检举中央选举
委员会对行政院公投审议委员会侵犯其职权,却默不作声,怠忽职守,已明显违法、失职
,严重危害人民权益,要求监察院应迅予纠弹违法失职官员,并纠正其不法决策。监察院
由值班监委沈美珍接下检举书,她表示ECFA对内需、弱势产业冲击很大,此案又涉二机关
对法律见解前後矛盾,确实值得慎重研究。
刘一德今天率领台联组织部副主任周倪安、台北市议员参选人陈德贤,新北市议员参选人
萧贯誉、颜仁宣、陈白霞以及台南市议员参选人陈昌辉到监察院,代表黄昆辉对中选会提
出检举。刘一德表示,两机关援引同一法条,一个说对、一个说不对,更何况公审会还越
权审议。这些连署人之中,赞成和反对ECFA的都有,我们只想公投,12个公审会委员竟剥
夺近11万人追求公投的意志,实在让人「心情很差」,希望监委可以做出公正裁决,这样
社会舆论都会支持。
萧贯誉表示,中选会函已经认定合乎规定,公审会根本无权认定第14条规定事项。签订
ECFA只是少数产业、企业获利,却要多数台湾人民付出代价,争议之大,人民要求公投有
什麽不对?公审会的审议明显有政治力介入,小机关擅自扩权,成了太上皇。颜仁宣说,
公投法第14条清楚规范的是中选会的职权,中选会审查完再交由公审会认定,公审会没有
道理以此驳回ECFA公投案。
黄昆辉的检举书中指出,公民投票法第14条系规范主管机关之职权,中央选举委员会则受
行政院委任执行,中选会因此职权业已在5月5日来函表示「未有公民投票法第14条第1项
各款规定之情事」。但是,行政院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6月4日致行政院函中,却以第14条
第1项第4款为驳回本人提案之理由,明显侵犯中选会职权。
黄昆辉的检举书中表示,中央选举委员会既已依职权回函此提案「未有公民投票法第14条
第1项各款规定之情事」,又接受行政院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驳回之理由「依公民投票法
第14条第1项第4款之规定」,驳回提案,自相矛盾。行政院公投审议委员会公然侵犯中央
选举委员会之职权,中央选举委员会却默不作声,公然怠忽职守,未能扞卫职权,已明显
违法、失职,并造成人民权益严重受损。提请监察院对於违法失职官员应予纠弹,并应纠
正机关之违法行为,以扞卫国民权益!
附件:中选会检举书
http://www.tsu.org.tw/download/documents/201006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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