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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采用倒叙说明,相关条文意见书都已经先节录在下方, 先说结果有说错请多包涵指教,感谢各位先进。 1.就本解释而已无法单从条文字面上去推定违宪, 举例警专毕业,任警佐一阶,通过硕士,二技,警佐班考试可以任巡官 无法单由法律字面去推论是是否违宪 2.本解释违宪系因就表面上中性之「系争规定」(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11条第2项之规定),以其实际适用结果造成「系统性之差别待遇」为由,将「系争规定」宣告违宪 3.上面是简单的释字内容但考试院行政院该如何修法呢? 这点就让考试院行政院警政署去研究吧 (1)让这13人补训,以补训的由警政署肯认直接派巡官 (行政处理) (2)修改组织编制警员3:巡佐3:巡官3比例等 (修改组织编制) (3)修改法律条文三、本条例施行前曾任警察官,依法铨叙合格者。(修改法律条文) 警察官之任用,除具备前项各款资格之一外,职务等阶最高列警正三阶以 上,应经训练合格;职务等阶最高列警正四阶以下,应经训练合格。 4.总感觉这问题很复杂,如果修改警察人员人事条例,放宽三等不用经警大即可派巡官 那麽通过升官等视同三等这部分要如何处理呢? 如果三等或升官等通过具备巡官资格,一来巡官缺额固定, 一来人事权仍於警政署,警政署一律派警大生任巡官,而一般生任警员 是否会是裁量瑕疵呢?可以参考张大法官琼文不同意见书里面有写 总之端看最後法律修改的结果。 警察人员人事条例 第 4 条 警察官、职分立,官受保障,职得调任,非依法不得免官或免职。 第 11 条 警察官之任官资格如左: 一、警察人员考试及格者。 二、曾任警察官,经依法升官等任用者。 三、本条例施行前曾任警察官,依法铨叙合格者。 警察官之任用,除具备前项各款资格之一外,职务等阶最高列警正三阶以 上,应经警察大学或警官学校毕业或训练合格;职务等阶最高列警正四阶 以下,应经警察大学、警官学校、警察专科学校或警察学校毕业或训练合 格。 有关於93-99年三等及格人员未声请释宪能否依照大法官释字760提出要求警政署派巡官? 请参考詹森林大法官 协同意见书 理由如下 大法官释字第686 号解释 大法官释字第725 号解释 大法官释字第741 号解释 我来白话解释吧 686 ABC去申请释宪,大法官宣告法令违宪,该法令於一年後失效 ,A去提再审,法官表示一年後法令才失效,驳回 725 A又拉CD去释宪,大法官再度解释法院不能以一年後法令才失 效而引用,但BC第二次没有去提,故无法提再审。 741 於是BC又去提释宪,大法官解释只有曾参与释宪的人,均可提再审。 大法官释字760号本文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60 监察院102年纠正警政署链结 https://www.cy.gov.tw/Message_Message/23545/News-%E8%AD%A6%E5%AF%9F%E5%8D%87%E9%81%B7%E7%AE%A1%E9%81%93.PDF 张琼文大法官 不同意见书撷录 另就确定终局判决二而言,引用系争规定之目的主要系判断事务管辖权限,已如前述。而 该判决获致原审判决并无违误结论之主要理由则系:「……而是否派任巡官,仍属警政署 之人事管理权,须依警察人员陞迁相关法令办理。……」即以警政署拥有机关内部任事用 人之人事管理权为其裁判基础,而系争规定无论是否违宪,皆不可能影响其人事管理权, 亦即声请人二未必因系争规定之违宪而取得一个请求派任为巡官之公法上请求权,亦可见 其间并无重要关联性。 声请人一及二所请求救济之最终目的系派任为「警正四阶巡官」。 此种是否派任警大毕业生为巡官之人事裁量权,属第二次的裁量空间。则将警大毕业生迳 行分发为「警正四阶巡官」,而非与一般生相同派为「警正四阶警员」,是否构成另一次 的裁量瑕疵? 故本号解释原因案件恐非单一个案之救济问题,其事实之复杂及权利之权衡,恐须由行政 、立法、考试三院共同协调合作,始能充分解决。 詹森林大法官 协同意见书 撷录 99(含)年以前各年度警察人员三等特考之及格人员,其中之一般生,除本件声请人一及 声请人二共17人外,另有283人。此外,该批及格人员,尚有台湾警察学校或台湾警察专 科学校之毕业生(下称警校或警专毕业生)。 前述之280余名一般生及警校或警专毕业生,虽非本件解释案之声请人,但其与本件 声请人一及声请人二同,均有本解释所指之任用资格与日後陞迁遭不合理差别待遇情事。 渠等非本件解释效力所及,本席殊感遗憾。补救之道,仍有赖主管机关依具体情事,参酌 本解释意旨,妥为处理。 汤德宗大法官提出 按警察三等特考笔试录取之一般生,其应考试服公职权之所以遭受「系统性之差别待遇」 ,既因前开警政署之训练处置(决定)使然,本院原应(直接)宣告前开警政署训练处置 (决定)违宪,惟因受限於抽象违宪审查制度(上开训练计画性质上为行政处分,非本院 所得审查之客体),不得已乃尝试藉助「间接歧视」之概念,就表面上中性之「系争规定 」(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11条第2项之规定),以其实际适用结果造成「系统性之差别待 遇」为由,将「系争规定」宣告违宪,俾使请人获得救济(解释文第2段 参照)。 