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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涉侵占遗失物7800元 基隆警二审仍获缓刑
时间Fri Mar 1 19:48:45 2024
涉侵占遗失物7800元 基隆警二审仍获缓刑
2024/3/1 14:07
(中央社记者谢幸恩台北1日电)
前基隆警四分局刘姓侦查佐被控侵占民众遗失物7800元。一审考量刘员认罪并把款项还给
民众,依贪污治罪条例判处1年6月徒刑,缓刑5年,二审高院日前驳回检方上诉,仍维持
原判。
一审的基隆地方法院判决指出,刘员於基隆市警局第四分局侦查队担任侦查佐,并暂代小
队长,案发後停职。
判决指出,先前遭员警告发无照驾驶的蓝姓民众,民国110年9月5日到派出所抗议,并把
新台币7800元和5张发票弃置於报案区,员警请蓝姓民众领回遭拒,即以蓝姓民众为拾得
人,依办理遗失物流程送交基隆警四分局侦查队。
刘员於同年月8日小队轮休时返回队上,并冒用办理遗失物业务的队员名义,以另起遗失
物案件当事人的身分证影本,将此笔7800元与5张发票侵占为己所有。
蓝姓民众接获警方通知遗失物,多次向派出所反映未果,基隆警四分局内部立案调查,循
线查获刘员侵占款项并移送基隆地检署侦办。
检察官依贪污治罪条例侵占职务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财物罪嫌起诉刘员。
一审指出,刘员非实际承办遗失物业务,犯行与检方起诉法条要件不符,因此改依公务员
假借职务机会故意犯窃盗罪、公务员假借职务机会故意犯伪造文书罪论处。
一审审酌刘员行为损及民众对警察人员的期待与信任,考量他犯後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
,并已把7800元与5张发票还给蓝姓民众,因此判处刘员有期徒刑1年6月,宣告缓刑5年,
支付公库10万元,并服240小时义务劳务。
案经检方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事用法无违误,量刑妥
适,驳回检方上诉,维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诉。
(编辑:张铭坤)1130301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403010143.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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