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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521254 彰化县黄姓妇人逆向骑机车被拦查,她拒绝出示证件,又与警察拉扯,法官却判她无罪,图 为路边拦查情景,与本案无关。(资料照,记者张瑞桢摄) 2021/05/05 06:12 〔记者张瑞桢/台中报导〕彰化县警局鹿港分局福兴分驻所(派出所)杨姓员警,去年7月6 日下午拦下逆向行驶的黄姓妇人,黄妇拒绝拿出身分证,也不告知姓名,杨员扬言「我要把 你带到派出所3个小时」,还质疑黄妇偷机车,动手把黄妇强行带回派出所,黄妇於警车内 脚踹挥拳抵抗,被警方依现行犯逮捕,以妨害公务罪法办,法院却认为黄妇是违规行驶,没 有犯罪之虞,杨员只能开罚单,却用强制力将黄妇带至派出所,这不是「依法执行职务」, 判决黄妇无罪确定。 判决书指出,黄妇上述时间於彰化县福兴乡中正路逆向行驶,杨员拦停要求出示证件,黄妇 拒绝出示,也不愿告知身分,杨员动用强制力,将黄妇强行带到派出所查证身分,黄妇却脚 踹与徒手抵抗,警方将她逮捕,依妨害公务办。 彰化地院审理时,黄妇否认妨害公务犯行,她说当时身上真的没带证件,如果警察把罚单寄 来,她会缴罚单,杨员则说,他拦查逆向行驶後,透过车牌发现车籍是黄姓妇人,但黄妇不 愿说身分,他无法开罚单,才将黄妇带到派出所查明身分,不过,杨员又改口说,当时黄妇 自承,「机车是跟县政府偷牵的」,因事涉犯罪,他才将黄妇强行带回派出所。 法官却认为,「警察职权行使法」第6、7条规定,要查证身分的要件,是合理怀疑有犯罪嫌 疑或有犯罪之虞等,杨员是因黄妇逆向行驶而拦停,违规行驶不是「警察职权行使法」中, 可动用强制力,带到派出所查证人民身分的要件,另外,同法第8条规定,警察可以在合理 判断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予以拦停或采取三项措施,包括要求驾驶或乘客出示证件,检查 引擎、车身号码等,或要求驾驶接受酒测,并无「将驾驶人带回勤务处所」或「施以强制力 」的选项,杨员只能举发「不服稽查取缔」,不能将黄妇带至派出所。 至於杨员改口说,是黄妇语出「机车是跟县政府偷牵的」,他才把黄妇带回分驻所,法官勘 验密录器,却发现当时对话,是杨员质疑黄妇偷机车,黄妇情绪激动回嘴说,「偷牵的,去 跟县政府偷牵的」,这很明显是黄妇意气用事之说,杨员所为,不是「依法执行职务」,纵 使过程中黄妇动手与警察拉扯,也不能用妨害公务论罪,另外,黄妇与杨员拉扯,杨员未成 伤,亦未提告,伤害罪也不成立,据此判决黄妇无罪。 彰化地检署不服判决,上诉二审,并指黄妇是自称「机车是跟县政府偷牵的」,员警是基於 黄妇有窃盗等犯罪嫌疑,而将黄妇带到派出所,台中高分院仍不采信,认为一审对黄妇无罪 的理由,已经说明清楚,驳回检方上诉,黄妇无罪确定。 ------------------------------------------- 本鲁鸽觉得奇怪的是,为何员警当场不主张用行政罚法34条第4款确认身分+警职法8,却坚 持要以警职法6、7作为发动依据,又或者现场告知(恐吓)行为人不出示证件会依社秩法67条 2款的法律效果?或许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纯粹执法上的法律探讨,非引战文) 虽然个人心得是员警太冲动硬要办妨害公务,可是现在的时势是如果没有「依法」调查、查 证,妨害公务办不成的反而成为媒体挞伐、网友出征的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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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TPC_Police/M.1620182704.A.3BE.html
1F:推 zxc90147: 只能说每个法官的见解不同按照一起读判
决文章[妨碍临检,为什麽无罪?]总结部分节录「总结来说,判决认为警察虽然认为被告骑 车没戴安全帽,如果认为有裁处必要,可以依照行政罚法规定来查证身分,但本案的警察都 认为没有裁处必要,就不能再依照行政罚法规定进行查证身分。」所以员警只要坚持开单并 当场主张使用行政罚法,确实有解。 https://casebf.com/2019/04/23/why-is-the-defendant-who-attacked-the-police-not-g uilty/