严格言之,前开警政署之训练处置(决定)并非「系争规定」适用之当然(自然)结 果 ,本案情形乃与所谓「间接歧视」有别,或可以「准间接歧视」(quasi indirect discrimination)称之。其间之微妙差异,并可由细绎前揭解释文中所含两个「致」字之 意义窥知。申言之,解释文首句「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11条第2项未明确规定考试训练机 构,致实务上内政部警政署得将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三等考试笔试录取之未具 警察教育体系学历之人员,一律安排至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受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其中之 「致」字,系指「系争规定」(未明确规定考试训练机构)与「警政署之训练处置」(即 将一般生一律送至警专受训之决定)两者间具有「相关性」(correlative),而非「因 果关系」(causative)。反之,其下文「使100年之前上开考试及格之未具警察教育体系 学历人员无法取得职务等阶最高列警正三阶以上职务任用资格,致其等应考试服公职权遭 受系统性之不利差别待遇」,其中之「致」字,则指「警政署之训练处置」(将一般生一 律送至警专受训之决定)与「一般生无法取得职务等阶最高列警正三阶以上职务之任用资 格」两者间具有「因果关系」(causative),而非仅具「相关性」(correlative)而已 。 释字第 760 号 【警察三等特考职务任用资格差别待遇案】 中华民国 107年1月26日 院台大二字第1070002941号 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11条第2项之规定,对警察三等特考及格之一般生,是否形成职务任 用资格之不利差别待遇?   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11条第2项未明确规定考试训练机构,致实务上内政部警政署得 将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三等考试笔试录取之未具警察教育体系学历之人员,一 律安排至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受考试录取人员训练,以完足该考试程序,使100年之前上开 考试及格之未具警察教育体系学历人员无从取得职务等阶最高列警正三阶以上职务任用资 格,致其等应考试服公职权遭受系统性之不利差别待遇,就此范围内,与宪法第7条保障 平等权之意旨不符。 2   行政院应会同考试院,於本解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基於本解释意旨,采取适当措 施,除去声请人所遭受之不利差别待遇。 理由书 1   声请人林庆昌等13人(下称声请人一)为91至93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三 等考试(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三等考试,下称警察三等特考)笔试录取人员, 依各该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计画,经内政部警政署(受委托办 理录取人员训练机关,下称警政署)安排至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原称台湾警察学校,嗣於 77年升格,下称警专)接受训练。期满成绩及格後,分别经警政署分发至各警察局服务, 从事警员工作。声请人一主张略称:依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11条第2项规定(下称系争规 定),巡官职务之任用资格除经警察人员考试及格外,尚须经警察大学毕业或训练合格。 惟渠等通过警察人员考试後,因仅经警专受训合格,致不符巡官职务之任用资格,与同批 考试录取人员中已具中央警察大学(原称中央警官学校,嗣於84年更名,下称警大)学历 者一律派任巡官相较,形成派任职务及陞迁之不平等。经申请比照考试院中华民国98年8 月17日98考台诉决字第143号诉愿决定,安排渠等至警大受训4个月以上,均遭否准。嗣对 原处分不服,先後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经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56号判决(下称 确定终局判决一)以上诉为无理由驳回确定。 