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uiful (一事无成)
看板TPC_Police
标题Re: [新闻] 靠这句话 小咖毒虫打脸警员、获判无罪
时间Sat Dec 8 17:42:41 2018
1F:推 bluekk12: 在没有具体事证前,你有办法让这些毒虫自愿采尿是你的本
2F:→ bluekk12: 事,我从头到尾没有说这篇案例是符合程序的。谁知道这毒
3F:→ bluekk12: 虫一开始是否真的有配合,而自愿配合采尿确实没有违反他
4F:→ bluekk12: 本人意愿也是照程序走,只是做笔录时突然又翻供,唯一的
5F:→ bluekk12: 事证又只有笔录的录音录影都被翻供了还硬送,怪谁?而新
6F:→ bluekk12: 闻是否只报导一半根本不得而知?谁知道这记者是不是故意
7F:→ bluekk12: 修理警察挑取对毒虫有利的说词发的新闻?
我不知道在网路上大放厥词的人竟然不会查判决,只会想方设法黑记者想让自己看起来很有道理。
我节录比较重要的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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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107年11月23日107年度易字第479号
…
本案经本院当庭勘验被告上揭警询笔录之录音光碟结果,被告与制作笔录之员警有如附表所示对话内容乙节,有本院勘验笔录在卷可查。观诸上揭警询笔录所示对话内容,被告经员警询问是否自愿同意接受采尿後,明确表示并非自愿,并出言质疑员警於其住所地既
未扣得任何物品,其何以需接受采尿,可见被告始终对於员警采尿程序之合法性有所争执,被告既於警询时仍对员警提出上揭诸多质疑,则其於签署前开勘察采证同意书时,是否系在自由意志下自愿同意接受采尿,已非无疑。
再者,由上揭勘验结果以观,经被告表示不要采尿後,员警复当场答称
「不行啦」,此亦有上揭警询笔录勘验结果在卷可凭,审酌员警对被告表示拒绝采尿之回应,及被告当时处於单独一人面对员警要求被告配合采尿之压力情状,实难认员警曾给予被告基於其意愿而决定是否采尿之选择余地,进而认定被告系出於自愿性之同意而配合采尿,足徵被告辩以其并未同意采尿乙节,应属非虚,堪值采信。
…
(三)员警并无对被告强制采尿之法律依据:
1.…本件被告虽系因违反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案件,经员警於106年11月22日持搜索票至被告上开住处执行搜索後,其後被告并与员警一同至警局,制作上揭警询笔录等情,有本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目录表等资料在卷可凭;惟
被告尚非经拘提或逮捕到案等节,亦经证人许振和证述明确,被告既非经拘提或逮捕到案之被告,员警自无依上开规定对被告施以强制采集行为之相当理由,故本件对被告之采集尿液行为,已不符上开规定自明。
2.被告虽系毒品列管人口,然本案并不符合强制采验之条件:按所谓「毒品调验人口」系指符合法定要件下之特定人,得对之调查采验尿液、毛发等,以明有无施用毒品犯嫌。…而应受尿液采验人经合法通知而无正当理由不到场者,或到场拒绝采验之情形,
警察机关必须报请检察官许可,始得「强制采验」,亦即违反其意愿或施用强制力采验尿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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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不想要文章看起来太长,所以节录少一点。
但判决内引用的法规相当明确,当事人在警询的时候也抗议过了,没有所谓单纯翻供的问题。该检讨的应该是没搜到东西还硬要送的状况。
说白一点,人家不想验,你凭什麽跟人家说「不行啦」?凭哪一条法规?
8F:→ bluekk12: 不需要在那边很自以为电人,这年头一堆毒虫在网路上进修
9F:→ bluekk12: ,就算不懂法律在那边乱看乱扯也是误打误撞脱罪,我推文
10F:→ bluekk12: 简单打几个字嘴一下不想说太白太详细而已。学说部分,我
11F:→ bluekk12: 是不知道某楼误会什麽,朋友有人还在准备司法特考,有时
12F:→ bluekk12: 我会跟他讨论问题,但朋友整天拿学说在那边说嘴,甚至之
13F:→ bluekk12: 前跟认识的检座在聊天,刚好朋友就拿笔记顺便请检座看一
14F:→ bluekk12: 下,检座当场嘴他这笔记太学说不切实际在准备100年也考
15F:→ bluekk12: 不上,我是不爽整天拿学说一直在嘴的人而已,某楼大哥,
16F:→ bluekk12: 我从头到尾没说这个判决是学说好吗??
17F:→ bluekk12: 如果真不懂规矩的人就别乱搞,如果误导毒虫也刚好而已
抱歉我们没有很自以为电人噢,我们是电那些很自以为的人。
这个判决当然不是学说,却也没有很在云端。当事人或许误打误撞明明不懂却脱罪了,但警察的作法也没有明白法规到哪去。真正在云端的一直不是法官检察官,是无视合理规定的执法人员,让人不禁想问,不依法是要执什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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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F:推 UponSunrise: 就...厂厂 12/08 17:46
呵呵
19F:推 shutout5566: 就硬要啊 不这样判才奇怪 12/08 17:48
20F:推 Theo: 推学长观念。本案重点是没有持有毒品事实... 12/08 18:19
21F:→ Theo: 更何况刑诉205-2有拘捕前置的要件在,可以参考台北地院105年 12/08 18:26
22F:→ Theo: 交字390号法官见解 12/08 18:26
23F:推 TheDivision: 硬要不可取^_^ 12/08 18:36
24F:推 loveway: 推O大好文 12/08 19:04
25F:推 kwnbsfi2ga: 学长发文只能推了 12/08 19:19
26F:推 dryadl35052: 硬要会斗倒 12/08 19:54
27F:推 iuexeyz: 谢谢3楼提示 12/08 20:18
28F:推 shadowen: 推!不愧是我最优秀的同学! 12/08 20:27
29F:推 choufoun: 好文好文 12/08 23:12
※ 编辑: Ouiful (1.34.243.214), 12/08/2018 23:20:41
30F:推 pleaseman: 赞赞 12/08 23:23
31F:推 BlackM: 推这篇 12/09 20:45
32F:推 drw6sd6r: 肿 12/10 11:26
33F:推 nicholas0605: 推 12/10 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