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oufoun (幽默)
看板TPC_Police
标题Re: [情报] 警察节放假一天,需要你一票
时间Wed Aug 8 17:11:16 2018
昨天,8月7日
权责机关内政部与协办机关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
已作出答覆
详文落落长,直接抓出标题重点
「台湾难能可贵之处,是由各种不同身分、职业的人民共同组成,是拥有多元价值的社会
,各行各业的从业人员各自职司其职,但同时也都是将国家和整个社会推进向前的重要资
源和力量,其辛劳程度也多有值得肯定之处,惟亦尚未因此而将各种行职业之纪念日或节
日明列於实施办法,例如司法节、医师节、护士节、铁路节或公路节等,诸如此类行职业
,
倘以同样理由要求於各该节日当天放假,影响层面恐将难以估计。」
「(三) 纪念日及节日及其放假日之订定,属全国一致性规定,如就特定行职业予以增
订放假日,其他行职业从业人员(如医师、护士、交通运输人员等),可能要求比照援引
,将冲击社会整体运作,爰经多方考量,
仍以维持现行规定为宜。」
*** *** 详文如下*** ***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adf22df8-b405-4594-b637-10b5dc341c88
分析说明
一、 背景:
(一) 107年5月28日,提议人张执法先生在 Join 平台上提案「修订纪念日及节日实施
办法於第五条第二项第四款、增列第五款增列警察、消防人员於警察节、消防节放假一天
」,认为警察、消防员工作具有高危险性、辛劳性、不确定性,且工作上有过劳状况,期
待希望能增加放假一天,提振警、消士气,并实现对警、消的实质公平正义。经开放政府
联络人6月月会投票後,由内政部民政司(以下简称民政司)、内政部警政署(以下简称警政
署)及内政部消防署(以下简称消防署)於107年7月17日召开协作会议。
(二) 依现行纪念日及节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5条第2项规定略以,军人节
,依国防部规定放假;劳动节,劳工放假。同办法第5条之2规定略以,该办法所列纪念日
及节日以外具特殊意义,有庆祝或举办活动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会商有关机
关订定实施之,警察节(6月15日)及消防节(1月19日)即属此种类型。
(三) 复依公务人员周休二日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略以,警察、消防机关(构),为全年无
休服务民众,应实施轮班、轮休制度。故如警察节、消防节得让警、消人员放假1日,相
关轮班人员仍应坚守岗位,俾提供全年无休之服务。
二、 问题厘清:
(一) 放假一天是否可行:
1. 民政司:
(1) 实施办法所订纪念日均有其历史缘由及社会背景,以在国家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或深
远影响,并足资全国人民纪念者为限,而节日则是蕴含重要历史文化传统,深具传承之意
义。
(2) 实施办法所订职业别之纪念日及节日如下:
A. 第5条:
(A) 劳动节:5月1日,劳工放假。
(B) 军人节:9月3日,依国防部规定放假。
(C) 教师节:9月28日,只纪念不放假。
B. 第5条之2:
(A) 本办法所列纪念日及节日以外具特殊意义,有庆祝或举办活动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
业主管机关会商有关机关订定实施之。
(B) 此类纪念日及节日计有66个,其中与职业别有关的有35个,警察节、消防节即属此类
。
(3) 警察、消防人员是维系社会正面价值之正向力量,本部及社会各界均给予高度肯定。
其他行职业也有其辛劳和贡献之处,如以同样理由请求於其特定行职业节日放假,冲击社
会整体运作、人民日常生活至钜。因之,警察节、消防节宜否订为放假日,尚需就订定纪
念日及节日之全国一致性、整体性等各方面因素,进行衡平性之通盘考量。
2. 警政署:政策决定时可配合,员警可依规定请领加班费或补休。
3. 消防署:有过半的地方政府消防局支持放假一天,亦可依规定请领加班费或补休,但
仍应办理表扬活动(特别是义消)。
