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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林智群律师 <变成无警察国家,有比较好吗?> 客委会主委李永得在脸书发文, 指称他只是去超商买个东西, 路上碰到5、6个警察把他叫住要检查证件, 李永得质问:「台北市何时变成警察国家?太离谱了吧!」。 台北市警方强调当时警员见李只穿拖鞋, 看见警察又快步离去,直觉可能有问题才会上前盘查。 我觉得, 现在台湾的情况,根本与警察国家八竿子打不着, 以其说是警察国家,还不如说是无警察国家, 警察根本就是穿着制服的政府服务员而已, (遇到麻烦,即使是小事情也要找警察, 警察找自己,即使是天大的事情,也觉得警察在找我麻烦~) 那个制服遇到顺民很威风, 遇到刁民是一点办法都没有! 根据法律规定, 警察合理怀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时, 是可以把你拦下,询问身分资料,要求提出身分证, 如果有明显事实怀疑你有携带凶器的话,是可以检查身体的, 如果民众拒绝提供身分资料,警察可以将之带回警察局查证, 可以控制你行动3个小时~ 不过大法官也对盘查临检做了若干限制(释字第535号), 第一个,临检进行前 应对在场者告以实施之事由,并出示证件表明其为执行人员之身分。 第二个,临检应於"现场"实施, 除非受临检人同意或无从确定其身分(民众拒绝提供身分也算), 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 第三个, 除了发现违法事实,应依法定程序处理者外, "身分一经查明,即应任其离去,不得稽延"。 另外民众如果对於警察盘查临检有意见, 可以当场表示异议, 警察认为异议有理由,可以停止盘查, 如果警察还是认为应该盘查, 还是可以进行,但是要给民众写异议单,让民众有事後救济的机会 其实遇到盘查, 我的建议是,就给他身分证, 警察输入手上的电脑,确认没有前科,就会让你走了, 前後不用两分钟, 如果不舒服,请警察将你的异议写在文件上交付给你, 上面要记载相关事实, 某警察(编号000)在何年何月何日基於什麽考虑盘查你某某, 你不同意,但是还是接受盘查,并保留异议权利这样, 当然你也可以下定决心不看电影了,跟警察耗在警察局三个小时, 不过也要想想, 在你这个良民在车站跟几个警察对峙的时候, 真正的宵小扒手是不是从旁边经过了呢? 也许会有网友说, 阿k你不是律师,怎麽会有这样威权时代思考模式? 我说: 第一个, 所谓的反抗威权,是二三十年前那些人冒着生命危险干的事情, 现在这个时代有什麽威权? 刁难小警察,跟警察呛声,动辄诉诸媒体, 不用被关,还可以拍拍屁股走人,是反抗甚麽威权? 我说你还是别往脸上贴金了吧! 第二个, 律师未必要是刺蝟, 难道学了一点法律就可以到处当人家吗? 或甚麽事情都要对方拿出法条吗?不需要吧! (叶问会随便找路人打十个吗?) 重点是律师提供给民众的,应该是甚麽东西? 是叫民众变成刺蝟到处惹事吗? 你惹事,律师就有钱赚,是这样子吗? 第三个, 警察职权是维护治安,这个是他的工作, 除非这个警察行动是有针对性的 (比如早就锁定你,那警察应该是弄拘捕令, 而不是用盘查临检逃避检察官法院的监督), 不然在一般情况下,配合警察盘查,也是法治的一部分, 难道什麽都反抗到底才算知道法治吗?不是吧! 美国最有人权了, 可是他们的国民遇到警察随便乱来不配合, 是要挨枪挨电击棒的, 如果你是冒着挨枪挨电击棒的风险去反抗警察, 我再来改口,同意你这个人是勇於挑战威权的! 结语: 当然我们要限制警察的权力过度膨胀,所以法律上做了很多限制, 可是在这样公权力不彰甚至有点弱势的时代, 在执行过程中, 我还是宁可鼓励警察勇於任事, 而不是鼓励民众动辄投诉警察甚至诉诸媒体, 把警察权力限缩至零,让你我居住地方变成无警察国家,不见得比较好~ 相关法条: 警察职权行使法第6条第1项: 警察於公共场所或合法进入之场所, 得对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证其身分: 一、合理怀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实足认其对已发生之犯罪或即将发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实足认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体之具体危害, 有查证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滞留於有事实足认有阴谋、预备、着手实施重大犯罪 或有人犯藏匿之处所者。 五、滞留於应有停(居)留许可之处所,而无停(居)留许可者。 六、行经指定公共场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同法第7条第1项: 警察依前条规定,为查证人民身分,得采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拦停人、车、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询问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国籍、住居所及身分证统一编号等。 三、令出示身分证明文件。 四、若有明显事实足认其有携带足以自杀、自伤 或伤害他人生命或身体之物者,得检查其身体及所携带之物 同条第2项: 依前项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显然无法查证身分时, 警察得将该人民带往勤务处所查证; 带往时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强制力, 且其时间自拦停起,不得逾三小时, 并应即向该管警察勤务指挥中心报告及通知其指定之亲友或律师。 同法第29条第1项: 义务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警察依本法行使职权之方法、 应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得於警察行使职权时,当场陈述理由,表示异议。 前项异议,警察认为有理由者,应立即停止或更正执行行为; 认为无理由者,得继续执行, 经义务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时,应将异议之理由制作纪录交付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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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cyee: 每年必猜的题目… 03/21 02:46
2F:推 john511: 大推:遇到麻烦,即使是小事情也要找警察;警察找自己,即 03/21 07:43
3F:→ john511: 使是天大的事情,也觉得警察在找我麻烦 03/21 07:43
4F:嘘 P1986625: 去八卦板聊不好吗 03/21 07:52
5F:推 diode294: 推一个 03/21 09:23
6F:推 sheen119: 警职法第4条也有着制服、出证件并告知事由呀,是觉得用 03/21 16:41
7F:→ sheen119: 警职法叙述就够了 03/21 16:41
8F:推 zbb55688: 推这篇文章 03/21 17:33
9F:推 P1986625: 补回来 03/22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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