2   声请人黄士峯等4人(下称声请人二)为94、98及99年警察三等特考笔试录取人员, 依各该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计画,亦经警政署安排至警专接受 训练。期满成绩及格後,分别经警政署分发至各警察局服务,从事警员工作。声请人二嗣 於100年12月经内政部安排至警大接受为期4个月之特别训练合格後,复於同年月向内政部 申请比照前揭诉愿决定意旨,将其改分发警正四阶巡官或相当於巡官第九序列职务,均遭 否准。声请人二不服,分别提起复审,经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分别复审决定驳回, 合并提起行政诉讼,经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38号判决(下称确定终局判决二)以 上诉为无理由驳回确定。 3   声请人一及二分别认确定终局判决一及二所适用之系争规定,有抵触宪法之疑义,向 本院声请解释宪法。核声请人一部分,系争规定确为确定终局判决一所适用;声请人二部 分,系争规定为确定终局判决二所引用并予论述,亦应认为该判决所适用。是声请人一及 二之声请均与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5条第1项第2款所定要件相符,应并予受理。爰 作成本解释,理由如下: 4   宪法第18条规定人民有应考试服公职之权,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经由公开竞争之考 试程序,取得担任公职之资格,进而参与国家治理之权利。应考试服公职之权为广义之参 政权,人民应有以平等条件参与公共职务之权利与机会。为实践此一宪法意旨,国家须设 有客观公平之考试制度,并确保整体考试结果之公正,其保障范围包含公平参与竞试与受 训练完足考试程序以取得任官资格、职务任用资格、依法令晋叙陞迁,以及由此衍生之身 分保障、俸给与退休金等权利(本院释字第429号、第575号、第605号、第611号、第682 号及第715号解释参照)。警察人员为依法定程序考试训练、任官授阶,并依警察法等相 关法令执行警察任务之人员,自属宪法第18条所称之公职。警察人员之人事制度虽采官、 职分立制,官受保障,职得调任(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4条参照),然人民参加同一警察 人员考试笔试录取并经训练期满成绩及格者,其所取得之任官资格及职务任用资格,仍应 符合宪法第7条保障平等权之意旨。 5   宪法第7条保障人民平等权,旨在防止立法者恣意对人民为不合理之差别待遇。法规 范是否符合平等权保障之要求,其判断应取决於该法规范所以为差别待遇之目的是否合宪 ,其所采取之分类与规范目的之达成之间,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关联性而定(本院释字第 682号、第694号及第701号解释参照)。监於应考试服公职权为广义之参政权,涉及人民 参与国家意思之形成及公务之执行,与公共生活秩序之形塑密切相关,对此权利所为之差 别待遇,原则上应受较严格之审查,除其目的须为追求重要公益外,所采差别待遇与目的 之达成间亦须有实质关联,始与宪法保障平等权之意旨相符。 6   依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12条第1项第3款规定,警察三等特考笔试录取并经训练期满成 绩及格者,取得警正四阶之任官资格。系争规定:「警察官之任用,除具备前项各款资格 之一外,职务等阶最高列警正三阶以上,应经警察大学或警官学校毕业或训练合格;职务 等阶最高列警正四阶以下,应经警察大学、警官学校、警察专科学校或警察学校毕业或训 练合格。」使通过警察三等特考之警大或警官学校毕业生即取得职务等阶最高列警正三阶 以上之部分职务任用资格;至非警大或警官学校毕业之通过警察三等特考者,则须经警大 或警官学校训练合格(警察人员人事条例施行细则第4条第2项第2款参照),始能取得职 务等阶最高列警正三阶以上之部分职务任用资格(如警正四阶巡官,参见警察官职务等阶 表乙、地方警察、消防机关学校职务等阶表之九,如附件)。易言之,警察三等特考之及 格人员虽一律取得警正四阶之任官资格,其所得任用之职务,以台北市、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为例(乙、地方警察、消防机关学校职务等阶表之九),应可包含警员、巡佐、警务佐 、巡官、警务员、督察员、警务正。惟其中警大或警官学校毕业者,於初任警察人员时即 得被任用为警正四阶之前揭所有职务,但非警大或警官学校毕业且未经警大或警官学校训 练合格者,即因不符合系争规定前段所定资格,而无从被任用为警正四阶之巡官、警务员 、督察员、警务正。 7   查系争规定就字面而言,仍允许非警大或警官学校毕业生有至警大或警官学校训练合 格後任用为巡官之机会,尚不能迳认构成非警大或警官学校毕业生之差别待遇。