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hn9222 (祈山神舞)
看板TPC_Police
标题Re: [发问] 肇事逃逸致人受伤,这人有没有包括自己?
时间Tue Feb 9 02:20:02 2016
※ 引述《kuraqq (真依)》之铭言:
: 一、发生情形:A重机车闯红灯由东往西直行,B汽车绿灯由南向北直行,於十字路口直接
: 拦腰撞上,A车男子由汽车引擎盖上滚落地面,零件散落一地,随即起身扶起机车离去。
: 二、问题点:B汽车向警方称有看到A重机车脚有流血,B汽车未受伤,并提供警方A的车号
: ,但刑法第185之4条: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 有期徒刑。
: 而法条规定这肇事逃逸致人受伤,到底有没有包括自己呢?也就是A机车有无因为自己受
: 伤离去,构成肇事逃逸呢?
: 因为此件报的时候是A3派出所处理,自己没经验想破了头法条资料也看了还是搞不清楚,
: 恳请各位长官学长姐指教鞭策,感激不尽!
姆...好问题
首先我们要看刑法185-4的立法精神
"为维护交通安全,加强救护,减少被害人之死伤,促使驾驶人於肇事後,
能对被害人即时救护,特增设本条,关於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之处罚规定"
也就是说,只要事故发生,驾驶对伤者就有义务关系,确保他确实接受救护。
同时处罚条例也说车祸个造对警察机关皆有报告义务。
好回到案件本身
立法精神是为了对"被害人"能够减少死伤并且可以得到及时救护,
所以这条法律设定在"在事故现场责任尚未厘清时,受伤者即可视为被害人"的背景下
OK,所以我们得到致人受伤的人是指被害人(受伤的人)
好,B车完全没有肇逃问题就不说了
我们再回到法律本文 "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伤而逃逸者"
所谓致人受伤,谁致人受伤?
这就要再看国文修辞法了
我们都学过文言文,都知道主词如果相同,在古代直至今日都可以省略表示
着名文章如儿时记趣等
那麽套到条文来看,"驾驶动力交通工具(的人)" <=主词 肇事,
致 "人"受词<= 死伤而逃逸者
换言之,两句的主词是相同的,翻成中文就是
驾驶动力交通工具(的人)肇事,(驾驶动力交通工具的人)致(别)人死伤而逃逸者
因为主词是相同的所以後面那句省略了相同的主词
也就是说 致人受伤与驾驶动力交通工具是不同人,
因为主词与受词是不一样的个体
符合以上才有本条文之适用
好的,在回到原本的议题上 致"人"的人可带入被害人(受伤者)
主词相同者可省略 本案我们只讨论A 我们把A带进去
就变成 A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肇事,致A死伤而逃逸
主词受词为带入居然是同一人 那麽就不符合立法之初所设定的环境了
结论就是 致人受伤的人 是不包括自己的
当然A车上如果有乘客 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以上纯属个人论点 (挖鼻孔
END的人可以继续看电视了
不过如果是我,我会用A2未依规定处置(不是A2肇逃)送就是了(抠脚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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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john9222 (36.226.121.157), 02/09/2016 02:22:11
1F:推 chiling0107: 然後你就在麦当劳... 02/09 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