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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1NEu95NI ] 作者: longreen (古力菲斯)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Re: [新闻] 勇夫护孕妻打死贼 「防卫过当」判有罪 时间: Wed May 18 04:42:42 2016 没看到新闻完全忘了有过这件案子。虽然不少人在骂法官恐龙,我个人也是 十分憎恶那些走火入魔的人权教徒法官,但其实从法的角度来看,这个案子 算判得还算合情理。如果本案法官这样都要被骂恐龙的话,那当初案子发生 後,有一位全国知名的伟大「人权律师」针对此案发表的言论,那才更是始 祖级的恐龙了。 那时我就针对这位大人物的言论,在FB上写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刚好现在判 决结果出来,看到板上有些讨论,想说把那时写的东西贴上来,跟大家分享 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还有顺便看看那些律师都是怎麽「知法玩法」的。 ----------------- 吕秋远/勒毙贼五万交保算仁慈 堡垒原则台湾不适用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1029/419314.htm?from=fb_et_news 无所不知的吕大律师又来了。 我其实没有在追踪此人的东西,只是不晓得他是太红了还是怎样,经常有他的文章跑到我 的首页上来。我个人也没对他有什麽偏见(我知道不少人是因为政治立场而成为他的粉丝 ),只是偶尔看到那些自以为名气大学问就大的名人,爱对自己不擅长的领域说三道四, 或是一副陶醉在自我的正义与浪漫情怀时,我就忍不住想要当他们一下。 只是这一次,已经不是不懂装懂的问题了,而是这位以法律为业的律师,竟然在他的专业 领域也表现出这种荒谬的错误,不只让人讶异,也让人感叹当今整体的社会水平。 吕律师这篇文章显露了三个重大(或说危险)的问题,第一是其法学基本涵养的不足(? ),第二我们可以从文章中看到一个懂法的人是如何地玩弄法律(所以都说法律是保护懂 法律的人),第三,就是他常表现出来的逻辑错误。逻辑的谬误是个人逻辑能力的问题, 值得谈的是前面两个,我在「法学基本涵养的不足」这句话後面打了个问号,其实是表示 我认为客观上这应该不是事实,我是相信吕律师在法学素养上是具有相当程度的,至於第 二点的「玩弄法律」,用词上或许会令人误解,但我认为吕律师并非是一个心怀恶意之人 ,事实上以社会普遍的认识他应该是个好人,我们可以说这里「好」的定义是善良与正义 ,这一点我也是认同的。问题就在於,为什麽一个「既有专业素养又正义善良的好人」, 会表现出法律涵养不足又随意操弄法律的样子呢?我想原因只有一个,就是他让他的价值 意识型态凌驾於法律专业之上,由情感主导专业思维的结果导致他犯下这些荒谬的错误。 接下来就来看看,吕律师究竟是做了(说了)什麽有损其法学素养评价的事,又留下了哪 些他(有意或无意,还是他自以为的正义)操弄扭曲法律的痕迹,以及他这次又犯了什麽 思想上的逻辑谬误。 吕律师在法学上的第一个错误,就在他的这一段话中: 「检察官如果目前认定被告涉嫌「过失致死」,其实已经大大的放水。过失致死,是指一 个刑法上没有评价的行为,导致对方死亡,举例来说,就像是开车不慎撞死一个人,开车 本身不违反刑法,但是因为不小心导致别人死亡,那麽就是过失致死。过失致死的刑度, 是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他说「过失致死,是指一个刑法上没有评价的行为,导致对方死亡」,这是对於「过失致 死」这个法律概念一个完全错误的解释。在刑法上,「过失致死」是成罪的,这一点不用 怀疑吕律师也很清楚,他还告诉我们过失致死的刑度如何,所以我们可以把「过失致死」 看成一个罪名,就是过失致死罪,这里要指明的是,「过失致死(罪)」绝对不是「一个 刑法上没有评价的行为导致对方死亡」所构成的。一个刑法上没有评价的行为,不论它导 致什麽结果,行为人都是「无罪」或「不罚」的。吕律师竟然把「刑法上无评价之行为」 跟「过失致死(罪)」兜在一起,真令人称奇。 一个驾驶人专心地开车在路上,遵守所有交通规范也尽力注意了周遭可能发生的状况,突 然有一位精神病患从巷子里冲到马路上被撞死了,这个驾驶人是无罪的,因为他的行为没 有刑法上的评价;但如果这个驾驶人是边开车边玩手机讲电话看影片,不意撞死了正在过 马路的孕妇,这就是过失致死,他致人於死的行为在刑法是有评价的,而上面所谓刑法上 评价究竟指的是什麽?