惟查系争 规定於65年1月17日制定公布时原为区别警官(原则上仅限於警大毕业生)与警员(原则 上仅限於警专毕业生)之任用资格,自开放未具警察教育体系学历之一般生(下称一般生 )报考警察三等特考後,并未配合修正;次查100年之前考取警察三等特考之一般生,均 被安排至警专受训,致无从取得派至警大完成考试训练之机会。其间监察院曾纠正警政署 ,要求该署自92年起将警察三等特考录取之一般生改安排至警大训练,惟该署以行政一致 性为由,仍继续安排渠等至警专受训。又考试院诉愿会於98年作成前揭诉愿决定,命原处 分机关将提起该诉愿之警察三等特考录取之一般生安排至警大受训4个月以上,然训练合 格後,警政署仍以该特别训练既非属警察教育条例所定之进修教育及深造教育,亦非属警 察人员人事条例施行细则第4条第2项第2款所称之训练,拒绝任用为职务等阶最高列警正 三阶以上之警察官职务(含巡官)。综上,系争规定虽未明白区分警大毕业生与一般生, 然经多年实际适用,就100年之前警察三等特考及格者之职务任用及後续晋升而言,已形 成对警大及警官学校之毕业生恒为有利,而对一般生恒为不利之规范效果。是系争规定以 有无经警大或警官学校毕业或训练合格为区分标准,决定是否具有任用为职务等阶最高列 警正三阶以上职务之资格,已构成对一般生之差别待遇,而须接受平等原则之检验。 8   警察人员考试开放一般生报考後,针对同一考试之录取人员,国家自应提供其得任用 职务所需之训练,完足考试程序,以取得相同之官等及职务任用资格,始符合宪法保障人 民得以平等条件参与公共职务之意旨。100年之前警察三等特考及格之一般生依法既与警 大或警官学校毕业生相同取得警正四阶之任官资格,则两者间之职务任用与陞迁机会即应 相同。系争规定虽以「训练合格」作为警大或警官学校毕业学历之替代手段,却未明确规 定考试训练机构,致实务上警政署得将警察三等特考笔试录取之一般生,一律安排至警专 受考试录取人员训练,造成同批考试及格之一般生不仅於初派时即不得被任用为警正四阶 巡官,且後续陞迁须另经甄试与警大训练合格始得晋升。 9   查警政署上开训练处置,乃基於维持警察养成教育制度、警大容训量有限,及巡官等 职务缺额有限等三项考虑(见警政署106年2月3日警署教字第1050184012号函复本院所附 说明意见书第5页)。按维持警察养成教育制度,设置警大及警专,乃为培育具备现代社 会警察专业知识及技能之警察人员,惟警察专业知识及技能之取得,警大及警专毕业并非 唯一管道,警大或警官学校训练合格亦可作为任用职务等阶最高列警正三阶以上职务所需 之资格,自不得排除前揭考试笔试录取之一般生得经由警大完足训练取得担任巡官资格之 机会。次按容训量仅系基於纯粹行政成本之考量,难谓重要公益。至巡官等员额有限,只 有部分考试及格人员得派任巡官,事所必然,无可厚非,惟本应从前揭考试及格人员中择 优任用,以贯彻公平竞试、用人唯才之原则。是将警察三等特考笔试录取之一般生,一律 安排至警专受训之手段,与择优选才目的之达成间难谓具实质关联。 10   综上,系争规定未明确规定考试训练机构,致实务上警政署得将警察三等特考笔试录 取之一般生,一律安排至警专受考试录取人员训练,以完足该考试程序(警察人员人事条 例施行细则第4条第2项第2款参照),使100年之前上开考试及格之一般生无从取得职务等 阶最高列警正三阶以上职务任用资格,致其等应考试服公职权遭受系统性之不利差别待遇 ,就此范围内,与宪法第7条保障平等权之意旨不符。行政院应会同考试院,於本解释公 布之日起6个月内,基於本解释意旨,采取适当措施,除去声请人一及二所遭受之不利差 别待遇。例如安排声请人一及二至警大完成必要之训练,并於训练及格後,取得任用为警 正四阶所有职务之资格。 11   声请人一主张91至93年之各该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计画有 违宪疑义。声请人二主张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4条、考试院秘书长98年12月7日考壹组一字 第0980009689号函及警察官职务等阶表,亦均有违宪疑义。查上开训练计画系针对前揭考 试笔试录取之特定人所为之行政处分,上开函并非法令,均非属得向本院声请解释之客体 。警察人员人事条例第4条,未经确定终局判决二适用,自亦不得以之为声请解释之客体 。至警察官职务等阶表违宪部分,亦尚难谓客观上已具体指摘有何抵触宪法之处。是声请 人一及二上开部分之声请,均核与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5条第1项第2款规定不合, 依同条第3项规定,应不受理。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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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TPC_Police/M.1517145667.A.40C.html