4. 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依内政部规定办理,但倘决定放假,需会衔考试院修正「公务
人员周休二日实施办法」。
(二) 工作过劳:
1. 警察部分:
(1) 人力不足:总人数受总员额法限制,且退休人数多、警校毕业生少,短期内确实有人
力不足问题,但警政署表示已有改善,人数逐步回升。
(2) 业务繁重:工作性质需24小时值勤,且有许多部会的业务会请警察协助。警政署表示
目前透过「警察机关职务协助执行原则」,已经改善协助其他部会业务的负担。但台湾警
察工作权益推动协会(以下称警工推)表示,「警察勤务条例」规范之延长勤务时间「必要
性」要件不够明确,仍是加班频传。
(3) 追求绩效指标:警工推认为高层为了升官,追求绩效,将使基层员警过劳。警政署则
表示目前已经取消或简化部分评比,减少督考,并将持续滚动式修正。警工推希望可强化
申诉管道,让不当的绩效要求能被听见,也建议专案应加上人力评估,避免滥用人力。双
方均不建议长官擅自对绩效数字加码,导致员警过劳加班。
2. 消防员:
(1) 人力不足:因维持消防分队出勤能量,多数消防员为「做1休1」或「做2休1」之工作
型态,必然导致工时过高。中央有制定《直辖市、县市消防机关员额设置基准》,但实际
人力仍要看各地方政府为定。另消防员工作权益促进会(以下简称消促会)要求,消防署计
算人力时应该将内外勤人力分开,才能得到比较精确的数字。
(2) 业务繁重:主因是其他单位的业务也需要消防员处理,例如捕蜂捉蛇。消防署表示该
项业务目前已经逐步回归给地方政府的动保处。
(3) 权益问题:消防员因争取权益遭到不当对待,比如徐国尧遭到高雄市消防局免职。消
促会主张应修改工会法第4条,将消防员纳入组工会的族群。另建议将目前的值班改成值
宿。
三、 警政署针对提案人相关诉求及说明现行情形:
(一) 比照军人增加警消人员放假日
1. 行政院於民国67年8月24日院会核定,将6月15日警察法公布当日订为「警察节」,现
行警察节仅有庆祝活动并未放假。
2. 警察机关员警工作及勤务性质特殊,肩负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之重责,除须具备
高度之机动性外,其勤务之执行系以不分昼夜24小时绵密方式实施,以确保达成警察法第
2条所定依法维持公共秩序,保护社会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进人民福利之警察任务。
3. 依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军人节得依国防部规定放假。警察人员肩负国家治安成败之责
,其职责程度不亚於军人,为慰勉警察同仁平日辛劳,并激励同仁工作士气,如政策决定
6月15日警察节放假1日,警政署配合办理。另警察机关人员如因勤务、业务需要无法於警
察节当日放假,得於1年内补休假。
(二) 轮休不影响勤务
公务人员周休二日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交通运输、警察、消防、海岸巡防、医疗、关务
等机关(构),为全年无休服务民众,应实施轮班、轮休制度。服勤人员每周轮休全日2次
,遇有临时事故得停止之;延长服勤、停止轮休或待命服勤之时间,酌予补假。
(三) 放假日可报加班费
按「警察机关外勤员警超勤加班费核发要点」第6点规定略以,每人每日支给超勤加班费
时数,除遇有特殊情形经机关主官核定外,不超过4小时。但下列情形得按实际超勤时数
核支:1.因特殊状况经核定停止轮休者。2.放假之国定纪念日、民俗节日、其他放假日、
停止办公日服勤者。3.执勤中因特殊状况奉命延长服勤时间处理治安、交通等事故者。爰
放假日报支超勤加班费自得依上开规定办理。
(四) 不用额外准备庆祝活动
1. 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军人节由有关机关、团体、学校举行庆祝活动。
2. 行政院於民国67年8月24日院会核定,将6月15日警察法公布当日订为「警察节」。为
激励员警荣誉、提振士气,警政署循例均於警察节举行庆祝大会,并颁奖表扬全国模范警
察及颁发资深绩优人员警察奖章。
(五) 因执勤而受伤或死亡的比例极高
1. 经查近3年员警执勤受伤且申请警察人员因公伤残死亡殉职慰问金案件,统计如下:
(1) 104年:97件(死亡2件、失能1件、受伤94件)。
