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sam0723 (嗨森)
看板TPC_Police
标题Re: [发问] 几个想太多的问题
时间Mon Nov 11 15:15:09 2019
※ 引述《grantchiue (AHIRU)》之铭言:
: 学长姐好,突然想到几个问题,但是拿来问身边的学长,可能会被念
: 「想太多」、「什麽都怕那不要当警察好了」之类的,所以想说在这里问。
: 前阵子看了某律师教大家拒绝违法临检还有发小卡,我後来有去看也有拿到
: 小卡,我觉得其实小卡没什麽太大的内容,但影片内容倒是提出一些重点,
: 而且我觉得拍这影片很好,可以检查自己是不是都有便宜行事,传承以前学长姊
: 的坏习惯。(另外因为此板为公开板,其实有点怕沦为猪队友,不过我不知道
: 法制室有没有在运作,所以求问无门)
感谢学长提出问题让我有机会反思上班的问题,小弟有稍做解答,不望各位资深学长
不吝指教。
: 1.酒驾路检,使用酒精检知棒,算是查证身分时的任意行为,还是已经属於酒测阶段了
: ?(酒测阶段属於警职法第 8 条)
A1.员警於管制站对交通工具实施拦查系依据警职法第8条而为之,而拦查要件须该交通
工具「已发生危害」或「依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拦查後得依警职法对其实施酒精检
测。而警职法规定之酒精浓度检测之仪器应为经济部检验局检验合格之器材,如行为人接
受或拒绝酒测,其所生之效力才有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及刑法公共危险的适用。而酒精
检测棒系员警将人员拦查後对驾驶人初步检测之任意手段,仅为确认或加强该部交通工具
或驾驶人之驾驶行为有无警职法第8条之「已发生危害」或「依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
之要件,并未对驾驶人赋予应服从之义务,无法效性之意思表示,故驾驶人得以拒绝酒检
测棒之检测,员警也不得以驾驶人拒绝为理由而对其赋予罚则。
: 2.我们路检时会缩减车道,到底在外侧车道上拦停就直接问身分属於查证身分,还是
: 将车辆引导到内侧,再问身分才是查证身分?(这在律师影片内有说警察不能随意
: 将车辆引导到路边,但我觉得他可能单纯指不能叫人下车?)
A2.)因警方设置管制站系属对人民查证身分得要件之一,故不论是在外侧车道或是将车辆
引道至内侧皆属查证身分,而在查证身分的过程中有闻到酒味才转换警职法第8条「已发
生危害」或「依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之要件的适用对其酒精检测。而管制站的摆设应
该是属於机关内部为统一做法而基於行政自我约束原则所做出之规定,规定内可能有描述
如要查证身分须引道至内侧,而内部行政规则在机关统一执法後可能引发内部效力的外部
化进而影响人民权利,但并非法所不许,故没有违反法律保留原则。
: 3.刑诉 130 附带搜索,对於经逮捕的嫌疑人之交通工具,机车坐垫下可以搜?
: 汽车後车厢可以搜?
: 4.同上,如果车内都是酒味,依据警职法 8 ,要他下车接受酒测,测出来 0.25,当场
: 逮捕,还能搜他的汽车?(我看律师在留言说不行)
A3.4.)Q3跟Q4一起回答。笔者查询法务部所做之解释(解释文号:法检字第0960801837号)
内容,有分甲乙二说:
甲说以该搜索仅限缩於保障执法人员之安全所为之,不得以发动附带搜索之名义行发现犯
罪证据目的之实。乙说则肯定得以附带搜索为找寻犯罪证据目的之发动,因刑事诉讼之目
的在於发现真实,附带搜索之目的不仅为保障执法人员之安全,亦为防止嫌疑人湮灭证据
而须即时取得证据。
高等法院检察署及其他多数皆采乙说之肯定说,故得以附带搜索为发现证据之目的而发动
。但也须受目的之拘束,如该搜索行为明显与所犯之罪嫌所需之证据保全不符,则不可以
任意搜索车辆。
: 5.现行犯任何人可逮捕,但必须送交司法警察,那民众逮捕之後,因为不具司法警察
: 身分,所以不能搜身,那交给司法警察後,警察能搜身吗?(某网站说不行,因为不是
: 你警察逮捕的)。
: 因为学理(?)好像认为刑诉 130 的附带,必须马上随附於逮捕当下。
A5.)以前题回答之附带搜索之目的论,管见以为警察可以附带搜索。
因民众逮捕现行犯送交警察机关,该嫌疑人仍属现行犯之身分,故警察人员仍得依刑诉
130条执行附带搜索以保安全。而民众因不具司法警察身分,不得对嫌疑人附带搜索实属
当然,且应依据刑诉法第92条须将该嫌疑人送交警察机关。但实务上是否确实为现行犯还
需要由警察视实际情形认定。
: 6.那我们要送人犯去侦查队前,要出发去地检前,的搜身依据?难道是解送人犯
: 办法这行政规则吗?
: 7.地检的法警大人们搜身是依据应行注意事项吗?
A6.7.)Q6、Q7一起回答。据署颁的解送人犯SOP内所依据之法源系「解送人犯办法」及「
侦查犯罪手册」,而「解送人犯办法」系行政院订定发布,但并无法源依据,故不属於法
规命令而为行政规则。
在「解送人犯办法」第6条有规定:「检查人犯身上有无匿藏凶器、药物或其他足以破坏
戒具之物件。」属对嫌疑人或被告之身体搜索行为,有侵害人民隐私权及财产权等基本权
利之虞,应有法令明确授权方可为之,有违反法律保留之嫌,故解送人犯办法内搜索行为
之合法性有争议。
而法警部分因不属於警察范围所以不清楚,恕笔者未予作答。
: 以上,祝大家开单顺利,大备无事。
: 追加问题:
: 8.自小客後座乘客、副驾驶座乘客能查证身分吗?依据警职法 8,必须客观合理判断易生
: 危害或是已发生危害才能查证乘客身分。
: 但是警职法 7,他拦停後查证身分,及於乘客?
A8.) 依据警职法所为之临检盘查,系由警察之公权力代表依据法令对人民所为之单方行
政行为,并对人民产生权利义务上的改变。警方在盘查前须告知执行之事由,而民众对於
警方所为之执法方式、程序或其他侵害权利之行为不服,则可依警职法第29条要求警方开
立异议理由书,并得依法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故其性质上乃属於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对
人民做成行政处分须以法律明文授权,然临检盘查系属行政处分,必也须符合法律授权方
可为之。
依题所示,警职法第7条系有警职法第6条查证身分要件之满足所行使的查证身分手段,其
所包含之对象并未局限,拦查交通工具乃为查证符合警职法第6条之人员身分之其中必要
手段之一。换言之,所拦查之交通工具上之人员符合警职法第6条之要件即可拦查,并得
对车辆上所有人员查证身分。而警职法第8条则是依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或已发生危害
之交通工具做为拦查要件,须符合前述要件方可对驾驶人及乘客实施查证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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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yenwaha: 感谢分享 11/11 16:09
2F:推 luciful3: 推 11/11 21:07
3F:推 mudafucka: 认真给推 11/11 22:05
4F:推 grantchiue: 感谢学长,很多有用的论点可以让我参考 11/11 23:02
5F:推 duncan3254: 推 11/12 04:16
6F:推 tpetf: 用心推 11/13 22:01
7F:推 joinhh: 推~解释的很清楚! 11/13 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