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risOvO (YOMAN)
看板TPC_Police
标题Re: [新闻] 蛇行急煞後车撞 找民代控警失当被打脸
时间Wed May 10 22:24:38 2023
借文询问一下
请问如果该起车祸是故意为之的就不算交通事故吗?
刚刚查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其中第一条定义了交通事故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指车辆、动力机械或大众捷运系统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致有人受伤或死亡,或致车辆、动力机械、大众捷运系统车辆、财物损坏之事故。
似乎没有特别强调过失或故意,应该是在道路上发生事故就算是交通事故
所以该案例是否仍应开立事故联单?还是其实就看各分局的意思就好?
因看文章与其他留言的学长有相同问题
特别发文讨论一下,谢谢各位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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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valkyrie02: 这就要看你信龟山法学派还是大法官释字了….. 05/10 23:16
2F:推 lahornjames: 刑法13条:行为人对於构成犯罪之事实,明知并有意使 05/10 23:19
3F:→ lahornjames: 其发生者,为故意。这件从行车纪录器看可以判定明显 05/10 23:19
4F:→ lahornjames: 故意,所以适用刑法公共危险,法、律、条例、通则, 05/10 23:19
5F:→ lahornjames: 位阶皆高於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以优先适用刑法 05/10 23:19
6F:→ lahornjames: 或是道交条例。 05/10 23:19
7F:→ lahornjames: 学弟我的浅见,如有他人高见,以他人为主 05/10 23:20
8F:→ valkyrie02: 楼上,麻烦看一下释字777号,我相信位阶比刑法高 05/10 23:22
9F:→ valkyrie02: 照大法官释字777号来看,交通事故和刑法不是择一 05/10 23:25
10F:推 aika5512308: 你如果开事故联单是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但目前 05/11 00:03
11F:→ aika5512308: 你是用刑法举证,还会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程序走 05/11 00:03
12F:→ aika5512308: ? 05/11 00:03
13F:推 gn7722: 释字777根本没解释发生交通事故是指故意还是过失 05/11 01:39
14F:→ gn7722: 胡乱解释大法官释宪 05/11 01:39
15F:推 gn7722: 释字777的主轴明明就是「肇事」一词 05/11 01:41
16F:→ gn7722: 而且他给的结论也是太过模糊,要求立法机关要明订清楚, 05/11 01:42
17F:→ gn7722: 根本不是自主解释 05/11 01:42
18F:→ gn7722: 主题是「肇事」「法律明确性」 05/11 01:43
19F:→ gn7722: 大法官认为「肇事」一词包含「故意或过失」 05/11 01:45
20F:→ gn7722: 问题是,道路交通处理办法讲的是「发生交通事故」,不是 05/11 01:45
21F:→ gn7722: 「肇事」 05/11 01:45
22F:→ gn7722: 而肇事逃逸法条修法後,改成发生交通事故,配合道路交通 05/11 01:46
23F:→ gn7722: 事故处理办法 05/11 01:46
24F:→ gn7722: 其实就是限缩解释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了 05/11 01:47
