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brahamChang (欣赏张志家的豪气)
看板TSU
标题制宪得靠体制外的力量!
时间Thu Aug 26 14:02:08 2004
来看看黄适卓以法律学者身分来说明
这次修宪不理想之处,也分析未来推动制宪
所应采取的方式.
二○○六年制宪,只是空中楼阁
■黄适卓
在朝野各政党通力合作下,中华民国宪法完成第七次修宪,也是首次由立院通过宪法修正
案,内容包括国会席次减半、单一选区两票制、废除任务型国代等重大变革。容或对於
单一选区两票制入宪,以及随之可能对於政治生态产生的冲击,无论是压抑多元声音、
派阀政治的形成、未来选区重划的政党角力,乃至於杰利蝾螈效应等,台湾社会仍存在
诸多分歧的看法。但是历经六年的努力,朝野各政党最终回应台湾社会对於国会改造的
期许,完成国会席次减半的历史性任务。可预见的是第七届後,席次减半的立院,除了
一年可为国库节省近三十亿元的预算,更能有效提昇国会品质,促进政策理性论辩,淘汰
那些问政偏锋、譁众取宠的立委。
殊为可惜的是,增修条文第一条第一项公投入宪,以及增订第十二条有关修宪程序的部分
,虽然冻结了现行条文第一七四关於修宪之相关程序,但仍维持了四分之三出席,四分之
三出席委员同意超高门槛,此外仅赋予公民复决立法院所提宪法修正案,缺乏公民创制之
权利,恐将对於未来台湾制宪的道路造成重大伤害。虽然日昨朝野协商过程中,台联试图
力挽狂澜,提出相关修正动议,但是在两大党主导议事过程的情况下,为求国会席次减半
顺利通过,避免被指控为国会改革之绊脚石,只得委曲求全。阿扁总统二○○六年为台湾
打造一部新宪法之梦想,似乎沦为空中楼阁。
制宪的重要性,诚如笔者一再强调,现行的中华民国宪法最大的问题在於:
一、宪法规范与宪政现实不完全一致:因现行宪法乃境外移植,并不适合台湾的社经条件
,而宪法实施後国家情势发生重大变迁,丧失原有实行宪政的条件。宪法并未受到真正
遵行,或仅有部分条文发生效力。
二、正当性不足:回顾「中华民国宪法」产生的历史,一九三三年至一九三六年的酝酿
过程中,台湾根本就没有参与讨论,而国大代表选举办法中,也没有台湾的代表。直到
「中华民国宪法」即将成形的最後一刻,台湾才有十七名制宪国大代表匆匆赶赴南京参加
会议。无论从制定宪法的时间、台湾当时的定位以及参与宪法制定讨论面向来看,台湾和
中华民国宪法的关系根本微乎其微。
有监於立院修宪困难重重,而公民又缺乏创制的权利。为今之计,只有诉诸於国家权利
来源的主体,由台湾人民利用体制外社会运动的形式,汇聚公民社会讨论宪政的论述能量
,压迫立法院於第六届时启动制宪工程,或是依照法国第五共和宪法制定之前例,回避
增修条文第一条及第十二条,由立院拟定制宪程序,授权民间制宪委员会进行宪法制定
之工作。因为依照国民主权原理,人民本就有权利决定他们的国家定位、权力清单以及
政府体制,此一制宪权甚至可以超越制度上的程序规范,而任何一种政治制度的目标,
主要均是为了促进社会安全与幸福,亦即政治制度价值的判准,在於能否使人民获致最大
幸福,否则人民有权加以废止,当现行的宪政秩序已经无法吻合社会现状,便会形成宪政
时刻,应有宪政之途开放给人民来擘划、决定。法国及美国的费城制宪会议均走过相同的
道路,或许朝野诸多有识之士,应以此为殷监。
作者黄适卓╱台湾教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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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历史上,希腊创造了古代海上文明典范的地中海移民国家,
美国是创造了近代海上文明典范的大西洋移民国家。
台湾则是世界历史上晚起的太平洋移民岛屿,
由於长期受外来政权奴役压迫,是最後获得自由的海上移民国家。
台湾正处於成长的童年而非“成长的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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