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hn511 (emptiness)
看板TPC_Police
标题[闲聊] 重点是「比例原则」!
时间Tue Jul 23 13:18:18 2019
先讲个人结论:
①要求合理的「比例原则」在实务上完全不合理!
②与其靠北恐龙院检,不如删修恐龙条文!
情境(一)
民众:我只是停一下,马上就离开,也没挡到别人啊!
警察:这边是红线,就是连停都不能停,麻烦行照、驾照。
→这就是法,按法之精神及立意,就是开红单。
情境(二)
(承前)
民众:可现在是半夜一点,应该可以劝导,我也非常愿意接受劝导,别开我红单了。拜托
。
警察:的确是可以劝导,那我开劝导单就好,下次别再停了。
→这也是法,警察仍依法执行,民众则无怨言。
再把前二情境转换一下,「民众」改成"警察",「停车」变成"用枪",「警察」换成"院
检"。
转换之後,最大的差别呢?
警察在开单时,有处理细则第12条给予劝导与否的依据。可是院检在侦查审判审警察用枪
时,却反被《警械使用条例》中的「比例原则」大幅度的限缩了裁量的空间。
别再骂院检恐龙了!质问院检「不然换你来用枪,看看那种情形怎样才能符合比例原则?
」这跟货车司机质问警察「我不在这边卸货,不然你来教我要去哪边卸货?」没什麽差别
。
警察不可能跑去送货,院检不可能对人用枪。院检要处理的案件百百种,要求院检应该完
全了解当事人情境心境,本就不合理。
ps.或许有些警察开过货车,说不定有警察转职院检,但那不是常态。
既然院检不是用枪的警察,又得负侦查审判之责,那该如何适处呢?就是依据"法"!
《警械使用条例》第6条:「警察人员应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枪械,不得逾越必要程
度。」用枪後谈及「比例原则」,一定是先检视这一条。另外还有第9条:「警察人员使
用警械时,如非情况急迫,应注意勿伤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比例原则要求的就是合理的用枪,但条文本身就不合理了。既是急迫需要,如何兼顾合理
?既是情况急迫,如何注意勿伤及致命部位?前者要求警察在最後关头才能用枪,後者告
诉你用枪时务必要打准!定点定距30秒的持枪靶、五环靶,都不能轻易拿下满分了,何况
紧要关头的2、3秒要去精准的射击在非致命部位?完全不合理!更别说天晓得那该死的非
致命部位的大动脉到底在何处?
别忘了,其实还有个第8条提醒你不准伤及无辜。
要能完美实现6、9、8三个条文,恐怕只有电影中的主角能胜任了!
个人重点:与其期望院检有合理裁决,应该先删修不合理的条文!
小弟浅见,《警械使用条例》第6、8、9条应该直接删除!例条中第4、7条已告知何时得
用枪、何时该停止用枪,不符4、7条既谓不合理。而第11条已有伤无辜之补偿,实不必另
外要求不能误伤。
如果不能删除,个人认为上述各条可如此修正:
第6条:「警察人员应基於实况需要,合理使用枪械。」
第8条:「警察人员使用警械时,善尽勿伤及他人之义务。」
第9条:「警察人员使用警械时,善尽勿伤及其人致命部位之义务。」
只有合理的立法,才能期望有合理的裁决!
