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sonking (阿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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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求真] 喝酒事件 无罪
时间Sun Mar 13 16:01:37 2011
【裁判字号】 99,易,3612
【裁判日期】 1000309
【裁判案由】 过失致死
【裁判全文】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99年度易字第3612号
公 诉 人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陈志恒
被 告 黄少伯
被 告 陈俊宏
被 告 李智忠
被 告 许燕林
上五人共同
选任辩护人 黄肇萍律师
上列被告因过失致死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99年度调侦字第
431号),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陈志恒、黄少伯、陈俊宏、李智忠、许燕林均无罪。
理 由
一、公诉意旨略以:被告陈志恒、黄少伯、陈俊宏、李智忠、许
燕林等均为家住金门而外出就学之学子,被告陈志恒平时以
电脑MSN网路聊天程式与被害人赖宣谕交谈,民国97年11月1
4日晚上11时30分许前不详时间,被告陈志恒与被害人赖宣
谕相约在台中市西屯区○○○路○段181号东海大学学生宿舍
30栋前见面,被告陈志恒遂与被告黄少伯、陈俊宏、李智忠
、许燕林等共同携带金门出产之0.75公升、酒精浓度58度之
金门高粱酒1瓶准时赴约,被害人赖宣谕与被告陈志恒等5人
谈天嬉闹後,浅尝一口前开高粱酒而夸口酒味平淡,被告陈
志恒等5人遂起哄,以被害人赖宣谕若能一口气喝光整瓶高
粱酒,可得赏金新台币(下同)600元,被害人赖宣谕遂随
之起舞一口饮至2/3瓶时,突然出现脸色发白、头晕、站立
不稳等徵状,被告陈志恒、黄少伯、陈俊宏、李智忠、许燕
林等察觉有异,而尽速蒐集约定之600元奖金交予被害人赖
宣谕以劝阻其继续饮用,被害人赖宣谕饮酒後因所饮食之酒
精尚未完全挥发而仍有意识,被告陈志恒、黄少伯、陈俊宏
、李智忠、许燕林等均为受有良好高等教育之学子,且均出
身於金门而熟知金门高粱酒之高酒精浓度性质,渠等对於平
日未常饮用酒类之大学女生,提出将高浓度酒精饮品一饮而
尽之要求等玩笑,而被害人赖宣谕亦乘兴应其要求饮下大量
高浓度酒精饮品等行为时,应负有防止使被害人赖宣谕发生
酒醉後不省人事而发生呕吐物阻塞呼吸系统、跌倒或酒精中
毒等危险或意外现象之义务,而依当时情形及被告陈志恒、
黄少伯、陈俊宏、李智忠、许燕林等之智识、能力,并无不
能注意之情事,未在旁随时照料或即时送医救治,竟以渠等
为男生无法进入女生宿舍之理由,任由被害人赖宣谕独自进
入电梯返回30栋宿舍606舍房内休息,致被害人赖宣谕独自
返回宿舍,告知同寝室陈姿君有饮酒事实後,趴睡於书桌前
,因酒精中毒而呼吸衰竭死亡,嗣陈姿君於翌(15)日上午
12时30分许,见被害人赖宣谕趴於书桌上而未理会多通电话
铃声,而始报警发现被害人赖宣谕业已死亡而查获上情,案
经告诉人即被害人赖宣谕之母刘碧琼告诉侦办;因认被告陈
志恒、黄少伯、陈俊宏、李智忠、许燕林等涉犯刑法第276
条第1项之过失致死罪嫌。
二、按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又
不能证明被告犯罪者,应谕知无罪之判决,刑事诉讼法第15