2F:→ grantchiue: 单纯以新闻文字来说的话,我觉得就是法条引用不当,05/05 10:50
3F:→ grantchiue: 而且如果车牌就能特定到驾驶的话,那更没有带回去的05/05 10:50
4F:→ grantchiue: 必要了。05/05 10:50
5F:→ grantchiue: 偷牵车部分,如果过程中能有更多证据让学长行程序转 05/05 10:51
6F:→ grantchiue: 换那也没问题,问题是就已经查出车辆是驾驶的了,也05/05 10:51
7F:→ grantchiue: 没犯罪问题啦。05/05 10:51
8F:→ grantchiue: 而且真的要弄那就用不服稽查去开就好,不是更痛 05/05 10:52
9F:→ Jhan790404: 涉及行政罚用警职法第8条会不会很奇怪,民众是否可因05/05 10:53
10F:→ Jhan790404: 此表示异议?但是拦停依据又是行政罚法,求学长开示我的想法是违
规本身符合依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发动程序要件又与行政罚法34相竞合,只 是警职8并无不出示证件该如何处置,所以回归行政罚法34令其随同...
11F:推 nocturne821: 坚持不报身分的话有办法开单吗?求解05/05 11:05
12F:推 s710262: 纯粹讨论:若用不符稽查取缔竞举 若遇到行人 有解吗?行政罚法33、3
4、35
13F:推 zxc90147: 警职法第8条,他现在逆向,逆向我能不能也解释会造成其 05/05 11:21
14F:→ zxc90147: 他用路人立即危害,我予以拦停?求解05/05 11:21
※ 编辑: faruk (223.141.167.184 台湾), 05/05/2021 11:21:53 ※ 编辑: faruk (223.141.167.184 台湾), 05/05/2021 11:35:59 ※ 编辑: faruk (223.141.167.184 台湾), 05/05/2021 11:42:08
15F:→ lancelot123: 查了一下判决书,法官是参照这学长职务报告写「依警05/05 13:11
16F:→ lancelot123: 职法第7条第二项规定,将被告带返所查证身分」,通篇05/05 13:11
17F:→ lancelot123: 未提行政罚法。自承是依警职法那就没办法了,後来发05/05 13:11
18F:→ lancelot123: 现援引法条有问题,改成偷车的刑事案件带返所也没太 05/05 13:11
19F:→ lancelot123: 大意义 05/05 13:11
20F:推 taipoo: 警察总不能强迫人民做事情吧05/05 14:14
21F:推 ss87666: 车牌查的出身份确认照片是本人就直接开了 密录器录影自保 05/05 14:30
22F:→ ss87666: 无法确认才会进一步处理 05/05 14:30
23F:推 ss87666: 看起来法院审应该是就法条引用错误裁判……05/05 14:32
24F:推 BlueMaple: 同样学长文末看法 但行罚34条法条是会同警察... 乳菜05/05 16:10
25F:→ BlueMaple: 想请问如要合乎实际规定是要请交通机关派人到场後再带05/05 16:10
26F:→ BlueMaple: 返所? 以及强制力能用到什麽程度? 留置时间还是警职05/05 16:10
27F:→ BlueMaple: 法3小时吗?05/05 16:10
道交7授权警察执行之,至於强制力使用程度在行政罚法34第2项亦受到比例原则(必要性)检 验,简言之是在考验你的查证或对话技巧,而不是意气用事硬来,要硬来前也要符合所有程 序要件,其实上面有学长说了既然已经确认车主是驾驶人就没有必要以强制力硬带返所,怕 麻烦的我是都直接秀法源app的法条给行为人看,然後说「你是明理人应该清楚」,至少争 议会少一些,至於程序要件可以参考以下石明谨大的文章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159059323523260&id=538523259 但至少你要蹵H事由(警职4)、告以违规事实(行政罚法33)(统裁细则11第2项)才能继续玩下 去啊