就是我国刑法第12条第1项的规定:「行为非出於故意或过失者, 不罚。」以及刑法第14条第1项:「行为人虽非故意,但按其情节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者,为过失。」简单说,只要行为人之行为非出於故意,且尽了所有的注意义务而无过失 ,这样的行为便无刑法上评价,亦即不罚。一个人因为考上了高考,在自家的庭院放了一 串鞭炮庆祝,结果隔壁90几岁的老太太突然受到惊吓,心脏病发而亡,前者是否犯了过失 致死罪呢?答案是否定的。你在月台边等火车,正好警察在追捕一个犯人,这犯人四处横 冲直撞跑进月台撞倒了你,你的倒地又连带碰倒站在你身边的老先生,结果他竟然掉到轨 道上被正进站的火车辗毙了,你犯了过失致死罪吗?不,你无罪,因为你的「行为」既非 故意也无过失,非刑法上所评价。 再举几种例子,某甲十分痛恨抢走他女友的某乙,每天诅咒某乙出门被车撞死,有一天某 乙真的车祸身亡,某甲是否有罪?答案是无罪;或是某A相信自己具有超能力,他想要试 试自己的威力多大,就跑到机场附近的山丘顶上,对着正要降落的客机「发功」,结果飞 机竟然「真的」失去动力坠落,死伤惨重,某A有罪否?或是他本来是对着天空中的小鸟 发功,结果「不小心」让飞机坠落了,那是「过失致死(罪)」吗?答,他无罪。因为诸 如「诅咒」、「巫术」、「超能力」等都是刑法所不为评价(不承认)的行为。还有一种 行为,即刑法第19条第一项所规定,简白地说就是因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而完全失去判断 力的人,其所为之行为不罚,这种人的行为也无刑法上评价,因为他的行为非出於意志, 亦无法归之於故意或过失。总而言之,「过失致死」绝非是「刑法上无评价的行为而导致 对方死亡」,「过失(行为)」本身就有刑法上的评价,不只评价,它还是构成刑法上行 为的重要定义。如果要照吕大律师说的「过失致死罪是因刑法上无评价的行为导致对方死 亡」的话,我想政府可能要再盖好几座监狱才容纳得了这些「罪犯」。 前面不过是小菜一碟,吕律师接着的错误才真正是一大荒唐,由此更可看出他如何「知法 玩法」,吕律师是这麽说的: 「但是本案的事实大概是窃贼与屋主扭打(谁先动手已经不可考,毕竟窃贼已经死亡), 屋主以学过的擒拿术让窃贼昏厥,因此导致窃贼死亡,在刑法的评价上,是先有伤害的行 为,加重结果导致窃贼死亡,这时候就是伤害致死罪,依法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 刑。各位同学,检察官应该是依伤害致死罪侦查,而不是过失致死罪。两者的刑度,宛如 天堂与地狱,依法来说,检察官目前的侦办罪名可能有违误,而且以五万元交保,这已经 对屋主非常仁慈。」 他说「本案的事实是窃贼与屋主扭打...屋主...先有伤害行为...是伤害致死罪」,在指 出吕大律师如何恣意扭曲解释法律之前,这里先再说明一个他此处所犯的法学上的认识错 误。刑法第277条第1项规定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为普通伤害罪,第2项规定犯前项之 罪因而致人於死者,为加重结果犯,在此我们要先认识一个概念,刑法上对於某些犯罪行 为,特别针对其「事後」可能演变出的「意外结果」,而增设了「加重结果犯」的规定, 此「加重结果犯」有两个重要的要素,第一是「本罪」要先成立,如果没有本罪的成立, 当然无所谓「加重结果」的问题;第二项要素,「加重结果犯」是「故意+过失」行为的 结合,这一点是学习刑法加重结果犯的入门观念,也就是行为人的「原始行为」是出於故 意,但是「衍生之结果」却属於过失,以「伤害致死」为例,行为人一开始必须是故意伤 害对方,但无致其於死之意图,只是被害人事後「由於」行为人的伤害导致了死亡的结果 ,如此行为人的行为才该当「伤害致死罪」的要件。反过来说,如果行为人自始就有致人 於死的意图,那就无所谓伤害致死罪,而应直接以杀人论。 根据上述基本概念,我们来看看吕大律师的问题出在哪里。他说「在刑法的评价上,是先 有伤害的行为,加重结果导致窃贼死亡,这时候就是伤害致死罪」,我是不晓得吕律师到 底是有意省略忽略本罪行为与加重结果间因果过程的讨论呢,还是他现在都忙着写书经营 粉丝团,把自己学过的刑法观念都给忘了,怎麽他能够这麽直接这麽效率地把屋主的「伤 害行为」和窃贼的「死亡结果」连结起来,便以伤害致死罪论之呢?第一,要知道,(故 意)伤害行为与(过失)致死结果间,除了必须有相当因果关系之外,最重要的,是两者 在「时序」上必须能够有所区别,什麽意思呢?