4条第2项、第301条第1项分别定有明文。而事实之认定,应
凭证据,如未能发现相当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自不能
以推测或拟制之方法,为裁判基础(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
86号判例参照)。
三、公诉人认被告陈志恒、黄少伯、陈俊宏、李智忠、许燕林等
人涉犯前开过失致死罪嫌,无非系以:(一)被告陈志恒、黄少
伯、陈俊宏、李智忠、许燕林等於警询及侦讯时之供述:被
告等均为生长於金门高梁酒生产地之金门,被告等於97年11
月14日晚间,与被害人赖宣谕相约在东海大学30宿舍前饮酒
,被告等迨被害人赖宣谕饮用2/3瓶高梁酒後,任由被害人
独自进入电梯返回宿舍,而未行通知校内辅导人员注意被害
人赖宣谕身体状况或使被害人赖宣谕就医等行为等事实;(二)
告诉人刘碧琼之指诉:犯罪事实之全部;(三)证人陈姿君於警
局之证述:被害人赖宣谕书桌前剩下约1/3瓶金门高梁酒系
被害人赖宣谕返回时所携带回来物品,被害人赖宣谕告知酒
醉後坐在书桌前直至上午发现被害人赖宣谕不接电话趴睡於
书桌前死亡等事实;(四)证人即东海大学学务处生活辅导组组
长(宿舍辅导助理)李中坚、郭承仪之证述:被告等使被害
人饮酒後,不曾透过任何管道通知宿舍辅导人员注意被害人
身体状况之事实;(五)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检察署97年度相字第
1838号相验卷宗、相验屍体证明书、解剖报告、被害人舍房
剩余酒品照片:被害人赖宣谕饮用酒精浓度58°之金门高梁
酒达2/3瓶,饮用後独自在房内书桌上趴睡死亡,死亡原因
为酒精中毒致呼吸衰竭等事实等为据。
四、讯据被告陈志恒、黄少伯、陈俊宏、李智忠、许燕林均坚持
否认有何过失致死之犯行,被告陈志恒辩称:金门高梁酒是
600毫升,伊等当天要送被害人赖宣谕回去,但宿舍电梯不
能进入,伊等有送被害人赖宣谕到电梯口,当时候,伊等有
询问被害人赖宣谕房间内是否有人,被害人赖宣谕告知有人
,喝酒系伊提议的,当时伊有询问被害人赖宣谕的状况,一
开始被害人赖宣谕是先用瓶盖尝试喝,她说没问题等语;被
告黄少伯辩称:发生这件事情伊等深感难过,但认为没有法
律上之过失等语;被告陈俊宏辩称:对於这件事情感到难过
,对於法律上认为没有过失,与被害人赖宣谕打赌完有确认
她的状况,她还很清醒,伊等都是第一次见面,也不知道被
害人赖宣谕的宿舍号码等语;被告李智忠辩称:对於这件事
感到难过,对於法律上认为没有过失等语;被告许燕林辩称
:对於这件事感到难过,对於法律上认为没有过失等语。经
查:
(一)被害人赖宣谕於饮用大量58°金门高梁酒後,因呼吸衰竭
、酒精中毒死亡之情,此有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
员会台中荣民总医院法医参考病例摘要1份(参照97年度
相字第1838号相验卷第17页)、台中市消防局紧急救护纪
录表1份(参照97年度相字第1838号相验卷第19页)、台
湾台中地方法院检察署相验屍体证明书1份(参照97年度
相字第1838号相验卷第39页)、案发现场照片16张(参照
97年度相字第1838号相验卷第25至32页)、相验照片6张
(参照97年度相字第1838号相验卷第47至49页)、解剖照
片13张(参照97年度相字第1838号相验卷第52至60页)在
卷为凭,复经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相验属实,
并制有相验笔录(参照97年度相字第1838号相验卷第33页
)、解剖笔录(参照97年度相字第1838号相验卷第36页)
、检验报告书(参照97年度相字第1838号相验卷第61至68
页)在卷为凭;嗣经法医师解剖结果,发现其血液内有酒
