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hwalbe (Preußische Sparsamkeit)
看板TPC_Police
标题Re: [发问] 如果休假天数比较多会出事吗?
时间Thu Dec 27 09:45:40 2018
※ 引述《adoko (bigren)》之铭言:
: 因为公司的轮番制度,每人每年会比人事行政局公布之休假天数多放n天,所以老板说每
: 个人一年需吐n天假出来,所以,吐假方式只可以:
: 自己挑一天轮休,当天不休回来上班
: 或是自己挑一天轮休,当天请休假
: 可是以前待过单位,
: 有这样的事情却也没有特别去处理,
: 所以想请问,
: 比休假天数多放,不处理会有什麽法律问题?贪污?图利?伪文?渎职?
记忆中,两点
第一点:
多放(另外一个名词,溢假)日如有遭"检讨",那有"旷职"的疑虑,甚至依比例扣薪
这问题我遇到的做法,就是请人改轮休请补休或休假不等补足
(简单的说就是有什麽假拿什麽假填,优先顺序:补休>休假>事病假 以最小伤害为主)
第二点:
如果是当年度待退人员有差,因为有可能干涉到不休假奖金问题
有点复杂
举个例子,以今年为例,倘若A员系2月10日退休(服务30年,可休假日数30天)
依107年人事行政总处行事历算,1月当有9日放假日、2月有2日(3号、4号红字,10号退休生效不计入)
生效不计入)放假日,共计10日
如果A员1月因为轮番放10天,2月放3日,那实际放13日
那多出来的3天,就依 第一点原则补足
但休假规定,"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死亡、辞职、免职当年未休假日数准改发不休假加班费,但不得超
过当年实际到公之日数。"
该员实际休假天数就要以实际到公天数算,1月31天加2月9天(40天)扣除上面谈到的放假
日,实际到公有29天,那他的实际可休假日数是29天,不是休假年资的30天
29天为分母来计算A员未休假加班费与休假补助
所以有这个问题在,给您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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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schwalbe (117.56.53.243), 12/27/2018 09:52:46
1F:推 adoko: 专业文给推 12/27 10:48
2F:→ qoo013140: 专业 12/27 2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