(2) 105年:110件(死亡1件、失能1件、受伤108件)。
(3) 106年:105件(死亡3件、失能1件、受伤101件)。
2. 为降低员警受伤或死亡,警政署策进作为如下(本节为针对提议人诉求之列举项目)
:
(1) 分析员警易执勤受伤态样有拒绝盘查、追车安全、新式手枪操作及用枪时机、警棍破
窗尾盖等4种,加强教育训练。
(2) 购买「磁吸式高亮度警示灯」、「便携式充电警示灯」、「高亮度反光背心」、「LE
D高亮度指挥棒」及「交通锥」等装备。
(3) 针对每件伤亡案例深入分析人员伤亡原因及改进作为。
(4) 强化情报蒐集功能,提供正确参加群众人数及危安状况,以利警力规划部署。另针对
聚众活动颁订「警察机关防处聚众活动阻材架设作业程序」,以减少警察受伤;对执勤受
伤员警,核发警察人员慰问金。
(六) 重视警察人员健康(平均余命低、辅助措施与支持越多种越好)
警察人员可依据公务人员一般健康检查实施要点第4点规定,40岁以上人员,每2年实施1
次健康检查;从事重复性、轮班、夜间、长时间工作等有危害安全及卫生顾虑工作之未满
40岁人员,每3年实施1次健康检查,补助金额以新台币3,500元为限。
(七) 单位人力配置应检讨(浪费人力)(本节提案人主诉单位主管不予准假)
1. 公务人员请休假之准否系机关之权责,各机关之权责长官自得衡酌实际人力调配及业
务运作情形,本於权责为准假与否之决定,如机关确有业务需要之正当事由时,并得酌定
给假期限或不准予休假。
2. 另警察勤务之实施,应昼夜执行,普及辖区;服勤人员之编组、服勤方式之互换及服
勤时间之分配,应妥予规划,互换轮流实施。
(八) 各地勤务加班费警政署朝统一方向规划,并积极帮同仁争取最好福利
1. 「警察机关外勤员警超勤加班费核发要点第5点规定:「超勤加班费支给标准,每人每
月最高超勤时数以100小时为上限;最高金额以经权责机关核定之标准发给。」前开「权
责机关」经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示为「行政院」,另依行政院89年2月15日台89忠授一字
第02795号函核定,外勤员警超勤加班费最高标准为新台币(以下同)1万7,000元,并自8
9年1月1日起实施迄今。
2. 中央对直辖市及县(市)政府补助办法规定,超勤加班费为行政院设算「中央对地方
一般性补助款」基本财政支出项目之一,为全面提升警察执法机能及鼓舞员警士气,行政
院业自92年度起将该设算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万元调整为1万2,000元。中央对直辖市、县
(市)政府补助及各警察机关超勤加班费均依照上揭规定编列。各直辖市、县(市)政府超
勤加班费所需经费超过上述核列数差额由其自有财源编列预算支应。
3. 所提建议事涉行政院权责,且涉及中央及地方政府财政预算支应问题,另中央及地方
警察机关预算来源及财政状况各有不同,爰建议广纳各直辖市、县市政府相关状况整体考
量。
(九) 24小时上班警消勤务繁杂(取缔环保犯罪、电玩业务等协办业务及职务加重勤务)
警政署自104年迄今已检讨减化20项,并将减少警察协办业务列为当前重要工作之一,目
前除持续主动协调避免警察职务协助事项入法,积极回应避免新增警察协办业务,并於10
4年5月函发「警察机关职务协助执行原则」,相关作法如下:
1. 法令上有规定者,各警察机关执行职务协助,应秉持「个案性」、「辅助性」与「临
时性」之原则,清楚界定主管与协助机关之立场,以免造成权责不分。
2. 警政署为避免行政机关动辄请求警察协助,凡与治安、交通无关事项,法令上无明文
规定者,要求各警察机关应本「权力分立原则」,并坚守「国家分官设职,各有所司」的
立场,依行政程序法第19条第2项、第3项规定拒绝之。并向请求协助机关适时说明,厘清
权责。
3. 各地方政府为推行地方自治事项,要求警察行政协助时,基於地方自治精神,警政署
原则予以尊重。
四、 消防署针对消防人员过劳原因之探讨:
(一) 人力不足:
1.消防人员养成期间长,必须训练1年半後才可以任用,因此要提早2年至3年就需提出相
关人力需求,为强化各消防机关提缺数额,消防署提出充实消防人力计画,预计每5年要
增加3,000人,待人力补充後,每个人的平均工作量就会减少。
2.至建议计算消防员人数应将内外勤分开部分,因现行消防人员员额分类,仅「救灾及救
护人员」「预防及行政人员」两类,有关「救灾及救护人员」以分队数、车辆装备、特种
勤务及勤休等因素核算之;有关「预防及行政人员」以人口、面积、特殊建筑及离岛等因
