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unchi77726 (小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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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劳动基准法-打工文请符合规定
时间Mon Dec 12 11:58:51 2011
因为自己有在打工,然後也有看条文的习惯
所以整理了资料
希望对广大打工族群有所帮助
也能让雇主清楚了解现行的规定
文献采用:
劳动基准法 (民国100年06月29日修正)
http://ppt.cc/DnIR
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 (民国98年02月27日修正)
http://ppt.cc/Hfao
ptt part-time板
(以下文字皆有撷取段落,全文请内详法规)
劳动基准法 第21条 - 基本工资
工资由劳雇双方议定之。但
不得低於基本工资。
资料来源:劳委会
http://ppt.cc/UPQ(
※基本工资自101年1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18,780元,每小时103元。
现行 自100年1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17,880元,每小时 98元。
劳动基准法 第30条 - 工作时数
劳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
不得超过八小时
劳动基准法 第25条 - 性别歧视之禁止
雇主对劳工
不得因性别而有差别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给付同等之工资。
劳动基准法 第24条 -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加给之计算方法
雇主延长劳工工作时间者,其延长工作时间之工资依左列标准加给之:
一、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
加给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
加给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者,按平日每小时
工资额加倍发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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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说明 (以101年元旦上路之最低薪资为例)
工作8hr以内 103/hr
工作10hr以内
前8hr 103/hr
9~10hr 137/hr
工作12hr以内
前8hr 103/hr
9~10hr 137/hr
11~12hr 171/hr
劳动基准法 第36条 - 例假
劳工每七日中至少应有一日之休息,作为例假。
劳动基准法 第37条 - 休假
纪念日、劳动节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均应休假。
劳动基准法 第39条 - 假日休息工资照给及假日工作工资加倍
第三十六条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条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条所定之特别休假,工资应
由雇主照给。雇主经徵得劳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资应加倍发给。因季节性关系有
赶工必要,经劳工或工会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 第23条 - 应放假之纪念日
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放假之纪念日如左:
一、中华民国开国纪念日 (1/1) 二、和平纪念日 (2/28)
三、革命先烈纪念日 (3/29) 四、孔子诞辰纪念日 (9/28)
五、国庆日 (10/10) 六、先总统 蒋公诞辰纪念日 (10/31)
七、国父诞辰纪念日 (11/12) 八、行宪纪念日 (12/25)
本法第三十七条所称劳动节日,系指五月一日劳动节。
本法第三十七条所称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关规定应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华民国开国纪念日之翌日 (1/2) 二、春节 (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
三、妇女节、儿童节合并假日 四、民族扫墓节 (农历清明节为准)
五、端午节 (农历五月五日) 六、中秋节 (农历八月十五日)
七、农历除夕。 八、台湾光复节 (十月二十五日)
九、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者。
板主结论:
从除夕至初三都要双倍薪
还有...研究生似乎不能符合劳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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