比如说甲男在乙女的咖啡里下药,想要害 她拉肚子(故意伤害),结果没想到乙女本身就肠胃不好,喝了被下了药的咖啡整晚拉肚 子,最後竟导致脱水休克身亡(过失致死),这就是所谓的伤害的加重结果犯(伤害致死 );另一个例子,假设A男对B女施打毒品,想要趁对方精神恍惚对她强制性交,不料他没 控制好药量,B女被注射药物後先是呈现极度亢奋状态,数分钟後开始全身抽搐(可视为 体内已开始产生伤害),接着口吐白沫死亡,此时A男便应以「过失致死」论处,而非「 伤害致死」,一方面他一开始没有「伤害故意」,二方面B女身体的受伤与死亡的结果间 ,时序上绵密度极高,难以划分因果关连。否则,如果照吕大律师的说法,「屋主先让窃 贼昏厥...是先有伤害,加重结果导致死亡,是伤害致死罪」,而完全不用考虑故意过失 、原行为与加重结果间的因果及时序上绵密度问题,那麽未来将不会有所谓故意杀人跟过 失杀人罪了,因为全部都变成伤害致死。我把你勒毙,你是先昏了再死,所以我是伤害致 死不是杀人(过失或故意);你向他肚子刺了一刀,他在送医後不治身亡,你也是伤害致 死罪,不是杀人罪。 吕大律师最严重的错误(到底真是错误还是恶意,我们实在很难确认),是他完全无视他 所谓「伤害致死罪」其本罪「伤害罪」的成立与否。前面已经谈过,要构成「加重结果犯 」,必须本罪先成立,才有加重的问题,如果本罪都不成立,根本无加重结果罪的讨论空 间。为什麽我说这位律师在玩弄扭曲法律呢?因为他在拿事实比对法律的适用时(法律用 语叫「涵摄」),只撷取了「部分事实」,俗话说部分的真实不是真实,这位律师在研讨 案例时竟然只用部分事实就要论断行为人的罪刑,我只能说这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说吕 大律师「撷取部分事实」是什麽意思呢,就是他文章的第三段,以「本案的事实是窃贼与 屋主扭打」开始,最後主观认定屋主为伤害致死,并评说检察官对屋主「非常仁慈」。本 案事实是窃贼与屋主扭打,是的,没错,但你难道没有觉得哪里怪怪的?就这麽没头没尾 的一句话,突然地出现好像从天而降的陨石,还是从异次元时空唰地出现的外星人一样。 我相信,凡是具有正常理性与逻辑思维的人,应该都会问:「为什麽他们两人会开始扭打 ?」那正是因为窃贼在屋主家偷窃啊,他是标准的刑事诉讼法第88条所定的「现行犯」啊 !什麽是现行犯,就是「现在‧正在做不法行为的‧罪犯」。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对於现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之行为,不罚 。但防卫行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法学上我们称之(正当防卫)为「阻却违法 事由」,意思就是行为人之行为若具备这类「阻却违法事由」,其行为就不具违法性,也 就是不构成犯罪。本案窃贼在屋主家偷窃被屋主撞见,是为现行犯,当下屋主除了自身的 财产法益「正在」受不法侵害外,身边又有怀有身孕的妻子,他为了「防卫自己或他人权 利」而出手「伤害」窃贼,由於满足各项正当防卫要件(不赘述),他的「伤害罪」应不 予成立,一旦伤害罪不成立,即无所谓加重结果之伤害致死的讨论余地,充其量,只能以 「防卫过当」加以论处,而防卫过当致死,即应以过失致死论之。我们的吕大律师,在做 事实与法律之涵摄时竟然用如此的切割手段,无视行为事实的前因後果,选择性适用法条 ,还一副自高自傲地评述「检察官『违误』、『仁慈』云云」,实在让人哭笑不得。在此 我必须向我们的吕大律师说:检察官以过失致死侦办本案,只是刚好而已,他们不是仁慈 ,只是比你懂法律。 我个人研判,最後法院对此案屋主的判决应该会是「过失致死罪成立,量刑一(或二)年 并予以缓刑」。 最後,吕律师在其文的末段,才搬出正当防卫来讨论,而且谈的是什麽两人身高体重啦武 术背景有没带刀能不能先用椅子档窃贼体质等等,只想单纯从是否「防卫过当」切入,而 不讨论正当防卫本身的发生原因与成立与否。怪的是,正当防卫永远都是跟原始(不法) 行为连结在一起的,先有不法行为,才有防卫行为(暂不考虑认知错误的问题),就像有 作用力才有反作用力一样,怎麽这位大律师谈屋主的伤害行为时不将窃贼的不法侵害与屋 主的正当防卫动机一并列入讨论,反而在最後又没头没脑地将正当防卫独立出来研究,而 且目的是欲指向屋主有无过当的问题,我真不禁怀疑,他是认识窃贼还是跟那位屋主有仇 吗?