素核算之,并无以内外勤予以分类之规定。另消防勤务系属团体任务,尤其在灾害发生时
,无论在现场实际从事救灾之人员,或於办公场所进行後勤支援人员,均须全体动员,相
互配合,实无须就内外勤予以分类之必要。
参采情形
一、 是否增订警察、消防人员於警察节、消防节放假1日:
(一) 警察节及消防节的实施,是依实施办法第5条之2规定办理,目前并未明列於实施
办法。
(二) 台湾难能可贵之处,是由各种不同身分、职业的人民共同组成,是拥有多元价值
的社会,各行各业的从业人员各自职司其职,但同时也都是将国家和整个社会推进向前的
重要资源和力量,其辛劳程度也多有值得肯定之处,惟亦尚未因此而将各种行职业之纪念
日或节日明列於实施办法,例如司法节、医师节、护士节、铁路节或公路节等,诸如此类
行职业,
倘以同样理由要求於各该节日当天放假,影响层面恐将难以估计。
(三) 纪念日及节日及其放假日之订定,属全国一致性规定,如就特定行职业予以增订
放假日,其他行职业从业人员(如医师、护士、交通运输人员等),可能要求比照援引,
将冲击社会整体运作,爰经多方考量,
仍以维持现行规定为宜。
二、 如何解决警察、消防人员工作繁重的问题,警政署及消防署之回应如下:
(一) 警政署:
1. 减少警察节当日之表演活动:
(1) 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略以,军人节由有关机关、团体、学校举行庆祝活动。
(2) 行政院於民国67年8月24日院会核定,将6月15日警察法公布当日订为「警察节」。为
激励员警荣誉、提振士气,警政署循例均於警察节举行庆祝大会,并颁奖表扬全国模范警
察及颁发资深绩优人员警察奖章。
(3) 警察节当日之庆祝活动内容可以广纳基层同仁意见:各机关警察节相关庆祝活动,例
由各警察机关(构)、学校自行规划办理,爰各警察机关於规划警察节相关庆祝活动时,
应广纳基层同仁意见规划办理。
2. 取消或减少勤务、业务评比
(1) 警政署已於104年4月20日减化20项警察协办业务,未涉及法规修正,要求警察职务协
助之法规现仍维持186种。
(2) 为有效减轻基层员警工作负担,警政署106年持续办理勤、业务减简化作业,已大幅
减少相关勤、业务如下:
A. 减轻勤务项目:取缔酒驾、防制危险驾车及勤查时数等。
B. 简化督考项目:警用装备检查取消警用汽、机车实体物及车辆使用管理业务等3项评比
项目。
C. 取消评比、评核:查缉少年犯罪、查缉性犯罪及办理少年刑案纪录涂销作业等计画。
D. 减少督考次数:警用装备检查、扩大临检工作评核及推动社区治安工作评比等项目。
E. 督考整并实施:防情作业3案及义勇警察组训4案联合督考。
F. 电子化书面查核(取消现地督考):加强重要节日安全维护(原称「春安工作」)。
G. 研议放宽「综合逮捕术」及「徒手带(架)离」成果验收之年龄标准:凡年满50岁以上
人员,免予参加署颁成果验收评核。
(3) 未来警政署将持续管制并滚动检讨勤务、业务减(简)化工作,并推动各警察机关配
合办理,以全面发挥勤务、业务减(简)化及绩效管理合理化效果。
(4) 不鼓励所属单位自行提高绩效标准(件数):警政署各项专案与评比(核)计画订有
相关评核项目与指标,虽各单位可依据地区治安特性针对所属订定绩效标准,但反对以不
合理之方式(如停止轮休或不予准假),要求所属达成绩效标准(件数),如有类似情事
发生,员警可循业务系统或相关陈情管道反映,警政署将请业管单位妥适处理。
3. 专案及评比评核计画草案应上网公告2个月,年底并召开专案及计画检讨会议,邀请专
家学者及基层代表参与:
(1) 司法改革国是会议决议在内政部下成立「警察专案与绩效管理委员会」,以合理绩效
制度(包括公开绩效管考项目之计算标准、计算方式及理由),检讨相关工作职掌,提升
执法效能。惟鉴於警察工作之时效性与不同领域之专业性,且部分系配合其他部会与国安
团队共同执行,倘由单一委员会讨论绩效内涵,恐无法完善周全,经内政部审查同意,警
政署决定采取认同司改会决议点出的问题,并研提精进警察专案及计画管理措施之对策因
应。
(2) 警政署已於107年5月31日以警署秘字第1070098259号函发「精进警察专案与评比(核
)计画执行措施」,其中规定各业务单位研订专案与评比(核)计画时,除应依相关规定
订定关键绩效指标、公开计画内容及提出成果报告外,并可视需要蒐集该领域之专家学者
及实际从事该项工作之基层同仁意见,定期审视各项工作计画与行政规则,俾符合实际需
求。复由警政署每年办理专案与计画检讨会议,邀请专家、学者及基层代表与会,并蒐集