以上,感谢拨冗阅毕。
小弟标题已说是「闲聊」,自然是天马行空之见。可以的话,希望多些实质讨论。当然,
要鞭甚至要战也坦然接受。毕竟,言论自由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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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ss87666: 反正我都用嘴巴支持用枪,紧急状况就跟演练一样,态度拿07/23 13:26
2F:→ ss87666: 出来,吼大声点就好。反正鼠很爱常训那套我就用那套07/23 13:26
可不是吗(摊手
3F:推 Sugimoto5566: 说个笑话:司法改革07/23 13:33
4F:→ Sugimoto5566: 连现在侦查不公开也修得那副鸟样07/23 13:34
现在流行"私法"改革
5F:→ john511: 这是因为现实面上根本不会有改变,才只能在这边嘴罗。07/23 13:42
6F:→ john511: 我是说,小弟我只能在这边嘴啦…07/23 13:42
7F:推 gn0817: 嘴巴上讲都很简单,建议把说过支持用枪的教官跟官员造册,07/23 13:45
8F:→ gn0817: 以後用枪出事这些人都要帮忙出赔偿金,这样警员面对司法07/23 13:45
9F:→ gn0817: 的压力比较轻07/23 13:45
一句话「谁理你啊」
10F:推 atgo1207: 常训对於紧急状况的用枪时机 方式都没有过多着墨 实境模07/23 13:46
11F:→ atgo1207: 拟一组人大概演十分钟就赶着下一组了 训练没有教 却要人07/23 13:46
12F:→ atgo1207: 做没学过的事 然後事後再花好几年的时间反省07/23 13:46
好一点的常训,是让大家休息的
13F:→ pei1006: 学长这样类比感觉有点不对欸 货车司机可以决定自己要不要07/23 14:36
14F:→ pei1006: "一定违规"临停卸货,可是员警开枪没有所谓的"一定违规"07/23 14:36
我没说我的比喻一定好啦,或许你有更好的见解,大家互相漏气求进步
15F:→ jerry1919: 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这几个废字删掉就好了07/23 14:36
16F:→ jerry1919: 思考比例要时间 急迫状态哪有时间给你思考比例07/23 14:37
17F:→ jerry1919: 而且会拔枪一定是到了急迫程度不然拿警棍打就好了 07/23 14:38
的确有几个字很废
18F:推 a0979530270: 推07/23 14:45
19F:→ kenbbc12321: 如果跳过法院审查,台湾跟缅甸越南有何差别。通缉犯07/23 15:40
20F:→ kenbbc12321: 逃入人群也要开枪?除了立即性的危险,我还真不知道07/23 15:40
21F:→ kenbbc12321: 有哪几个先进国家会支持用枪的07/23 15:40
22F:推 chunzheng: 写的很好 but who cares07/23 15:52
yap~ who cares
23F:推 running9977: 射击课教官都直说了「枪只是装饰」07/23 16:00
是负担!还得担心会不会被抢枪。
24F:推 mudafucka: 唉,这就是台湾,反正要搞的警察不敢执法,後果就全民07/23 16:18
25F:→ mudafucka: 承担啊,到了承担极限值後,自然大家就会觉悟了07/23 16:18
那目前肯定仍在承担极限内
26F:推 zxc90147: 让我们继续要人补人 要钱给钱07/23 17:08
27F:推 Edward121212: 推 07/23 18:12
※ 编辑: john511 (110.50.165.77 台湾), 07/23/2019 18:55:05
28F:推 larry7475: 先推再说07/23 21:36
29F:推 luciful3: 开枪後有写不完的报告 07/23 22:24
30F:推 jaggur: 还要面对好莱坞电影看太多的法官 07/23 23:02
31F:→ jaggur: 天真的以为打轮胎就可以轻松让车子煞停07/23 23:02
这倒是真的!不是第一次看到判决书刚警察未先射击轮胎了…但也怪不了法官,他怎麽可
能会懂。
※ 编辑: john511 (110.50.165.77 台湾), 07/23/2019 23:33:12
32F:嘘 s955055: 条例没有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还是存在阿.... 07/24 00:12
33F:→ s955055: 你写的条文只是换句话说,你的行政行为还是受到比例原则 07/24 00:16
34F:→ s955055: 这个宪法原则检视阿 07/24 00:16
35F:→ s955055: 要吗应该是采用民法上重大过失的概念会比较好 07/24 00:17
36F:推 p8961kk3505: 推 07/29 1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