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ponSunrise (凌熙)
看板TPC_Police
标题Re: [闲聊] 自愿搜索同意书
时间Thu Apr 12 04:41:15 2018
节录部分原文
※ 引述《ImMyFriend (强者我朋友)》之铭言:
: 结果案子送上去之後嫌犯向检察官供称,
: 他只有同意警察「查看」他的车子,
: 没有同意警察「翻找」他的车子。
: 所以反咬警察认为搜索过程不合法,
: 学长被检察官传唤开庭,见面第一句话是
: 「你他妈的知不知道这样程序不合法?」
: 「这个案子如果送上去我保证法官玩死你」
: 「相不相信送上去之後你的主管跟政府都不会挺你」
: 因为没有依刑事诉讼法现场签立自愿搜索同意书,
: 所以搜索及起获的过程一切不合法。
基本上检察官不可能会说第三句话,好吧就当作真的是在做梦 但要做也做得像一点
原PO没看过检察官骂人吗?
: 啊,为求方便,自搜书都是等犯罪迹证查获後,
: 回所内侦讯时才会叫他签名呢。学长心想,
: 「所以现场口头同意不能算同意搜索吗?」
太久没上来回文,当掉重开编辑
发现上面已经有热心人士先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112号判决拿出来了,
先帮你划重点,有空多看↓
因此,现行侦查实务通常将「自愿同意搜索笔录(或称为自愿受搜索同意书)」
与「搜索、扣押笔录」二者,分别规定,供执行搜索人员使用。前者系自愿性同
意搜索之生效要件,故执行人员应於执行搜索场所,当场出示证件,先查明受搜
索人有无同意权限,同时将其同意之意旨记载於笔录(书面)後,始得据以执行
搜索,此之笔录(书面)只能在搜索之前或当时完成,不能於事後补正(最高法
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112号判决意旨参照)。是本案警察若系依被告自愿同意搜索
,自应於搜索之前或当时完成被告签立自愿受搜索同意书。
你这个梦争点在没签自愿受搜索同意书下的搜索扣押物品,是否具有证据能力?
我国刑诉对於证据能力采德派的相对排除主义(刑诉158之4)
这件起诉送到法院後,扣押物会被法官认为没有证据力的机率
我看比年改改回原版的机率还低啦。
: 学长这样问检察官,反而被酸了一顿。
: 「政府都把你们的年金砍成这样了,
: 为什麽还要这麽认真搞这种绩效呢?」
: 学长在故事的尾声跟我说,
: 以後只要我身上带了毒品,被警察盘查,
: 我就声称拒绝签立自愿搜索同意书,
: 警察不只不能搜索我,还必须立刻放我离开现场,
: 否则我可以 警察强制呢^_^
: 头壳坏掉的人才会带毒品在身上签自搜吧?
: 那警职法内「已生危害或即将发生危害」
: 那条规定中可以盘查搜索的前提呢?
: 「如果有人在他的车子里面大喊救命,
: 就就叫做已生危害,才能依警职法盘查搜索」
: 学长打趣的说。
: 要求警察提供毒品绩效,
: 却因为人权关系修改了刑诉法的自搜条款,
: 修改後警职法并未对刑诉修改的内容跟进,
: 造成警察盘查搜索时绑手绑脚,
: 出事被反咬後长官跟政府却闪边站,
: 这就是警察缉毒的真谛啊。
: 在梦醒来的那一瞬间,
: 彷佛看到阿哲学长轻蔑的笑容呢。
: https://i.imgur.com/rcsAEFH.jpg
这就是很典型的警察作梦文章,由本身警察的主观想法去看法律
警职法的盘查什麽时候又跟文中的搜索混淆在一起?实在是看不懂
我只看到了藉着梦境在纾发自己的不满,顺便嘲讽一下大家 赞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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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有数种符合法律规范的方式,
但我想既然是假作梦分享案例真抱怨文,就不在这献丑了
佛系警察的另一张图是我做的,但也不是叫大家什麽都不管
把自己弄得憨憨像白痴不读书,整天等着领薪水
扣掉智障职场外还有很多东西可以探索,不要把自己的心给局限住了
特别喜欢 台湾高等法院刑事判决 105年度上诉字第1097号这段
分享给看板的大家
因违反法定程序取得之证据,应否予以排除,必须考量容许其作为
认定事实之依据,是否有害於公平正义。倘依宪法所揭示之基本精
神,就个案违反法定程序情节、犯罪所生危害等事项综合考量结果
,尤以蒐集非供述证据之过程违背法定程序,因证物之型态并未改
变,故认以容许其作为认定事实之依据,始符合审判之公平正义及
公共利益,而不予排除,自不能指为违法(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
第4455号判决意旨参照)。
又刑事诉讼,系以确定国家具体之刑罚权为目的,为保全证据并确
保刑罚之执行,於诉讼程序之进行,固有许实施强制处分之必要,
惟强制处分之搜索、扣押,足以侵害个人之隐私权及财产权,若为
达诉追之目的而漫无限制,许其不择手段为之,於人权之保障,自
有未周,故基於维持正当法律程序、司法纯洁性及抑止违法侦查之
原则,实施刑事诉讼程序之公务员不得任意违背法定程序实施搜索
、扣押;至於违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证据,若不分情节,一概以程
序违法为由,否定其证据能力,从究明事实真相之角度而言,亦难
谓适当,且若仅因程序上之瑕疵,致使许多与事实相符之证据,无
例外地被排除而不用,例如案情重大,然违背法定程序之情节轻微
,若遽舍弃该证据不用,被告可能逍遥法外,此与国民感情相悖,
难为社会所接受,自有害於审判之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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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you want to conquer the fear , you must be the fear.
