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li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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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法律] 论陈水扁的羁押必要性
时间Mon May 11 02:48:29 2009
※ 引述《lcf2008 (闇天使)》之铭言:
: 学过刑事诉讼法的人都知道
: 羁押有三个要件
: 犯罪嫌疑重大
: 法定羁押事由(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1款及第2款规定)
: 羁押必要性
: 如果认为陈水扁有洗钱贪污的嫌疑
: 符合犯罪嫌疑重大要件
: 我没有意见
: 我也认同
: 但有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1款及第2所称
: 逃亡或有事实足认逃亡之虞
: 或使案情晦暗危险
: 我想表达的是
: 陈水扁要逃到哪去
: 全国人的的每双眼睛
: 几乎都盯到他们家族身上
: 他要出境
: 谁不会知道呢
经常都有人说
大家都在看 所以阿扁不会逃 大家都在看所以不会XXX之类的
但是阿扁当总统时候弄了一堆钱难不成不是大家都在看的情况下吗
阿扁有在怕的吗
当然是觉得把大家都是傻瓜 所以阿扁才敢做这些狗屁倒灶的事
那为何不能潜逃出境? 钱都在境外 要逃还怕没理由吗?
: 那退万步言之
: 即便符合法定羁押事由要件
: 那也绝对欠缺羁押的必要性
: 羁押的必要性
: 从比例原则的思考下
: 就是最後手段性
: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01条意旨
: 该条表示
: 除非不予羁押被告很难进行或无法进行刑事程序
: 否则不应予以羁押
: 照这样看来
: 不羁押陈水扁将很难进行或无法进行刑事程序
: 所以才将其予以羁押
: 那为什麽要等到证据齐全
: 已经要准备收网时
: 才将其羁押
: 这个逻辑下
: 越早将其羁押
: 反而越符合羁押的必要性
: 所以特侦组的逻辑十分奇怪
: 当然特侦组是使用所谓重罪羁押
: 重罪羁押一样需要符合羁押三要件
: 只是在法定羁押事由这个要件上
: 变成是特别羁押事由
: 及被告须犯重罪
: 所谓重罪
: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3款指出
: 所犯为死刑 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 必要时可进行羁押
: 而不需有一般羁押法定羁押事由中
: 虞逃 串证 灭证的要求
: 这样的规定
: 深受学说上的批评
: 第一 违反羁押制度目的
: 羁押的制度目的在於保全刑事诉讼的追诉 审判 执行
: 能够顺利进行
: 但是这里的被告只要检察官所指控的罪名是重罪
: 即可羁押
: 如此依来
: 即有违反本身制度目的的问题
: 第二 违反无罪推定原则
: 羁押制度和无罪推定有紧张关系
: 也因此羁押的制度目的
: 是适度限缩羁押和无罪推定的重要关键
: 如果不与遵守
: 就有违反无罪推定的嫌疑
: 第三 违反比例原则
: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3款也需符合必要性
: 亦即非予羁押
: 显难进行追诉 审判 或执行者
: 但是单纯的犯重罪根本看不出来是否非予羁押
: 否则显难追诉 审判或执行
: 从而单纯的已重罪原因而羁押被告
: 将有违反比例原则的嫌疑
: 从上所述
: 重罪羁押实在具有违宪之嫌
: 特侦组为什麽要用一个有违宪之虞之制度
: 来声押一个高度敏感性的人
: 而且并不符合羁押的三要件
: 是检察系统沦为国民党的打手吗
: 难怪前考试院长许水德会大言不惭的说
: 法院是国民党开的
: 有人说
: 陈水扁收押是让社会看到
: 法律人不是只会兴风作浪 为非作歹 知法玩法
: 我想表示的是
: 收押等於有罪吗
: 那我们干嘛还有无罪推定的法理
: 当然无罪推定也好
: 有罪推定也罢
: 这都只是一种价值判断
: 只是当我们选择无罪推定的这种价值判断
: 不就是该好好遵守吗
: 而不是未审先判
根本就是因为有一堆的可疑证据才会造成这种局面
阿扁弄了一堆钱 你说的好像他被押是别人的错一样 真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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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家已曝光密帐 增至19亿
http://tinyurl.com/6apzp3
自由 更新日期:"2008/11/29 04:09"
〔记者刘志原、林庆川/台北报导〕据最高检特侦组追查,
元大证券董事杜丽萍自国泰世
华运出的七亿四千万元现金,与
扁家瑞士遭冻结的七亿元没有关系,由於这是「新增的一
笔」,以致目前遭调查的扁家资金,
共有瑞士七亿、国泰世华七亿四千万及郭淑珍美国帐
户四亿与吴澧培代汇的六千万,调查数额共达十九亿余元。(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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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2.74.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