1F:→ tmac8300: 半年内要受训派官的人 效力仅及17人 所谓一般生仅限开 01/29 00:05
2F:→ tmac8300: 放後的三等(约280个外面+现职+应届警专)可能补训人数 01/29 00:05
3F:→ tmac8300: 最多就那280多人(还要扣掉已考上研所二技警佐班的 可 01/29 00:05
4F:→ tmac8300: 能比280更少)修法部分顶多加入三等(不含未开放时期的 01/29 00:05
5F:→ tmac8300: 乙等跟本来就没开放的升官等)考过一定要去警大受训(确 01/29 00:05
6F:→ tmac8300: 认受训地点)然後我猜配合开放一般生後的99年三等去受训 01/29 00:05
7F:→ tmac8300: 就用砍佐一名额来补 以上不负责任意见 01/29 00:05
8F:→ tmac8300: 打错280多人是含99以前一般生+现职+应届警专过三等 01/29 00:12
9F:→ tmac8300: 印象中85年考试名称改三等 开放警政跟法律系毕业报考行 01/29 00:38
10F:→ tmac8300: 政三等(开始有一般生的第一年) 所以我猜若能开放补训 01/29 00:38
11F:→ tmac8300: 也仅限85-99的三等 也就是詹大法官所说的所谓280多人的 01/29 00:38
12F:→ tmac8300: 来源吧 若有错请指正 01/29 00:38
13F:→ aaaworld: 我觉得这是麻烦所在,开放受训事小,怎麽修法事大,公 01/29 06:49
14F:→ aaaworld: 务员升官等考试通过即可占缺,本来就无需再训练,而升官 01/29 06:49
15F:→ aaaworld: 等通过後等同三等,位列警正四阶,在公务员没有这问题, 01/29 06:49
16F:→ aaaworld: 问题在於警大学历训练及格要如何修订这部份。因为目前人 01/29 06:49
17F:→ aaaworld: 事依法令,为具备条件为由,否决派任巡官申请,那麽升官 01/29 06:49
18F:→ aaaworld: 等通过无法派任巡官,而三等考试通过训练及格可以派任 01/29 06:49
19F:→ aaaworld: 巡官,不也是另一个间接歧视。 01/29 06:49
20F:→ aaaworld: 冀望警政署能正式拟定游戏规则,一次解决这个问题。 01/29 06:49
21F:推 SammyLin760: 感谢整理 01/29 07:37
22F:→ tmac8300: 个人认为顶多修个考过三等後 训练分派警大训练条文 明 01/29 09:08
23F:→ tmac8300: 文化 之类的无关痛痒条文 01/29 09:08
24F:→ tmac8300: 若按照大法官所说要明确规定受训地点 其实人事条例就把 01/29 09:21
25F:→ tmac8300: 三等受训地点明文话就好了(反正100以後都送警大,没啥 01/29 09:21
26F:→ tmac8300: 影响) 搭配安排85-99年有对外招考一般生的旧制三等约20 01/29 09:21
27F:→ tmac8300: 0多人分批补训 酌砍佐一二 二技 等训练名额 我看完760 01/29 09:21
28F:→ tmac8300: 解释的猜测 一定不准 哈 01/29 09:21
29F:→ tmac8300: 还有官职分立没违宪 大法官只提旧三等一般生 升官等跟84 01/29 13:38
30F:→ tmac8300: 前乙等都非对外竞争 所以就别想太多 要就准备考试 不然 01/29 13:38
31F:→ tmac8300: 就找人去撞吧 01/29 13:38
32F:→ tmac8300: 旧制乙等跟升官等都没牵涉到外面一般生竞争 所以就不会 01/29 15:18
33F:→ tmac8300: 有一般生受训差别待遇的问题(针对适宪问题的观点) 官 01/29 15:18
34F:→ tmac8300: 职分立 警察陞迁不适用公务人员陞迁办法 这些都没违宪 01/29 15:18
35F:推 qw5980162: 都10几年了 01/29 23:43
36F:推 Ouiful: 中华民国内政部全球资讯网 - 新闻发布 - 叶俊荣:针对司法 01/29 23:54
37F:→ Ouiful: 院释字第760号解释案 务实面对积极处理 https://www.moi.g 01/29 23:54
38F:→ Ouiful: ov.tw/chi/chi_news/news_detail.aspx?sn=13375&type_code 01/29 23:54
39F:→ Ouiful: =02&pages=0&src=news 01/29 23:54
40F:→ Ouiful: 缩址: https://goo.gl/w6YJMu 01/29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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