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adowen (死嘴炮)
看板TPC_Police
标题[发问]通缉犯解送时上铐的法令依据
时间Fri Apr 16 14:08:08 2010
如题~
我们在解送一个女通缉犯时
因为她拒绝上铐
所以被我们强制上铐
所以双手破皮淤青
现在她向立法院、监察院投诉= =
还要告我们伤害~(呵呵~我好害怕喔~)
两院皆来函要我们详述通缉犯上靠的依据~
PS那疯婆有乖乖待在留置室内
除了刑诉法第87、90条
及警职法第20条外
还有相关法条或规定可供引述吗?
帮个忙~
希望大家集思广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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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63.29.165.236
1F:推 FIEMKI:学长 她告不成的啦 不用理她 04/16 14:17
2F:推 al3418:解送人犯办法第五条~ (-^-)d 04/16 14:33
3F:推 Aidrux:那两个单位的法制室是裁撤掉了逆?是不会自己查喔? 04/16 15:11
4F:推 gsachong:你该庆幸她可能不正 所以记者不想报 04/16 16:42
5F:推 paulluke:他们大概忘了大直那位学长是如何过逝的R.I.P 未上铐 04/16 17:04
6F:推 wwrest:其实二楼的就可以了 国赔这种东西写越少越好 04/16 17:40
7F:推 wwrest:有问题再问吧 04/16 17:44
8F:推 knightking:这2院真是OOXX....乾脆出事别找警察啊... 04/16 19:29
9F:→ gn7722:好屌喔 通缉犯还会到监察院投诉 04/16 19:32
10F:推 ultramanleon:最後他送你比例原则...然後又在媒体前哭哭!! 04/16 23:37
11F:→ ultramanleon:立法院??问他法规不是你们订的吗?问我们干吗?? 04/16 23:38
12F:推 wayne5000:简单一句 依法律规定上铐 其他让那些官去想办法 04/16 23:55
13F:推 franktassone:这怎麽会是你在想? 除非原po是法制室的! 04/26 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