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PFH120 (自宅警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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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男跑「国道散步」遭警拦 学长旁边讲电
时间Sun Apr 26 13:09:22 2020
※ 引述《gn7722 (脚很痛)》之铭言:
: 套用这个主题问一下
: 警网两人一组
: 遇到事情有共同的想法,当然就一起帮忙一起做
: 这没问题
: 但是如果两个人对个别事件的法律观点不同
: 那怎麽办呢
: 以以案为例,如果一人认为要压制(管束)?
: 一人认为可能不需要?甚至认为可能违法疑虑?
: 那是该明哲保身(完全不出手一定没事)
: 还是先帮忙再说(但自己就跳进去了,若有违法也是一起承担)
: 我觉得很多事情可以多方思考
: 其实看影片当下我也是感到愤怒
: 但後来我就开始猜测本案状况,果不其然并不是什麽犯人或涉嫌人或通缉犯......
: 我就开始猜测当时讲电话对象跟这个学长想法
各位30公分学长及F奶学姊大家好
依据新闻报导内容,小学弟是觉得一开始处理的方式就错误了
国道学长在接触到该名民众时,该民众语焉不详,疑似精神异常时,就应该要有警觉心
将该民众带返驻地并通知家属前来带回,不知道将其护送到交流道平面是要直接放行
他,还是要派出所来交接?如果是前者,放行以後民众还是有可能跑回国道,如果是後者,
在国道发生的事情要派出所来接屎,如果我是该班大备,我是一定直接拒绝啦,
所以两者的处理方式我是都觉得不合理。
再来回归法律面的问题,依照经验法则,一般人应该都能认知在国道上随意行走,
有高机率被高速车辆撞击造成非死即残的结果,再者,在国道行驶的驾驶突然看到国道上
面有人在行走,会不会有闪避造成其他意外的可能?在这样的前提之下,回归这次的案例
我觉得对该民众施以管束,符合警职法第19条1项1款的内容。
如果对於本次案例都还有实施管束的疑虑,那不如把警职法抽象性的解释删除
都改列具体明确的法规内容,像是第19条1项1款的疯狂(何谓疯狂?)或是同条同项4款
(何谓其他必须救护?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都直接删除,因为只要是抽象性解释的,
让人根本不敢执法。
论权利侵害,本案例发动管束跟发动盘查、搜索、逮捕的动机完全不同,发动管束
是基於保护民众生命及身体安全,跟盘查、搜索及逮捕这种侵害行动自由、财产权、
隐私权也并不同
或是有没有想过一个问题,当担心这个,担心那个的时候,如果该民众被下交流道的车辆
撞死,你以为家属就不会告你,你就不会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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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ing - Rusted - Seventeen - Daybreak - Furnace
Nine - Benign - Homecoming - One - Freight Car
Mission report, Sold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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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HeyJayK: 没错啊,就是法律问题,标定清楚何种情况适用 04/27 05:01
2F:→ HeyJayK: 而不是每次都视情况决定,现场跟後端可不一样 04/27 05:01
3F:→ adoko: 被车撞死 就会先告驾驶 不作为因果被究责反而低 04/27 0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