25F:→ gn7722: 以上个人浅见,如有不服,以你自己为主 05/11 01:47
26F:推 gn7722: 话说刑法改了,处罚条例62条竟然还没动,还在肇事 05/11 01:56
27F:推 oldpigeon: 基本上有肇事,不论故意或是过失,都是交通事故,如果 05/11 01:56
28F:→ oldpigeon: 有涉及刑法或是其他法律行为,那就再另外处置,交通事 05/11 01:56
29F:→ oldpigeon: 故不会因为触犯刑法就消失。 05/11 01:56
30F:→ gn7722: 所以无过失的肇逃,不能移送,但还是可以开单的概念吗? 05/11 01:57
31F:→ oldpigeon: 就好比酒驾肇事,难道因为有涉及刑法就不算交通事故吗 05/11 01:57
32F:→ oldpigeon: ? 05/11 01:57
33F:→ gn7722: 777就在不爽你们订的肇事是什麽意思咩 05/11 01:58
34F:→ gn7722: 酒驾肇事….是酒驾+肇事两回事诶大哥 05/11 01:58
35F:→ oldpigeon: 要不要开肇事逃逸罚单(无人受伤,纯a3),我是会以客 05/11 01:59
36F:→ oldpigeon: 观上来看对方是否知情有发生事故。 05/11 01:59
37F:→ gn7722: 开车故意撞死人,是刑法杀人罪+A1交通事故吗? 05/11 01:59
38F:→ oldpigeon: 你问我没用,你要这样不爽争论,那可以去问交通部跟警 05/11 02:00
39F:→ oldpigeon: 政署。 05/11 02:00
40F:→ gn7722: 警政署就跟你说车祸就是要以过失为前提啊 05/11 02:01
41F:→ gn7722: 然後释字哥开始跳针7777777 05/11 02:01
42F:→ oldpigeon: 故意开车撞人致死,我是会认为刑法+车祸a1都要计算,这 05/11 02:02
43F:→ oldpigeon: 只是我个人见解,你不爽认为有错,也是很欢迎找相关资 05/11 02:02
44F:→ oldpigeon: 料来说明。 05/11 02:02
45F:→ oldpigeon: 警政署这样说,那就欢迎拿函文出来给大家看不是? 05/11 02:03
46F:推 gn7722: A1有人用杀人罪办过的吗,愿闻其详 05/11 02:03
47F:→ gn7722: 我懒得贴了自己去找吧 05/11 02:04
48F:→ oldpigeon: 另外777我没看,也没研究,我只是单纯提出自己看法。 05/11 02:04
49F:→ gn7722: 我比较想知道侦查队那关你过得了吗 05/11 02:04
50F:→ gn7722: 不用到检座..我怕检座翻桌 05/11 02:04
51F:→ oldpigeon: 那我也懒得争论,纯发表想法就要被靠腰?我也没说我说 05/11 02:05
52F:→ oldpigeon: 的对,我也只是回应原po疑问提出自己看法罢了。 05/11 02:05
53F:→ gn7722: 要多看修改过的条文,以防遇到案件用错 05/11 02:06
54F:→ gn7722: 没有靠邀,执法者必须随时更新资讯 05/11 02:06
55F:→ gn7722: 职场上没有老师会拿教鞭逼你读 05/11 02:07
56F:→ gn7722: 但你没读,处事用错,後果要承担 05/11 02:07
57F:→ gn7722: 大家网路争论无伤大雅,重点如果可以这样让大家去找资讯 05/11 02:09
58F:→ gn7722: 更新脑袋资料库,是相得益彰 05/11 02:09
59F:推 danielbillcm: 我觉得法律本来就无法完全规范或定义所有状况,很多 05/11 02:41
60F:→ danielbillcm: 情况就是处理人员当下认定,并为当下的处置负责而已 05/11 02:41
61F:推 danielbillcm: 交通队认定不是车祸,责任就当下处理人员担责啊 05/11 02:47
62F:推 nicholas0605: 警政署99年有对道路交通事故用公文下定义,其中一 05/11 03:32
63F:→ nicholas0605: 项就是「事故必须出於过失之行为」。 05/11 03:32
64F:推 nicholas0605: 但法官的心证,就是另一回事了! 05/11 03:36