28F:推 ss2121647: 行政罚法34条主体一样适用警察人员05/05 16:16
※ 编辑: faruk (223.141.167.184 台湾), 05/05/2021 17:40:31
29F:推 kmtkmtkmt: 老话一句 那麽认真干嘛…没人会感谢你的 法官 民众 你05/05 19:35
30F:→ kmtkmtkmt: 的长官 全部都不会站在你那边的 05/05 19:35
31F:→ kmtkmtkmt: 至於正题 有车牌 按一按 照片看一看 没错开单就可以闪05/05 19:36
32F:→ kmtkmtkmt: 了 拒签就拒签
消极的合法我是没啥意见,不多惹事以达最大效益我也认同,但挺不挺还是强调警察只是「 执法」人员,不需要像高层那种「I am the law」的脑残威权,毕竟只是温饱的工作而已, 「程序正义」不仅仅是口号,以SOP检验瑕疵也是社会关注各界紧盯的趋势,所以我才说不 要觉得秀app法条给对方看是自我矮化或没读书,反而你熟悉多用多诵念多练习自然速度快 ,搭配理性沟通下争议自然少
33F:推 Ommmm: 话说我有学长拿民众的证件在开红单时,该民众就骑车离开了05/05 20:04
34F:→ Ommmm: ,他回来再补一张拒检逃逸05/05 20:04
民众有出示证件,再补张拒检逃逸已经明显违法了(请自行google判决),你确定要传承学长 传统然後硬干?意气用事真的会被笑没读书素质差哦
35F:→ lovetwbbs: 真的用车牌去迳举到时候也是被法官用别的理由撤销ㄏ05/05 21:21
※ 编辑: faruk (223.141.167.184 台湾), 05/05/2021 21:37:42
36F:推 darkddtmk: 出示证件,然後逃逸,这个判例可以帮忙提供一下吗?好05/05 22:05
37F:→ darkddtmk: 奇05/05 22:05
拜托多看法学资料检索 第一则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JUD/data.aspx?ty=JD&id=SLDA,109%2c%e4%ba %a4%2c120%2c20200907%2c2 第二则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JUD/data.aspx?ty=JD&id=ILDM,98%2c%e4%ba% a4%e8%81%b2%2c390%2c20091217%2c1 第三则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JUD/data.aspx?ty=JD&id=PCDM,93%2c%e4%ba% a4%e8%81%b2%2c1050%2c20041029%2c1 另外公路监理法规检索系统: 要  旨: 规定「不服从稽查取缔」之构成要件 本  文: 规定「不服从稽查取缔」之构成要件:对交通违规不服稽查取缔之事实 认定,须经拦停稽 查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拒绝查验驾照、行照或其 他足资稽查之文件者。 二、拒绝停靠 路边接受稽查者。 三、以消极行为不服从稽查者。 四、经以警报器、喊话器呼叫靠边停车 而不靠边停车接受稽查取缔或 逃逸者。(内政部警政署70.07.13. 警署交字第一九四一八 号函 ) ※ 编辑: faruk (223.141.167.184 台湾), 05/05/2021 22:22:12 ※ 编辑: faruk (223.141.167.184 台湾), 05/05/2021 22:25:29
38F:→ faruk: 因为忘了用缩网,所以网址太长被断,有兴趣把拆两段的网址 05/05 22:47
39F:→ faruk: 结合贴上就可以进入判决内容了 05/05 22:47
40F:→ longlydreami: 署应该加强宣导行政罚法34 不然警职7太常被误用了 05/06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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