http://www.wretch.cc/user/alishani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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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36.224.21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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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UponSunrise (36.224.218.201), 04/12/2018 04:42:49
1F:推 ImMyFriend: 解惑推 一篇梦境文钓出这麽多高手 警专版真是个好地 04/12 05:05
2F:→ ImMyFriend: 方 04/12 05:05
3F:推 MSinbombom: 推 04/12 07:14
4F:推 ZoranGragic: 推 04/12 08:18
5F:→ akey47742: 就算依你说158-4给你认定有证据能力,但人家请个律师猛 04/12 09:28
6F:→ akey47742: 攻你没签同意搜索该怎办? 04/12 09:28
7F:推 dryadl35052: 158-4是让法官权衡。虽然实务上如Po讲的多肯认。但 04/12 09:38
8F:→ dryadl35052: 难保你不会这麽刚好遇到跟其他法官见解不同的。 04/12 09:38
9F:推 ko847688: 想借问一下,就算是没有签同搜造成搜索程序有点瑕疵, 04/12 09:53
10F:→ ko847688: 但是违法搜索似无刑法规定罪责,顶多只是该名犯嫌无罪( 04/12 09:53
11F:→ ko847688: 不符合158-4者),本身应无刑责或民事责任对吗? 04/12 09:53
12F:→ akey47742: 刑法307? 04/12 10:24
13F:推 moonstarty: 推~觉得要实际经历过,了解实务执勤技巧,如何在依法 04/12 10:38
14F:→ moonstarty: 行政、符合构成要件的状态下,把光怪陆离的案件移送, 04/12 10:38
15F:→ moonstarty: 有的还会牵扯到其他法、主管机关,很多事不懂、道听 04/12 10:38
16F:→ moonstarty: 涂说就要当佛系警察,尸位夙餐不说,是不是倒果为因了 04/12 10:38
17F:→ moonstarty: ? 04/12 10:38
18F:推 Ouiful: 上面,违法搜索就强制了啊。行政、刑事、民事责任都有可 04/12 11:08
19F:→ Ouiful: 能被追究。 04/12 11:08
刑法307啊
简单找就好
台南地院刑事判决 100年度诉字第343号
看看人家刑事小队长是怎麽把自己玩进去蹲的...
※ 编辑: UponSunrise (36.224.218.201), 04/12/2018 12:13:34
20F:推 tpetf: 推啦 精辟分析 原文学长还是写写一线三做梦日常就好 04/12 20:34
21F:→ tpetf: 好看创作给推,经验不能编造,愚弄嘲讽自己的尊严 04/12 20:34
22F:推 rty4455: 回覆一下m大 所谓佛系 是针对上面规定的不合理绩效制度 04/13 03:55
23F:→ rty4455: 的反讽 你做得要死还是一线三 做错轻则处分 重则走法院 04/13 03:55
24F:→ rty4455: 那何不每天尽本分上下班 事情遇到再处理 何必主动找自己 04/13 03:55
25F:→ rty4455: 麻烦(游走法律边缘) 04/13 03:55
26F:推 rty4455: 在合法范围内才能行政 现今法律对执法人员不友善 那何必 04/13 03:57
27F:→ rty4455: 跟法律过不去 04/13 03:57
28F:推 condolore: 科技发达的时代录音录影不能当佐证同搜吗 实务上如此, 04/14 01:50
29F:→ condolore: 理论却不能进化吗 04/14 01:50
30F:推 ko847688: 谢谢各位大大解答 04/14 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