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aaworld (一颗树)
看板TPC_Police
标题Re: [发问] 请问交通违规的一个行为?
时间Sun Dec 1 15:17:02 2013
所谓违返交通法规中「不服从稽查取缔」之构成要件及其警方执法程序为何?
(一)所谓「不服从稽查取缔」之构成要件,依据本署函释:「对交通违规不服稽查取缔之事实认定,须经拦停稽查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拒绝查验驾照、行照或其他足资稽查之文件者。二、拒绝停靠路边接受稽查者。三、以消极行为不服从稽查。四、经以警报器、喊话器呼叫靠边停车而不靠边停车接受稽查取缔或逃逸者。」
(二)是以,员警於分局指定路段执行机动拦勤务之际,发现机车骑士某甲行迹可疑,且於见警後神色慌张,经以警报器示意停车受检,仍加速逃逸,即构成「不服从稽查取缔」之要件,此外员警於分局指定之路段,居於对驾驶人可能违法、违规之合理怀疑,进而鸣笛拦阻,就职权行使之过程观察,应尚符合警察行使职权之法定实体与程序要件。
(三)次按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7-2条规定,「汽车驾驶人之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当场不能或不宜拦截制单举发者,得迳行举发:…四、不服指挥稽查而逃逸…」,条文虽明订不服指挥稽查而逃逸者,若有当场不能或不宜拦截制单举发者,应迳行举发。惟依条文内容反面解释之结果,若驾驶人不服指挥稽查而逃逸,而当场适宜拦截者,员警应得予以拦截。
至於是否应予拦截之判断基准,应适用「比例原则」衡量,亦即「警察行使职权,不得逾越所欲达成执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应以对人民权益侵害最少之适当方法为之;警察行使职权已达成其目的,或依当时情形,认为目的无法达成时,应依职权…终止执行…」。
如果身分资料跟车籍资料查验正常无误时
他签不签收那是他的事
他要离开你只要尽行政上告知之义务说明裁罚地点与到期时间即可
无谓寄送与否但不部分五组还是会将红单寄送就是了
他咬你你咬他你尚未查证完成就是了
如果MP上面的系统有查询完毕的时候你可以表示那时告知时系统尚未查询完毕他要走
才会做行政上的告知动作,毕竟只是行政上的行为他未使用强制力,你也不需要使用
强制力就是了,督察室方面你要申诉再讨论了
※ 引述《jeter0612 (jeter)》之铭言:
: 各位先进学长你好,我於告发一个违规人时,因该违规人未带证件,我用小电脑核对身分并开红单时,该违规人在我未完成车籍资料核对的时候,该民发动机车要离去,跟我说用邮寄的给她,当时我因未完成制单,遂告知该民你这样就走我会多开一条不服取缔。
: 现在该民申诉督察室,咬着我用要多开一条威胁她不能走,问题是我也没多开这条。
: 请问各位先进我的缺失在哪,请指点小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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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35.46.14
※ 编辑: aaaworld 来自: 114.35.46.14 (12/01 15:24)
1F:→ jeter0612:感谢学长先进的指导,谢谢! 12/01 15:27
2F:推 knightking:专业....督察系统要加油 12/02 0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