我在本文开始时提到的,吕律师所犯的逻辑上的一大谬误,就是他根本不该写最後一 段讨论正当防卫,虽然他很努力地切割,把一个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的讨论弄得支离破碎 ,然而一旦他承认了屋主的「正当防卫」,那麽他所称的「伤害致死罪」就绝对不会成立 ,因为就像我前面所说的,正当防卫的成立已阻却了屋主「伤害罪」的构成,自无加重的 问题。吕大律师在最後扯这个正当防卫,完全就与他前文的主张相互矛盾,根本就是自打 嘴巴。 -------------- 现在这个案子判决结果出来,不知道我们大律师是不是又会发表什麽奇言异论,我是没兴 趣去搜寻啦,只不过不晓得哪天会不会又自己跳到我的首页上面来。总而言之,这个案子 最後是这样判,而不是像那位大人物说的要判这位当事人伤害致死(我们或许该庆幸这位 名人只考上律师而已),至少让我觉得台湾的司法还算没到绝望的地步(虽然时常让人心 生绝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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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iPolo3: 楼上firstshadow. 楼下Obov 05/18 04:44
2F:推 westwood0402: 之前没仔细看,原来他的法律见解可以这麽神奇... 05/18 04:44
3F:推 leetzuwen: 你法律系? 05/18 04:45
4F:嘘 ssembla: 啊不就不满他对婊子一案打脸台男仇女心态吗?亚洲男人就 05/18 04:46
5F:→ ssembla: 是爱别有用心的耍手段 讲违背良心的话 05/18 04:48
6F:推 Wolowitz: 写的不错 05/18 04:49
7F:推 askingts: 推一个 精辟见解 05/18 04:49
8F:推 willy: 长知识了!! 05/18 04:50
9F:推 harry901: END一下 05/18 04:52
10F:推 royalblue08: 专业推 05/18 04:53
11F:推 tryagain24: 太长了 通常会被END 或 略过 05/18 04:57
12F:推 zainc: 感谢阿~获益良多~ 05/18 05:03
13F:→ daniel50506: 为什麽法律涵养不足可以玩法啊 涵养是道德之类的意 05/18 05:04
14F:→ daniel50506: 思吗? 真心询问 05/18 05:05
15F:推 aidao: 判决确实合理 05/18 05:05
16F:→ daniel50506: 我的意思是 我以为法律涵养是对法的理解? 05/18 05:05
17F:→ daniel50506: 那理解不足为什麽是玩法@@? 05/18 05:06
18F:推 a1122334424: 与其说玩不如说是扭曲 可能语意会好一些? 05/18 05:06
19F:→ a1122334424: 啊 我文章没认真看 没针对谁发表意见 05/18 05:07
20F:推 fedexlix: 我们这些外人不懂法律概念 这姓吕算是有通过相对客观 05/18 05:07
21F:→ fedexlix: 的专业认证(国家考试)吧? 那麽你在纠正他的错时是基於 05/18 05:07
22F:→ fedexlix: 你也通过了同样的客观专业认证吗 不然我们怎知道谁说的 05/18 05:07
23F:→ fedexlix: 才是对啊 05/18 05:07
24F:推 WinniBear: 所以我们不能质疑他的判断??因为他是权威?? 05/18 05:08
25F:推 a1122334424: 要看在什麽样的平台 还有双方过往言论的累积 另外是 05/18 05:09
26F:→ a1122334424: 个案的理论上的强度 05/18 05:10
27F:推 sars7125889: 推推,好多观念跟举例都好怀念XD 05/18 05:10
28F:推 cul287: 涵摄过程必须非常严谨 05/18 05:14
29F:推 wangquanchi: 刑法总则的内容而已,吕大律师到底是怎麽考上的 05/18 05:15
30F:推 fedexlix: 有质疑才有进步是肯定没错的 05/18 05:15
31F:推 deathsoma: 受用,推! 05/18 05:16
32F:→ fedexlix: 相信国家考试有其严谨把关之处啦 不然专业认证制度如何 05/18 05:19
33F:→ fedexlix: 自处 05/18 05:19
34F:推 bybe: 虽然不是法律系 整个吕律师的文章看完 根本在卖弄他的法学 05/18 05:28