65F:→ jerry1919: 车祸一律算过失 05/11 03:52
66F:推 AntiCompete: 所以以後为了保护自己,可以当发票开吗?会不会开了 05/11 07:09
67F:→ AntiCompete: 被反咬程序瑕疵? 05/11 07:09
68F:→ valkyrie02: 我只能说,你就不要阴沟里翻船,认为人家故意行为, 05/11 07:26
69F:→ valkyrie02: 结果解剖相验,死因上写因车祸造成内出血死亡,我就 05/11 07:26
70F:→ valkyrie02: 看你gn怎麽救 05/11 07:26
71F:推 valkyrie02: 肇事这名词释字777解释,就问你车子和车辆不同吗? 05/11 07:29
72F:→ valkyrie02: 但最後还不是用话术唬当事人... 05/11 07:32
73F:嘘 gn7722: 维大力? 05/11 08:21
74F:推 ImMyFriend: 如有不服以你自己为主XD 05/11 08:48
75F:→ ChrisOvO: 感谢各位学长的讨论与回答,小弟学到了很多! 05/11 09:02
76F:推 ka2: 领着基层薪水,做着大法官的事?基层派出所不需要去适用解释 05/11 09:25
77F:→ ka2: 宪法跟释字啦!处理事情遇到疑议,直接请上级所长组长裁示就 05/11 09:25
78F:→ ka2: 好,责任他担!不然到时候被民众告遇到法律见解跟你不同的法 05/11 09:25
79F:→ ka2: 官怎麽办? 05/11 09:25
80F:推 ka2: 有没有遇过一种民众,走进来开口闭口就是宪法大法官解释,然 05/11 09:27
81F:→ ka2: 後要你怎样怎样!你会理他? 05/11 09:27
82F:推 asd45674100: 首先了解道交事故处理办法是法规命令,而警政署的函 05/11 09:27
83F:→ asd45674100: 释性质为解释性行政规则(行政程序法159条第2项第2款 05/11 09:27
84F:→ asd45674100: ,目的系为协助下级机关或属官统一解释法令、认定事 05/11 09:27
85F:→ asd45674100: 实、及行使裁量权,而订颁之解释性规定及裁量基准) 05/11 09:27
86F:→ asd45674100: ,而释字777是针对肇事一词违反明确性原则作解释,故 05/11 09:27
87F:→ asd45674100: 不讨论。 05/11 09:27
88F:→ asd45674100: 另,行政机关为执行特定法律在细节性、技术性次要事 05/11 09:28
89F:→ asd45674100: 项上,本就得订颁解释性规定及裁量基准,作为执行之 05/11 09:28
90F:→ asd45674100: 工具(要知道法律、法规命令本来就不会订到那麽细项 05/11 09:28
91F:→ asd45674100: ),这是基於行政机关的行政权,所以依照警政署标准 05/11 09:28
92F:→ asd45674100: 去认定并执行是正确的。 05/11 09:28
93F:→ valkyrie02: 释字777争执的是什麽是什麽?不是交通事故的话那是什 05/11 12:06
94F:→ valkyrie02: 麽? 05/11 12:06
95F:→ valkyrie02: 遇到案件又听到前面的说法,笔录先问,经某分局交通 05/11 12:08
96F:→ valkyrie02: 分队称该案件非交通事故,你是否了解(应该是最佳解决 05/11 12:08
97F:→ valkyrie02: 方式了) 05/11 12:08
98F:推 pp096127: 好了啦 就以你见解为准了齁 05/11 12:17
99F:→ jaggur: 108年度台上字第1291号 有点类似 05/11 13:35
100F:→ jaggur: 我是觉得现场因为不是现场目击 交通事故还是要先做 05/11 13:36
101F:→ jaggur: 认为有刑事犯罪之虞时再移送 05/11 13:36
103F:推 aika5512308: 释字777是在讲刑法肇事逃逸,只是肇事用词太模糊, 05/11 14:15
104F:→ aika5512308: 後面修法才改成发生交通事故逃逸。 05/11 14:15
105F:推 aika5512308: 侦查犯罪手册有说不要以先入为主观念办案件,有一分 05/11 14:23