警政署知识社群「警察专案与计画意见交流分享区」员警相关意见,盘点与检讨现行专案
与计画之评核项目及赓续办理之必要性,避免员警为求绩效而产生过劳情形,达到「公平
」、「合理」、「参与」及「透明」之效果。
(3) 另有关本案进度由警政署不定期填报「司法改革国是会议决议落实与追踪回应表」回
复行政院追踪管考。
(二) 消防署:
1. 减少消防节当日之表演活动:为感谢打火弟兄全年无休守护民众安全,庆祝活动不可
免除,但为维护警消放假权益,日後将建议庆祝活动以119节日前後办理为宜,另以表扬
活动为主,尽可能减少需花时间准备之表演性质活动。
2. 提高加班费:本项建议属行政院权责,应考量国家财政负担审慎研议其可行性。由於
地方政府财政窘困,现行中央就基本财政收支短差部分予以补助(其中消防人员超勤加班
费设算标准为1万2,000元),各地方政府并无不同,惟地方政府为兼顾地方整体施政,无
法按消防勤(业)务需要核实编列超勤加班预算。为直接反应外勤消防同仁长工时之辛劳情
形,消防署前於104年5月7日以内政部函建议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调增外勤消防人员超勤
加班费支领时数及金额上限;於106年9月15日具函行政院,建请考量嘉义县消防局所提建
议中央统一提拨外勤消防人员超勤加班费案,以并避免各地方政府因财政因素,致编列此
项预算时差距悬殊。
3. 消防人员更佳权益争取:消防署业以107年7月4日台内消字第1070822733号函,向行政
院争取各直辖市正式办理危险职务加给加成,各县(市)消防机关依其勤(业)务危险繁重特
性,得最高加发7成,自108年1月1日起试办2年危险职务加给加成。另消防署刻正检讨超
勤加班费支给规定放宽支给限制之可行性,将配合警政署政策办理超勤加班费规定之修正
事宜。
4. 因停休另外再找时间休的天数补休期限:因停休是警、消才会有的特殊情况,跟一般
的公务人员不太一样,是否核予一年以上的补休期限,宜由各地方政府或是消防机关首长
决定。
5. 人力补充:消防署业请各消防局适时弹性调配消防人力投注重点工作,同时研订「充实
消防人力推动计画」增补人力,朝向全国消防人员「服务人口数比」於112年达1:1,300
,117年达1:1,100,以纾缓地方消防人力不足,俾达人力配置更臻合理。
(二) 业外勤务过多:
1.捕蜂捉蛇:行政院已邀集相关单位召开会议研商决议,由消防与农政分工合作,以民
众安全为优先考量,依现有119、1999通报系统受理及全程管控,遇委外契约不及或夜间
案件等紧急状况时,由消防单位协助执行,并强化所需教育训练及装备器材,确保消防人
员协助执勤之安全及保障。另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已於107年2月13日修正函颁补助计画予各
县市,目前已有18个直辖市、县(市)已规划由农政单位委外办理,有新北市、台南市、苗
栗县及屏东县4个地方政府完成委外招标,自107年起移转业务,因应地方政府辖区特性不
同,各直辖市、县(市)的分工机制同中存异,其余直辖市、县(市)仍就地方特性协商较妥
适处理机制,行政院也尊重地方自治规划。
2.危险化学品调查:现行危险物品申报系由经济部依「工厂管理辅导法」第21条第2项授
权订定之「工厂危险物品申报办法」办理。另消防法第 15 条第 2 项授权订定之「公共
危险物品及可燃性高压气体设置标准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主要系针
对制造、储存或处理公共危险物品达管制量以上场所之位置、构造、设备等消防安全设施
进行管理。故地方消防机关须就辖区之相关场所进行了解,以掌握该等场所是否具有公共
危险物品,倘具有公共危险物品其数量是否达到法定管制量,俾利依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并非需针对所有化学品进行调查。
3.住警器安装业务:依据「补助直辖市及县(市)政府推动设置住宅用火灾警报器作业原则
」五、(二)5.(1)明文有关住宅用火灾警报器之安装方式「……以交由民众自行安装、得
标厂商安装、消防机关同仁或志工协助安装等方式实施……。」爰住宅用火灾警报器之安
装方式,应优先交由民众自行安装、得标厂商安装,而非第一时间由消防同仁安装;请各
直辖市、县(市)依此原则本於权责办理。依地方制度法规定,灾害防救之规划及执行系属
