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t22639643 (使用年限)
看板TPC_Police
标题Re: [发问] 告发闯红灯被申诉
时间Thu Jun 15 16:49:42 2023
目前行政法院对於交通裁决案件的见解基本上多采用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533号」判决
判决意旨节录如下:
依行政诉讼法第133 条前段规定行政法院於撤销诉讼,或於其他诉讼,为维护
公益者,固应依职权调查证据,以期发现真实,然职权调查证据有其限度,仍不免
有要件事实不明之情形,而必须决定其不利益结果责任之归属,故当事人(包括被
告机关)仍有客观之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277 条前段规定:「当事人主张有利
於己之事实者,就其事实有举证之责任。」於上述范围内,仍为撤销诉讼及其他为
维护公益之诉讼所准用(行政诉讼法第136 条参照)。又行政裁罚争讼案件系国家
行使处罚高权的结果,与刑事罚类似,行政处分相对人并无责任自证无违规事实,
且有「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之适用,故行政机关应就处罚之要件事实(
包括主观上故意或过失之责任要件)负担客观举证责任,且其证明程度至少应达到
「几近於真实的盖然性」(盖然率99.8%以上,或称真实的确信盖然性),始能认
为真实,若仅使事实关系陷於真伪不明之状态,法院仍应认定该处罚要件事实为不
存在,而将其不利益归於行政机关。
综上,引用该见解从而撤销原处分的交通裁决案件不在少数,先前有些同事会引用
的「台湾台北地方法院行政法庭104年度交字第249号判决」见解已多不为当前行政
法庭所采,建议拦查交通违规时,仍应确认自身密录影像或是周边监视器画面能够
完整摄录违规行为人的违规影像为宜。
学姊对於业务组不挺感到气愤难免,但执法是对於人民基本权利(包含但不限於人
身自由权、财产权等)做出限制,建议仍要有完整证据资料,否则当案件进入法庭
後,做出裁决、判决的都是那些坐在法庭上,从来不可能身历其境的法官,他们只
能拿着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资料纸上谈兵,交通裁决败诉事小,桃园移工阮国非事件
仍历历在目,不可不慎。
近1个月原处分撤销案例:
1.台湾台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411号判决(112/06/06)
2.台湾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130号判决(112/05/31)
3.台湾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 82号判决(112/05/30)
4.台湾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 90号判决(112/05/29)
※ 引述《chiangchia (ying1111)》之铭言:
: 各位学长姐好
: 小妹日前在一个十字路口告发一件闯红灯
: 当时我的行向是南往北 对方是西往东
: 当下我有保留行车记录器
: 後来对方申诉 我检附行车记录器与答辩表给交通组
: 结果承办人打来说要撤单 因为没有拍摄到对方行向
: 的停止线
: 承办人看google街景图停止线位置认为对方「有
: 可能」是在黄灯时越过停止线
: 如果每件都要这样假设 那根本不用开单了啊
: 上司法院检索系统查了相关判决书好像都没有类似
: 情况的判决
: 想请问学长姐们有没有处理过类似的申诉
: 或有没有遇过这种遇到申诉都对民众从宽认定的业
: 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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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srser: 推 06/15 19:59
2F:推 john511: 推! 06/15 20:50
3F:→ john511: 不晓得大大有没有意愿入群? 06/15 20:50
4F:→ kindboxer: 谢谢 06/16 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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