106F:→ aika5512308: 证据说一分话,v大假设前提很难存在,如果认为驾驶 05/11 14:23
107F:→ aika5512308: 是故意行为,那也要有证据去佐证,警察没有认定是什 05/11 14:23
108F:→ aika5512308: 麽刑案的权限。 05/11 14:23
109F:推 gn7722: 楼上似乎不知道行车记录器现在可以现场看 05/11 15:08
110F:→ gn7722: 楼楼楼楼不知道哪一楼 05/11 15:08
111F:→ gn7722: 所以很可能在现场,当场就看过影像了,辅以双方说词、分 05/11 15:10
112F:→ gn7722: 队内调阅监视器直接传给处理员警,现场员警直接全部都可 05/11 15:10
113F:→ gn7722: 以看到 05/11 15:10
114F:→ gn7722: 其实很容易在现场就搜集到足够心证,换成刑事案件处理 05/11 15:11
115F:→ gn7722: 有疑义我觉得没有人会拒绝受理啦,就很明显 05/11 15:12
116F:推 hundredgod: 就是有带读卡机所以直接在现场看影像阿来认定的,影 05/11 15:29
117F:→ hundredgod: 像明确才敢用刑法处理,不然知道两边都有山,谁会笨 05/11 15:29
118F:→ hundredgod: 到拿石头砸自己的脚 05/11 15:29
119F:→ hundredgod: 原本那篇公文都贴了,这边也有人再贴一次,分局长受 05/11 15:34
120F:→ hundredgod: 访也把整件事交代清楚了,但还是有人在钻牛角尖== 多 05/11 15:34
121F:→ hundredgod: 说无益 05/11 15:34
122F:推 gn7722: 我想到很多很凶的民众,喜欢拿法条的一两句话来靠北 05/11 15:36
123F:→ gn7722: 就要你该怎样怎样做 05/11 15:36
124F:→ gn7722: 不然你就是违法就要去告你 05/11 15:36
125F:→ gn7722: 可是实际上那个法条根本是他自己断章取义,胡乱解释 05/11 15:36
126F:→ gn7722: 之後说要去告,也没被传过,大概被检察官洗脸了 05/11 15:37
127F:→ gn7722: 这种民众多半有读一点法律,但半吊子不求甚解又自以为自 05/11 15:38
128F:→ gn7722: 己很厉害,,大概考不上什麽公职然後常常悲愤找警察麻烦 05/11 15:38
129F:→ gn7722: 吧 05/11 15:38
130F:推 hijack8591: 68F的论述根本逻辑死亡欸,法医会主观认定是车祸? 05/11 23:45
131F:→ kspp0903: 说不管怎样都要开算交通事故的也很好笑,那之前连千毅他 05/12 01:49
132F:→ kspp0903: 们开车去撞人家的门,要不要也开一张事故联单给他们.... 05/12 01:49
133F:→ kspp0903: .?毕竟也算在道路上,有一方也有车损,明明故意的情形 05/12 01:49
134F:→ kspp0903: 就是不能算道路交通事故 05/12 01:49
135F:推 gn7722: 只验屍如果敢直接写死因是车祸,我这辈子还没看过 05/12 07:07
136F:→ gn7722: 验屍是什麽意思? 05/12 07:08
137F:推 gn7722: 只是说明受伤部位、致死因素、受伤型态 05/12 07:18
138F:→ gn7722: 而不会说这样的伤口肯定是发生什麽事 05/12 07:18
139F:→ gn7722: 同样的死因,也可能是不同行为因素造成 05/12 07:20
140F:→ gn7722: 给连千毅的联单要一叠包轨 05/12 07:21
142F:→ cottonoff: 这件是否要开立事故登记联单呢 05/12 15:13
143F:推 JKGOOD: 车祸=过失伤害/第三责任险理赔财损(没有毁损罪适用)/强 05/13 06:23
144F:→ JKGOOD: 制险理赔体伤 05/13 06:23
145F:推 JKGOOD: 蓄意=伤害罪(强制险不赔)/毁损罪(保险不赔,或是假车 05/13 06:26
146F:→ JKGOOD: 祸被发现被保险公司提告) 05/13 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