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cf2008 (闇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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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律] 论陈水扁的羁押必要性
时间Sun May 10 13:49:13 2009
学过刑事诉讼法的人都知道
羁押有三个要件
犯罪嫌疑重大
法定羁押事由(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1款及第2款规定)
羁押必要性
如果认为陈水扁有洗钱贪污的嫌疑
符合犯罪嫌疑重大要件
我没有意见
我也认同
但有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1款及第2所称
逃亡或有事实足认逃亡之虞
或使案情晦暗危险
我想表达的是
陈水扁要逃到哪去
全国人的的每双眼睛
几乎都盯到他们家族身上
他要出境
谁不会知道呢
那退万步言之
即便符合法定羁押事由要件
那也绝对欠缺羁押的必要性
羁押的必要性
从比例原则的思考下
就是最後手段性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01条意旨
该条表示
除非不予羁押被告很难进行或无法进行刑事程序
否则不应予以羁押
照这样看来
不羁押陈水扁将很难进行或无法进行刑事程序
所以才将其予以羁押
那为什麽要等到证据齐全
已经要准备收网时
才将其羁押
这个逻辑下
越早将其羁押
反而越符合羁押的必要性
所以特侦组的逻辑十分奇怪
当然特侦组是使用所谓重罪羁押
重罪羁押一样需要符合羁押三要件
只是在法定羁押事由这个要件上
变成是特别羁押事由
及被告须犯重罪
所谓重罪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3款指出
所犯为死刑 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必要时可进行羁押
而不需有一般羁押法定羁押事由中
虞逃 串证 灭证的要求
这样的规定
深受学说上的批评
第一 违反羁押制度目的
羁押的制度目的在於保全刑事诉讼的追诉 审判 执行
能够顺利进行
但是这里的被告只要检察官所指控的罪名是重罪
即可羁押
如此依来
即有违反本身制度目的的问题
第二 违反无罪推定原则
羁押制度和无罪推定有紧张关系
也因此羁押的制度目的
是适度限缩羁押和无罪推定的重要关键
如果不与遵守
就有违反无罪推定的嫌疑
第三 违反比例原则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3款也需符合必要性
亦即非予羁押
显难进行追诉 审判 或执行者
但是单纯的犯重罪根本看不出来是否非予羁押
否则显难追诉 审判或执行
从而单纯的已重罪原因而羁押被告
将有违反比例原则的嫌疑
从上所述
重罪羁押实在具有违宪之嫌
特侦组为什麽要用一个有违宪之虞之制度
来声押一个高度敏感性的人
而且并不符合羁押的三要件
是检察系统沦为国民党的打手吗
难怪前考试院长许水德会大言不惭的说
法院是国民党开的
有人说
陈水扁收押是让社会看到
法律人不是只会兴风作浪 为非作歹 知法玩法
我想表示的是
收押等於有罪吗
那我们干嘛还有无罪推定的法理
当然无罪推定也好
有罪推定也罢
这都只是一种价值判断
只是当我们选择无罪推定的这种价值判断
不就是该好好遵守吗
而不是未审先判
实质正义的保障
比较虚无飘渺
但我们能给的
不就是程序正义的保障
这是我们能做的
假设连程序正义都无法受到保障
那要法律何用
但台湾位置最高的那个区长
也是个法律人
但是我看不出来他把无罪推定放在哪边
他把人民集会自由权利
放在哪边
这都是普世的人权
即便非法律人
也都会知道明了
但马区长偏偏就是不明了
只会嘴巴喊苦民所苦
马区长真的是拥有法律人最大的本事
兴风作浪
制造族群对立
为非作歹
滥权指示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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