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tony401 (k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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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我有拒绝…」毒犯反制新招 控警违法采
时间Fri Apr 5 18:32:17 2019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47号刑事判决要旨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之强制采取尿液权力,除属於依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之应受尿液采验人,经合法通知而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到场而拒绝采验者,应报请检察
官许可外,对於经合法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因调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证据
之必要,只须於有相当理由认为得作为犯罪之证据时,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二之
规定,本得违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强制采尿。此乃不须令状或许可,即得干预其
身体之立法特例,系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顽强地继续拒绝任意提供尿液之替代方法,俾
满足侦查阶段之及时蒐证需求,使证据能有效取得,国家刑罚权得以实现。此之强制采取
尿液,其属侵入身体而作穿刺性或侵入性之身体采证者,因攸关人身不受侵害基本权之保
障,学说上固有仍须取得令状而排除在本条授权之外之主张,惟如属一般强迫犯罪嫌疑人
或被告自然解尿之方式采尿取证,例如警察命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喝水、喝茶或走动等以促
其尿意产生,待其自然排泄之後再予扣押者,则以合乎刑事诉讼法有关告知缄默权之程序
即可,依法并无事先取得令状或许可之必要。至於有无相当理由之判断,则应就犯罪嫌疑
之存在及使用该证据对待证事实是否具有重要性、且有保全取得之必要性等情状,予以综
合权衡。卷查本件上诉人前因施用第一级毒品罪经判处有期徒刑七月确定,因未到案执行
,经台湾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发布通缉,於民国一0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为警缉获,自属依
法受逮捕之受刑人。上诉人於应警询时,拒绝接受采尿。稽之案内资料,本件警询笔录载
明上诉人已受告知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程序权,鉴於施用毒品者恒具成瘾性,则以上
诉人有多次施用毒品之前科纪录,本已有相当理由相信上诉人仍有继续再犯施用毒品之犯
行,且由於毒品存在体内之时间相当有限,尿液又是施用毒品情事之证据,如未及时采取
,证据即有灭失之虞。从而原判决
综合承办警察黄铭琛之证词,及案内相关证据资料,凭以判断司法警察之强制采尿(非侵
入性),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二规定之要件,已记明认定之理由,要无判决理
由欠备之违法情形,尤无应事先取得检察官许可之可言。
单纯毒品通缉,供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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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hutout5566: 很棒的分享 感谢! 04/05 19:28
2F:推 kreuzritter: 话说我们讨论这些,会不会有毒虫就在本板研究之类 04/05 19:28
3F:推 TheDivision: 笔记 04/05 19:37
4F:→ shelmei: 不过这些应该本来就算公开资料? 04/05 20:08
5F:推 atgo1207: 这是讨论程序正当性 不是办案技巧应该没差吧 04/05 20:52
6F:推 kerbobo: 推个 04/05 21:29
7F:→ walkingdead: ch标签狗(哥才对打太快)开示:「一切都是为了嘉奖 04/05 21:38
8F:→ walkingdead: 啦」 04/05 21:38
9F:推 nicholas0605: 仔细看了,它是说准用喝水瞎耗的拖延战术。但是仍然 04/05 22:43
10F:→ nicholas0605: 没有准强采。 04/05 22:43
11F:推 nicholas0605: 如非侵入性的喝水等尿法,总有检警共用时限的天花板 04/05 22:45
12F:→ nicholas0605: 。 04/05 22:45
13F:→ nicholas0605: 问题的本质是,我们为了什麽来考警察? 04/05 22:46
14F:推 nicholas0605: 是为了成为《风暴》里面的华仔吗.. 04/05 22:48
15F:推 show11326: 鉴於施用毒品者恒具成瘾性,则以上 04/06 06:07
16F:→ show11326: 诉人有多次施用毒品之前科纪录,本已有相当理由相信上 04/06 06:07
17F:→ show11326: 诉人仍有继续再犯施用毒品之犯 04/06 06:07
18F:→ show11326: 行,且由於毒品存在体内之时间相当有限,尿液又是施用 04/06 06:07
19F:→ show11326: 毒品情事之证据,如未及时采取 04/06 06:07
20F:→ show11326: ,证据即有灭失之虞。从而原判决 04/06 06:07
21F:→ show11326: 04/06 06:07
22F:→ show11326: 综合承办警察黄铭琛之证词,及案内相关证据资料,凭以 04/06 06:07
23F:→ show11326: 判断司法警察之强制采尿(非侵 04/06 06:07
24F:→ show11326: 入性),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二规定之要件, 04/06 06:08
25F:→ show11326: 已记明认定之理由,要无判决理 04/06 06:08
26F:→ show11326: 由欠备之违法情形,尤无应事先取得检察官许可之可言。 04/06 06:08
27F:→ show11326: 代表最高院认同警方已有相当理由怀疑 ,所以可依205条 04/06 06:09
28F:→ show11326: 之2的要件下去执行采尿 04/06 06:09
29F:推 Edward121212: 明明高院一堆判决支持警察以刑诉205-2 在有相当理 04/16 21:45
30F:→ Edward121212: 由的情况下,对被逮捕拘禁之人为非侵入性的强制采 04/16 21:45
31F:→ Edward121212: 尿... 04/16 2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