地方自治事项,各地消防局为推展消防救灾业务实施绩效管理,消防署原则上均予尊重,
惟消防署针对减轻消防人员业务亦相当重视,比如消防署也致力於宣导勿滥用救护车资源
,以减轻消防人员紧急救护勤务出勤量。
(三) 权益与福利部分:
1.有关消防员争取权益遭到不当对待:本项建议宜视个案情形,并尊重各机关人事管理权
,如进入司法程序,亦宜尊重司法判决。
2.成立工会:工会法主管机关劳动部业於107年5月30日召开开放及保障警消人员之结社权
及协商权相关会议,获致结论以,在结社权部分,於短期作为,警消人员如欲筹组「内政
部公务人员协会」,筹组时铨叙部将提供谘询窗口,并给予必要之协助。在协商权部分,
警、消团体如有对警、消人员权益相关诉求,有意与内政部警政署或消防署表达意见时,
二机关亦愿意主动和前开团体进行沟通协商;另与会各机关均认同铨叙部检讨修正「公务
人员协会法」,以保障警、消人员之心声,协助修法工作之进行,以完善保障警消人员相
关权益。
3.减少因执勤受伤、死亡比例高:目前消防署已就精进消防装备器材、强化指挥机制、提
升救灾安全管理等面向订定相关计画或作业规定,并深入检视及运用灾害分析表分析人员
伤亡根本原因。至於提供消防人员健康检查部分,则完全依照公务人员一般健康检查实施
要点第4点规定提供消防人员健康检查相关补助,并订有员工协助方案,与专业顾问公司
签约提供健康专业谘询。
4.值班改成值宿部分:依消防勤务实施要点第13点第2项略以,前项勤务之编配及轮替服
勤,消防局、港务消防队得视第12点第3款人员服勤时间之分配情形,将值班改为值宿。
各地方消防机关可视其人力状况及勤务特性迳依上开规定办理值班改值宿。
研商办理情形
一、与提议人确认诉求情形:
107年6月7日内政部以电话访谈方式联系提议人,厘清其问题及期待之解决方式,经内政
部作成纪录後,提议人张执法於107年6月13日回复确认。
二、协作会议研商情形:
107年7月17日召开开放政府联络人第38次协作会议,邀集提议人、附议人、相关主管机关
及民间团体等共同与会,由行政院政务委员唐凤及研究员林雨苍主持,相关纪录请参阅下
列连结:
https://pdis.nat.gov.tw/how-we-work/tracks
三、经与会者讨论决定协作议题:
(一)假设警消可放假一天,应如何规划配套,在不影响勤务的前提下,使基层员警有感。
(二)警消工作繁重原因为何,如何减轻。
四、议题聚焦与建议:
https://i.imgur.com/zg5eJuF.jpg
後续推动规划
一、 警察、消防人员是维系社会安定、安全的正向力量,政府一向高度肯定。
二、 警察及消防员工作性质与一般公务员迥异,除24小时不间断的勤务外,通常还须面
对高危险性、辛劳性、不确定性的工作环境及来自其他机关的行政协助需求,工作繁重不
言而喻,因此,警政署及消防署将持续办理勤务、业务简化,以减轻警察及消防员工作负
担。
三、 内政部亦将结合地方政府力量持续努力、适时检讨改进警察、消防人员的工作环境
与改善待遇(例如勤务繁重加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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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tgo1207: 一点都不意外 08/08 17:42
2F:→ ss87666: 只会出一张嘴 08/08 18:12
3F:推 Ouiful: 这个先期会议是我去的,承办人很认真 08/08 18:32
4F:推 tony870414: 真的是8/7 08/08 18:37
5F:嘘 aaaaaaa600: 不能放假就把警察节废了吧,反正只是沦为长官做秀的节 08/08 19:08
6F:→ aaaaaaa600: 日 08/08 19:08
7F:推 ray80711: 警察节? 根本是被当猴子作秀而已 08/08 19:10
8F:推 JihadiHaHa: 放什麽假啊? 放假了,谁负责表演? 08/08 19:32
9F:推 HLPT: 我猜应该可以择日补一天 08/08 20:27
10F:推 oxkay: 请废除警察节 08/08 22:17
11F:推 LoveAsuka: 官员作秀节 08/08 23:51
12F:→ iuexeyz: 简而言之就是把责任推给民政局,呵呵,欠嘘 08/09 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