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ib (深秋降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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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发问] 勤务繁重加成
时间Sat May 31 19:06:27 2014
先说明,我没有针对您的意思
只是真的有疑问才发问,请勿多想
※ 引述《finalplayer (走来只有许多愁)》之铭言:
: 警察勤务加给表由行政院修正发布,请内政部制订适用
: 各地方政府警察机关勤务繁重指标及其衡量基准,内政
: 部即於103年5月22 日函发「警察人员警勤加给勤务繁重
: 加成支给审核标准」,由各地方政府衡酌治安、交通、警
: 察勤务状况繁重,报内政部核定後即可试办发给警勤加给
: 勤务繁重加成。
依照我的想法,当初台北市要等行政院核定才发,这才是最正确的。
後来行政院发现这样继续下去没有一个核定的标准(勤务繁重)
到底要到达什麽程度,行政院才能够准许?(而不会为人所诟病)
所以才请内政部制订一个勤务繁重的标准出来,让全国各县市可以依循
这也是OK的,因为内政部有这个制定标准的权限,这边并无争议。
重点在:为何报内政部核定後即可试办发给?
就是这边我觉得内政部在制定该标准时有点越权了
应该是要标准出来後,A县市符合勤务繁重的标准,
市府会议通过後送议会审查再通过,同意市府有财源发给(不管是自筹还是其他)
然後再将此案送给内政部核定,内政部审查後觉得你A县市符合勤务繁重标准,又自己有钱
那我就核定你A县市有达到我制定的这个标准
再将最後结果(我内政部审核OK的结果)报请行政院作最终核定
行政院看OK,没问题当然就准了。理论上照人事条例应该要这样(准的人是院长而非部长)
我个人认为这样才是正当程序!也符合法律规定!
而不是仅由内政部核定後就可以试办发给!这点内政部的作法我觉得有问题
当然,这只是讨论
现实情况当然可以不要经过那麽多层就可以快点拿到钱我也很乐意...
: 简单来说,警勤加给是由行政院订定没错,只是勤务繁重
: 标准由主管的内政部订定,法规命令不只有法律授权的种类,
: 就主管业务所发布之职权命令当然也算。
我当初原文是打行政命令唷..
行政命令包括法规命令及行政规则,职权命令是以前的说法了
行政程序法公布後,应该要依照150条(法规命令)及159条(行政规则)来走
且职权命令的合法性应该要有:
1.发布机关依照组织法规定有管辖权限
2.为执行某一法律而有必要
3.其内容限於细节性及技术性之事项
符合三点,该职权命令才算合法
所以我才认为内政部这边越权。
: 行政院并无授权内政部核定警勤加给,因为这是公订价,
: 一级的加倍、三级的五成。
: 内政部没办法说新北的就加5000就好,
: 是审核繁重标准是否达标、预算是否已经编列。
: 最难走的路台北市已经走完,剩下的县市跟着这条路就比较好走,
: 只要编列好预算跟繁重达到标准,
: 至於说自己有多累多赛这不用人教,大家都满肚苦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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