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yboardDove (键盘鸽子)
看板TPC_Police
标题[发问] 警察职权中「查证身份」一问
时间Mon Jan 14 01:18:12 2013
各位学长姐大家好:
最近刚考完期末考,刚好在警察勤务有出现一题,学生想请问一下在实务上的学长姐是如
何处理的:
题目为:
1.依警察职权行使法规定,下列对於警察依法对人民实施「管束」职权措施之叙述,何者
错误?
(A)遭遇人民抗拒管束措施时,於必要时得使用警铐。
(B)警察执行管束时,得检查受管束人之身体及所携带之物品。
(C)管束系警察为紧急救护人民或预防危害时,得行使之及时强制措施。
(D)警察依本法第七条欲将人民带回勤务处所查证身分时,如民众抗拒不配合,得引用第
二十题规定,使用警铐,强制带回。
答案应该是D,我想请问的是,如果发生欲将人民带回派出所查证身分,
但该民众却一直不配合,且积极反抗,
这时警方却不能使用警铐,那该怎麽将其带回派出所?
(好像跟某YOUTUBE影片中的情节类似XDD)
参考法条:
警察职权行使法
第7条(查证身分必要措施)
依前项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显然无法查证身分时,警察得将该人民带往勤务处所查
证;带往时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强制力,且其时间自拦停起,不得逾三小时,并应即向该管
警察勤务指挥中心报告及通知其指定之亲友或律师。
第19条(得为管束之情形)
警察对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为管束:
一、疯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护其生命、身体之危险,或预防他人生命、身体之危
险。
二、意图自杀,非管束不能救护其生命。
三、暴行或斗殴,非管束不能预防其伤害。
四、其他认为必须救护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护或不能预防危害。
警察为前项管束,应於危险或危害结束时终止管束,管束时间最长不得逾二十四小时
;并应即时以适当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属或其他关系人,或适当之机关(构)或人员保护
警察依第一项规定为管束时,得检查受管束人之身体及所携带之物。
第20条(使用警铐或戒具之情形)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时,得对其使用警铐或其他经
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时。
二、攻击警察或他人,毁损执行人员或他人物品,或有攻击、毁损行为之虞时。
三、自杀、自伤或有自杀、自伤之虞时。
警察对人民实施查证身分或其他询问,不得依管束之规定,令其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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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36.225.234.143
1F:推 snowday:目的不同 01/14 01:22
2F:→ mingly:强制力不一定要用警铐,你学到的擒拿控制这时就派上用场了 01/14 09:33
3F:→ TC13:其实别翅式很好用XDDD 01/14 12:03
4F:→ KeyboardDove:原来如此,那再请问如果对方很强壮徒手制伏不能该怎 01/14 16:01
5F:→ KeyboardDove:麽处理? 01/14 16:01
6F:→ hijack8591:叫支援... 01/14 16:30
7F:推 escape54321:这题我记得考古题答案是A耶 没记错的话 01/14 18:16
8F:→ KeyboardDove:!!为什麽是A???(‧口‧) 01/14 18:51
9F:→ bowbow88:第20条就打A的脸了 01/14 22:14
10F:→ g243536:我选e 灯关掉打一顿 管束跟没用~这种人就是要打~ 01/14 22:58
11F:推 pleaseman:应该是D,20条最後一句都写了 01/14 23:04
12F:推 davidmayday:其实没有差这一题,但是认真说起起来应该要送分:) 01/16 01:20
13F:推 i52100:看清楚第20条的最後一行字 然後再看D选项前段叙述 01/16 09:57
14F:→ i52100:你可以基於使用强制力的需求 以比例原则判断使用警械(警铐) 01/16 09:58
15F:→ i52100:总而言之 就是不可以援引第20条 01/16 10:00
16F:→ i52100:因为你的目的是"查证身分" 01/16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