精浓度0.323﹪,尿液内酒精0.358﹪,已达到迷醉、昏迷
的状态,因此造成死者死亡的机转,是因酒精对脑部及呼
吸中枢的抑制,导致呼吸衰竭死亡等情,此有台湾台中地
方法院检察署解剖报告书(参照97年度相字第1838号相验
卷第69至75页)在卷可稽;且经将被害人赖宣谕之血液、
尿液,送请法务部法医研究所以萤光偏极免疫分析法、顶
空气相层析分析法、液相层析质谱分析法及气相层析质谱
分析法检测,经检验结果:(一)送验血液经检验结果发现含
酒精323㎎/dl(即0.323﹪)、Atropine;(二)送验尿液经
检验结果发现含酒精358㎎/dl、Atropine;(三)送验上揭检
体经检验结果未发现安非他命类、鸦片类、镇静安眠药及
其他常见毒药物成分,此有法务部法医研究所97年12月10
日法医毒字第0970005656号函(参照97年度相字第1838号
相验卷第50页)在卷可按;再者,被害人赖宣谕所饮用之
金门高梁酒经送验结果,未检出甲醇成分或一般可挥发性
有机药物成分,此有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12月26
日刑监字第0970189546号监定书(参照97年度相字第1838
号相验卷第76页)在卷可参;由此可知,被害人赖宣谕系
因大量饮用58°高梁酒後,达到迷醉、昏迷状态,脑部及
呼吸中枢遭到酒精抑制,导致呼吸衰竭死亡,并无其他外
力介入之因素,应堪认定。
(二)本案中被害人赖宣谕为赢取赏金600元,而接受被告陈志
恒、黄少伯、陈俊宏、李智忠、许燕林等五人提出之条件
,饮用1瓶酒精浓度为58°之金门高梁酒,被害人赖宣谕
之行为,虽系出於个人评估後之作为,然按刑法上所谓「
自我(被害人)负责原则」,系指行为人若参与他人故意
自伤行为或同意他人之危害行为者,在被害人自我负责原
则之范围内,行为人不受归责。而「自我(被害人)负责
原则」也会形成过失犯中客观归责的界限,其基本出发点
在於,每个人原则上仅需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藉此在客观
归责层次上明确区别不同的负责领域并限缩归责的范围。
据此,行为人唆使、促成或帮助被害人或与其相约共同从
事可能危害自我的风险活动,只要被害人自我对活动风险
有所充分认知且自甘冒险者,行为人亦不因过失而受归责
。对此,被害人赖宣谕先前从未有过饮用酒精浓度58﹪之
金门高梁酒之经验,显然不知瞬间大量饮用高浓度酒精之
後,所可能产生之泥醉、昏迷,甚至中枢神经、呼吸系统
遭到酒精抑制之严重後果,而被告陈志恒、黄少伯、陈俊
宏、李智忠、许燕林等人在案发当时亦未主动提醒被害人
赖宣谕饮用烈酒之後续生理反应,可见被害人赖宣谕并非
系在充分认知之情况下,自甘冒险大用饮用烈酒,因此,
被告陈志恒、黄少伯、陈俊宏、李智忠、许燕林等人自难
适用「自我负责原则」藉以免除渠等对被害人赖宣谕死亡
结果之客观可归责性。
(三)被告陈志恒、黄少伯、陈俊宏、李智忠、许燕林等五人基
於对於特定危险源之责任中之危险前行为理论,应当具有
保证人之地位:
1、按刑法第15条第1项之规定:「对於犯罪结果之发生,法
律上有防止之义务,能防止而不防止者,与因积极行为发
生结果者同。」,此即所称不纯正不作为犯,行为人以消
极不作为之方式达到通常须以积极作为方式才能实现的犯
罪构成要件,亦即行为人基於其保证人地位而负有防止结
果发生之义务,而行为人却以与积极作为等价的消极不作
为方式,导致了不法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前开条文中所
称「法律上有防止结果发生之义务者」,即是所谓的居於
保证人地位之人。保证人地位,以具有防止结果发生且具
刑法关连性之法义务为前提。因不纯正不作为犯,是作为
犯的补充型态,与作为犯同样是违犯了禁止规范,因此也