35F:→ bybe: 知识 自以为是 乡民可以在去看看他的文章 被骂的好惨 05/18 05:29
36F:→ bybe: 这只会让我更讨厌废死 05/18 05:30
37F:推 kamelol: 这篇猛! 05/18 05:32
38F:推 WinniBear: 啊??废死也跳TONE太大XD 除非你觉得..... 05/18 05:32
39F:推 bybe: 因为吕大律师在文章ㄧ直强调窃贼的人权 05/18 05:35
40F:→ bybe: 他马的假掰 05/18 05:35
41F:推 APC: 盖 05/18 05:43
42F:推 jyekid: 吕律师的法律素养有问题 就刑法面 他已经不只一次这样了 05/18 05:44
43F:→ jyekid: 上一次是二审治癒说 听到傻眼 05/18 05:44
44F:推 GATSBYsolid: 专业又有理给推 05/18 05:47
45F:→ machiusheng: 要保障罪犯人权,才是普世价值 05/18 05:48
46F:推 evil3216: 05/18 05:53
47F:推 chihao5566: 没学过法律看这篇论点也很清晰,给推~ 05/18 05:54
48F:嘘 hk416: 红明显 原po身分是法官 05/18 05:57
49F:推 kning: 请问一下 防卫与阻却现行犯之违法行为是否适用比例原则 05/18 06:02
50F:推 kengi1112: 路过推,八卦卧虎藏龙 05/18 06:02
51F:推 bheegrl: 看完了@@,推 05/18 06:03
52F:推 tompi: 感谢,推。 05/18 06:07
53F:推 machiusheng: 警察用枪打死罪犯,可是要卖祖产,去坐牢 05/18 06:09
54F:推 yan1979: 名气大也有偏见 推一个 05/18 06:12
55F:推 WinniBear: 护孕妻=爱为出发点,有罪,吕:天堂与地狱。所以....... 05/18 06:13
56F:推 PPmYeah: 感谢分享 05/18 06:14
57F:→ a1122334424: 所以? 05/18 06:15
58F:→ WinniBear: 自己想吧,何必在乎我想甚麽。 05/18 06:15
59F:推 qweaaazzz: 睡不着的可以看这篇,看完马上有睡意 05/18 06:15
60F:→ a1122334424: 严格来讲 真要保护的话 叫她躲到邻居家甚至警察局 05/18 06:16
61F:→ a1122334424: 可能比和犯人一起留在家中安全些吧? 05/18 06:16
62F:推 WinniBear: 所以你觉得孕妻不爱老公??他也有可能会失败。 05/18 06:17
63F:推 dirubest: 看完了,虽然不是很懂但感觉很厉害 05/18 06:19
64F:推 unfinish: 笑死人 怎麽推文又出现那种 你不具律师资格就不能指正律 05/18 06:22
65F:→ unfinish: 师的无厘头护航 05/18 06:22
66F:推 godevangel: 看完推,好详细的解释! 05/18 06:26
67F:推 sarspieya521: 这篇真的长知识了,讲得很好 05/18 06:29
68F:推 yangjian: 推 05/18 06:32
69F:→ green0953: 看的很痛苦 05/18 06:32
70F:嘘 TKforever: 好烦噢 挑人家语病在那边沾沾自喜 05/18 06:38
71F:推 bab7171: 推 很专业 05/18 06:39
72F:推 Faker8294: 专业给推,不过有些人应该不会整篇看完 05/18 06:42
73F:推 hiimjack: 语病?我以为法律用语需要精准 原来大律师不需要呢 05/18 06:45
74F:推 v32767: 严谨好文 05/18 06:49
75F:→ japan428: 阿角色扮演错了吗? 如果有兴趣去看双口律师对空服员看 05/18 06:55
76F:→ japan428: 法跟他替资方辩护的角色 你会觉得不知今夕是何夕 05/18 06:56
77F:嘘 ShadowTime: ? 05/18 06:56
78F:推 TheQ: 推 好文 05/18 06:57
79F:推 LNight0417: 推 05/18 07:05
80F:嘘 AudiA6: 每一条法有好多种解释方式,不是他说了算,也不是你说了 05/18 07:12
81F:→ AudiA6: 算,要打脸别人也要援引过去的判例才比较客观 05/18 07:12
