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ngly ([不由昏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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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发问] 不法平等请求权
时间Sun Sep 15 23:14:22 2013
大法官会议第275号解释与台湾高等法院96年度交抗字第283号交通事件裁定
讲的并不是违规人不得主张「其他人也有违规,为什麽你不取缔他」
我们来看一下大法官会议 释字第275号 在讲什麽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275
解释争点 认行政罚不以故意或过失为责任条件之判例违宪?
解释文 人民违反法律上之义务而应受行政罚之行为,法律无特别规定
时,虽不以出於故意为必要,仍须以过失为其责任条件。但应
受行政罚之行为,仅须违反禁止规定或作为义务,而不以发生
损害或危险为其要件者,推定为有过失,於行为人不能举证证
明自己无过失时,即应受处罚。
基本上,这个解释文只是在讲违反行政法之义务而受行政罚之行为,处罚至少需
行为人有过失责任。
再来我们看一下 台湾高等法院 96年度交抗字第283号交通事件裁定 在讲什麽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htm 请自行搜寻全文
法院名称→台湾高等法院 裁判类别→刑事 判决字号→参考上面
节录常被拿出来讲「不法之平等」的内容
《遵守法规为每一国民之责任,自亦不得以他人违规行为尚未被取缔或有无取缔
,而执以为自己亦可以不遵守规定之适法理由,亦即人民不得主张「不法之平等
」,抗告人以他人亦有违规行为,是否亦有开罚单为抗告,其抗告并非适法之抗
告理由,亦无从以此解免其违规之责》
看清楚内容,该项裁定是说违规人不能主张「别人未受处罚,所以自己也不应受
处罚」→这个叫做不法的平等。的确,不能主张不法的平等。但是,如果今天违
规人是说「我接受处罚,但你也要对相同的违规人处罚」并当场告诉警察你面前
的哪台车违规,
这不叫做主张不法的平等,这是违规人要求警方做出适法的处置
。这个要求换个名词,大家应该就懂了。这就是「检举」。原违规人接受处罚後
当着员警的面「检举」其他人违规,能不处理吗?能告诉他不得主张不法之平等
吗?不能这样告诉他。
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统一裁罚基准及处理细则第22条写得很明确「应即举发」
,另外第24条也写了「不得泄漏检举人个人资料」,所以也千万别跟新的违规人
说是「上一个违规人检举,然後还一边用手指着前违规人」
至於以後怎麽告诉违规人,这是话术的问题。或许可以朝「警力有限」方面去发
挥。。。以上,希望对学长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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