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1986625 (123)
看板TPC_Police
标题Re: [闲聊] 路倒真的很难处理
时间Sun Aug 16 21:43:58 2020
※ 引述《ms0761147 (ms0761147)》之铭言:
: 前几天巡逻收到一件路倒现场,时间是正中午
: 路倒案件不会先派救护车,都要员警自己拨119
: 那天遇到的现场是一位中老年人趴倒在地上
: 有意识但全身僵硬无力,无法自己站立,扶着也站不起来
: 无外伤、无喝酒 民众自述不愿就医也不需协助
: 因为根本就不清楚他是什麽原因跌倒,更不知道跌倒有没有哪边伤到,只知道他完全动
不
: 了
: 当下跟学长就觉得应该请救护人员来现场判断
: 结果打了119,表明了是派出所之後119学长就只问一句「民众有说要去医院吗?」
: 我:「没有」
: 119:「那我们无法派车哦」
: 我:「可是他倒在地上完全动不了耶」
: 119:「他不愿意就医我们就无法派车哦」
: 通话结束
: 好啊 那这样民众死了要算谁的?
: 我密录器都有录到民众说不需要我们帮忙,也有录到119说不愿意派车,那如果人死了
应
: 该不会怪到我头上吧?
小弟最近在念升官等,提供一点自己的想法
顺便练习一下解题,如有错请鞭
先给119学长按个赞,比接线生110好太多了
就这情况我先想到的是遗弃罪
「遗弃无自救力之人」
按最高法院三二上字第二四九七号判例之意旨,无自救能力之人指年幼、老弱、疾病或残
废,而无法排除对於自己生命所构成之危险,非待他人之救助,即不能维持其生命之人。
即者因欠缺自己维持其生存所必要之自救力,而需要他人之救助,方能保住其生命。
然後再来看叙述「中老年人趴倒在地上
: 有意识但全身僵硬无力,无法自己站立,扶着也站不起来」、「时间是正中午」为中老
年人非自愿躺在地上,系因生理因素导致无法行动,如置之不理可能因天候炎热导致中暑
?渴死?饿死?所以推论为无自救力之人。
如员警依其意愿将之置於原地,导致死亡?警察身分为有义务救助之人,符合身分犯。
「依其意愿(拒绝送医)未送医」则来检查阻却违法事由:正当防卫x紧急避难x依法令行
为x业务上行为x公务员职务行为皆不符合。
阻却违法责任:故意x过失o,未送医系依其意思而为,主观上公务员无置之於危险之故意
,故成立过失。
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x,该路倒拒绝送医之意思系自由法益,惟生命法益优先自由法益,故
无阻却违法
因遗弃不罚过失,故成立过失致死
119部分因为「不知道现场状况」,客观上没有路倒生命危害的认识,依一般派遣原则拒
绝派遣,无过失。
讨论看看,是否有错
回到勤务上的看法,应该先告知119线上,
告知该伤者疑似瘫痪疑似中暑疑似中风
客观上有生命危害,请派员送医。
以上告知即是使119线上对现场有生命危害之认识,我想是沟通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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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49.216.172.245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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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P1986625 (49.216.172.245 台湾), 08/16/2020 22:03:15
1F:→ P1986625: 抱歉,刚在编辑好像删到留言了 08/16 22:03
2F:推 eateate04: 过失致死的检验会不会太严苛了?警察能做都做了,打电08/16 22:06
3F:→ eateate04: 话叫家属、救护车甚至请老人移到阴影处休息,但都未果 08/16 22:06
4F:→ eateate04: 下,是否还成立呢?08/16 22:06
5F:→ P1986625: 我的结论是沟通问题,119学长应该是误以为又是一个警察08/16 22:06
6F:→ P1986625: 把路倒当免费计程车的状况08/16 22:06
7F:→ pei1006: 等等路倒不是119应该要处理的吗 到底乾警察什麽事 这跟 08/16 22:11
8F:→ pei1006: 当不当计程车没关系吧08/16 22:11
9F:→ P1986625: 回二楼,我想要看做的措施能不能达到义务上的帮助08/16 22:12
10F:→ P1986625: 回pei,用路倒这个名词我认为不妥,因为google 路倒处理08/16 22:16