82F:推 ms0481766: 长姿势 05/18 07:13
83F:推 daniel0922: 专业推 05/18 07:15
84F:推 ian5king: 超级优文 05/18 07:16
85F:推 jamesdu: 推 05/18 07:17
86F:推 epyonwing: 条理清楚 推 05/18 07:17
87F:推 yannicklatte: 05/18 07:19
88F:推 cooljoke: 推 05/18 07:20
89F:推 LinOne: 推! 05/18 07:24
90F:→ AnpingTW: 吕大律师就刑法考题三段解法 构成要件该当性 再阻却违法 05/18 07:28
91F:推 shallreturn: 推专业 05/18 07:34
92F:推 walkerboy: 推 好精辟 05/18 07:36
93F:推 neverli: 推 05/18 07:39
94F:推 rant: 推 05/18 07:41
95F:推 lyu0001: 推 05/18 07:43
96F:嘘 killerken: 你才错误连篇......唉 05/18 07:44
97F:→ ronray7799: 不知道原PO是检察官还法官? 05/18 07:45
98F:推 exist987: 太长END 看的有点痛苦@@ 05/18 07:49
99F:嘘 killerken: 半吊子键盘律师 不是有不法侵害後面就一定正当防卫 05/18 07:56
100F:嘘 pigmimicat: 你哪位? 05/18 07:56
101F:推 pinis: 推,感谢解释,让我对司法产生点信心 05/18 07:56
102F:推 CowBLay: 好文 05/18 07:56
103F:推 chister: 嗯嗯 05/18 07:57
104F:推 iAmPtt: 写得真好 上面那个说挑人语病的 应该没学过法律吧 法律上 05/18 07:58
105F:→ iAmPtt: 评价本来就是一个字都会影响全局 真是无知的乡民 05/18 07:58
106F:推 mdkn35: 你也应知道台湾撞人一定要负部分责任 05/18 08:01
107F:嘘 Leeng: 嘘 hk416: 红明显 原po身分是法官 键盘法官(真) 05/18 08:05
108F:推 ericbaker: 果然连逻辑正确的文章都会有人嘘,上面那个k大建议看一 05/18 08:06
109F:→ ericbaker: 下内文,是写成立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05/18 08:06
110F:推 okll: 05/18 08:08
111F:推 boss89107: 防卫过当不会完全阻却掉伤害罪的违法,是减轻或免除罪 05/18 08:08
112F:→ boss89107: 责不是吗 05/18 08:09
113F:嘘 nsr150xx: (已被blaz删除) 洽首页板 05/18 08:09
114F:嘘 common286: 下药迷奸致死的例子,你说没有「伤害故意」,我看太懂 05/18 08:11
115F:推 cary3410: 先推不让别人知道我没耐心看完 05/18 08:14
116F:推 wertabcmk: 刑法总则是大一的必修课哦ㄏㄏ 05/18 08:14
117F:推 dirklin: 推 05/18 08:18
118F:嘘 nazo: 原po法官?我以为是菸酒生咧 05/18 08:19
119F:推 aven01: 台肯 05/18 08:21
120F:嘘 marc47: 写了很长,但举例很差,充满不专业的评论 05/18 08:22
121F:推 skywithfish: 快推文 不然别人说我看不懂QQ 05/18 08:23
122F:推 alcatrazlin: 第一个谬误就让人傻眼 我刑法再烂也知道吕律师的说法 05/18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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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F:嘘 Sunofgod: 文人相轻 法官?那更瞧不起了 05/18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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