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urphys (YES TAIW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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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时代变迁宪法也要因时制宜,——浅谈修宪制宪 …
时间Mon Jun 21 11:08:45 2004
※ [本文转录自 TaiwanSchool 看板]
【李鸿禧专栏】时代变迁宪法也要因时制宜,——浅谈修宪制宪之法理(上)。
台湾日报 2004.6.21
最近一年来,由於中华民国宪法及其增修条文之规定,已逐渐难於因应台湾当前实施
宪政之时空生态环境;特别是,我国现行体制既是内阁制、又非完全具备内阁制之重要机
制,同时又像是总统制,却未完全赋予总统以总统制之重要权能;以致当国会的多数党与
政府执政党,分属不同而对立之党派时,国会与政府之冲突对立,就因欠缺制衡解决之宪
政机制,常僵持难下、束手无策。於是制定新宪彻底解决,或修改宪法温和改善之议论,
就因焉聚讼盈庭、无时或辍。然若蒐集各方论说,寻稽其见解、析绎其法理,辄常不免感
叹,台湾在研析谈论制宪与修宪之法理与限界上,实在犹然浅陋贫乏,有待努力提升。
按惟宪法原就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整个国家社会之法体系都必须以宪法为「母法」,
违宪的法律与命令一经违宪审查,每难逃避「违宪无效」之命运。因此,过於大幅度的修
改宪法,尤其修改了宪法的原理原则,或比较宪法上普世价值规定时,不仅在学理上因自
律背反法理学原理,非宪法学主流通说所能肯定认同;而且在实践上也会大大地扳动整个
国家社会法体系,因此,本就应该敬谨其事。至於重新制定宪法,因其影响国家社会体系
以及宪政实践,更是深远钜大,当然更应临渊履冰、严肃以对。
制宪反应当时政治诸力
然而,盱衡世界宪法史上之演变,可知宪法本质上有如日本当代宪法泰斗小林直树所
论:「宪法既然是属於法律之类,就如其他法律会随社会变迁而变迁,不可能成为百世不
磨之大典。实定宪法虽然类多就有关统治原则或基本制度等一般规定,作概括性列入,希
冀能耐较长时间之推移变化;但是衡诸实际,毕竟不可能制定得那样理想,使之能适应各
种社会变迁。」
事实上,美国公法学名教授魏亚(K.C.Whear)更单刀直入地论述谓:「宪法乃是制定
宪法当时,运作不息之政治、经济、社会诸力,所形成平行四边形之诸力综合的反映。」
从而,宪法之制定,每每是反映制宪当时客观环境下之「政治诸力」(PoliticalMights)
,而有时间与空间构成生态环境之限制。职是之故,不论是较具理想性的宪法草案之草拟
者,或是较为务实的宪法法典的制定者,或者是宪法基本思想哲学之创始者或拥护者,如
何期望其所制定之宪法,会具有永远的妥当性,而天长地久、百世不磨。
配合变迁不会造成动乱
不过,现实上,在宪法制颁实施後,经过一段时日,必然会产生政治、经济乃至社会
诸力之变迁,而使宪法之规定与宪政之实施,产生差距,宪法因而常会遭逢不同时代、不
同环境之政治党派或一般民众,要求「修改」或「重新制定」之命运。
抑且,在一个国家社会中,反映构成宪法之「政治诸力」常会发生「宪法变迁」
(Verfassungswandlung) ,使宪法产生宪法规定与宪政实施之相当差距。此时若无「宪
法变迁」之「宪法底因应方式」去做调整及适应,则会形成宪政危险,导出政治、社会的
失序、动乱。而此「宪法底因应方式」,评言之,即在宪法规定与宪政实施之差距较小时
,可借宪法「习惯」之形成,有权机关之宪法解释,以及修改宪法等方式来因应。惟当宪
法规定与宪政实施之差距,已大到以宪法习惯之形成、宪法之解释与修改,都无法调适因
应时;则必须以重新制定新宪法,使之完全或大致与宪政实施之新环境,能同步变迁;庶
几宪法规定与宪政实施,能大致符合而不生宪法危机、避免国家社会动乱失序。
马英九主政的台北市府如今为了区区一百多亿健保费补助,积欠多年、赖帐不缴,还
要纠众对抗中央与法院,说什麽「两人吃面,不需要替隔壁付帐」,「台北市不需要为辖
内企业的非台北市员工、眷属付补助健保费」,这莫非在挟持台北辜负台湾?
2004-06-21【台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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