11F:→ P1986625: 就有一篇警政署自己写的处理流程08/16 22:16
12F:→ P1986625: 如果是自摔跌倒,应该用「伤者」较妥当,要不要就医也08/16 22:18
13F:→ P1986625: 不是警察要问的,有生命危害的话,警察只是职权通报08/16 22:18
※ 编辑: P1986625 (49.216.172.245 台湾), 08/16/2020 22:19:37
14F:推 HLPT: 警察有义务救助的话 为什麽消防队没有义务?那以後直接路边08/16 22:34
15F:→ HLPT: 民众打119 等119到场再让救助义务转移到消防队身上就好08/16 22:34
16F:推 efgh12345: 送不送医应该是消防队的来判断吧,判定本来应该由专业08/16 22:48
17F:→ efgh12345: 的,怎麽变成警察的事,就我观点,警察到场只要负责通08/16 22:48
18F:→ efgh12345: 报,不要再路倒者受其他伤害吧08/16 22:48
19F:推 ms0761147: 你说119不知道现场状况,那不是应该由他们来现场判断08/16 23:13
20F:→ ms0761147: 吗? 08/16 23:13
紧急救护办法是这样写没错
第 7 条
救护人员实施紧急救护时,如紧急伤病患或其家属拒绝接受运送,应要求
其於救护纪录表中签名後,不予运送。
要不要送并不是由119决定,而是救护人员实施时这个阶段决定的
21F:→ ms0761147: 难道警察就该知道中风或瘫痪是什麽症状吗 又没受过训练08/16 23:14
※ 编辑: P1986625 (49.216.172.245 台湾), 08/17/2020 00:17:30
就客观上叙述,只能疑似怎样,认定不是警察认定
※ 编辑: P1986625 (49.216.172.245 台湾), 08/17/2020 00:20:03
22F:嘘 walkingdead: 所以凤凰一句我不来我不派遣就没事? 08/17 00:25
23F:推 ms0761147: 所以119连来现场都没有就可以援引第7条吗? 08/17 00:31
24F:→ ms0761147: 他还没开始实施急救耶 08/17 00:31
法条我是发文後才翻到的,照字面上意思拒绝派车应该是有问题的,除非他们有更细的派
遣规则
※ 编辑: P1986625 (49.216.172.245 台湾), 08/17/2020 00:35:21
25F:推 kissung: 结论就是打119:说伤者一名,需要救护。 08/17 00:45
26F:→ jackylee531: 义务之人系指一般价值判断上,对於当时情况下的风险 08/17 13:46
27F:→ jackylee531: 控制的合理付出就是作为义务人义务界限之所在。警察 08/17 13:46
28F:→ jackylee531: 本身就没有救护的义务,已经协助电联凤凰尽自己职务 08/17 13:46
29F:→ jackylee531: 所能,责任顶多在未将病患挪至阴凉处的不作为,而凤 08/17 13:46
30F:→ jackylee531: 凰未判断病人意识(能不能有正确判断力行为能力)及 08/17 13:46
31F:→ jackylee531: 生命徵象就拒绝出勤,若伤患之後死亡,虽然跟凤凰也 08/17 13:46
32F:→ jackylee531: 不一定有相当因果关系(凤凰出勤,病人一定不会死)08/17 13:46
33F:→ jackylee531: ,但绝对跟警察无关...08/17 13:46
34F:→ jackylee531: 简单来说08/17 14:00
35F:→ jackylee531: 1.警察不具身份犯08/17 14:00
36F:→ jackylee531: 2.凤凰具专业人员身份,不到场判断,用“不知道现场08/17 14:00
37F:→ jackylee531: 状况”不构成生命危害意识有点牵强(毕竟我相信警察 08/17 14:00
38F:→ jackylee531: “强力”要求凤凰出勤时,应该不会没说患者在大太阳08/17 14:00
39F:→ jackylee531: 下且身体僵硬,无法自立,若有说,这用一般大众认知08/17 14:00
40F:→ jackylee531: 就是极高度可能危害生命。)08/17 14:01
41F:→ jackylee531: 3.应该可以讨论凤凰的不作为过失致死 08/17 14:01
42F:→ jackylee531: 浅见 讨鞭(正在准备司律...) 08/17 14:01
感谢指点
※ 编辑: P1986625 (49.216.172.245 台湾), 08/17/2020 15:0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