适用作为犯的构成要件,但为避免处罚范围过度扩张,应
以行为人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保证人地位为前提,才能将
不纯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相提并论。
2、现今学说上主要从实质而非形式判断标准来界定保证人地
位,并将之区分为两种主要类型:一是对特定法益的保护
义务,具体类型包含特定近亲关系、特定共同体关系
、自愿承担保护义务者、结合保护义务的特殊公职或
法人机构成员;一是对特定危险源的责任,具体类型包含
危险源的监督者、管护他人者、危险前行为。而所
谓「危险前行为」,即刑法第15条第2项所规定:「因自
己行为致有发生犯罪结果之危险者,负防止其发生之义务
。」,危险前行为构成保证人地位之理由在於:因为自己
行为(含作为、不作为)而对他人法益造成危险者,负有
再以自己行为来排除该危险以避免结果发生的义务。危险
前行为并非任何行为皆属之,必须具备特定之行为品质,
亦即前行为必须创设了损害发生的接近危险,始足当之,
换言之,前行为必须是客观上违反义务,并因而导致法益
受侵害危险的行为。
3、首先,行为人必须因为前行为而制造了损害发生的密接危
险,亦即该前行为已经制造出一个具体的危险状态者,始
足当之;其次,前行为原则上必须具有义务违反性,亦即
危险必须是由违反义务的前行为所招致,据此,因自己故
意或过失,或其他违反义务之危险前行为,而危及他人法
益者,负有防止结果发生之保证人义务;再者,违反义务
的前行为,和所生危险或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具有义务违
反的关联性,行为人始负防止义务,亦即违反义务的前行
为人,并不对因其行为所生的所有危险,而是仅对该义务
规范所欲避免的该危险(所欲保护的该法益),才负有防
止结果发生的保证人义务。
4、本案中被告陈志恒、黄少伯、陈俊宏、李智忠、许燕林等
五人以出具赏金600元、起哄鼓舞被害人赖宣谕短时间内
饮用大量之酒精浓度58°之金门高梁酒之行为,致使被害
人赖宣谕有发生急性酒精中毒,而抑制脑部及呼吸中枢,
导致呼吸衰竭死亡之危险,此等行为,对於被害人赖宣谕
之生命、身体法益造成危险,自属於危险前行为之范畴。
又被告陈志恒、黄少伯、陈俊宏、李智忠、许燕林等人之
前开劝酒行为,致使被害人赖宣谕饮酒过量,导致急性酒
精中毒之结果,被告陈志恒、黄少伯、陈俊宏、李智忠、
许燕林等五人劝酒之危险前行为,与被害人赖宣谕酒精中
毒死亡结果,二者间明显具有义务违反的关联性存在,则
渠等应该负有防止被害人发生酒精中毒、呼吸衰竭死亡结
果发生之义务,是被告陈志恒、黄少伯、陈俊宏、李智忠
、许燕林等五人因渠等起哄劝酒造成被害人赖宣谕酒醉之
危险前行为,业已成立不纯正不作为犯首应具备之「保证
人之地位」。
(四)被告陈志恒、黄少伯、陈俊宏、李智忠、许燕林在被害人
赖宣谕接受被告陈志恒提议一口饮尽58°金门高梁酒(约
600毫升)获得600元赏金之挑战,即刻饮用2/3瓶大约400
毫升之烈酒後,眼见被害人赖宣谕突然出现脸色发白、头
晕、站立不稳等徵兆,立即制止被害人赖宣谕继续饮用,
并收集赏金後交付予被害人赖宣谕,再护送被害人赖宣谕
至女生宿舍电梯前,让被害人赖宣谕自行返回女生宿舍寝
室内,被害人赖宣谕於返回寝室後,与室友陈姿君短暂交
谈後,即返回个人之书桌,再上网与其兄在网路即时通短
暂对话後,即趴睡在其书桌上,以迄翌日上午,经被告陈
志恒拨打宿舍内线电话予被害人赖宣谕欲询问状况,被害
人赖宣谕一直未接听电话,再拨打被害人赖宣谕之行动电
话,经室友陈姿君代为接听後,发现被害人赖宣谕叫不醒
,察觉有异,乃告知被告陈志恒找人前往察看,随即送医
救治,被害人赖宣谕於到院前死亡等情,业据告诉人即被
害人赖宣谕之母刘碧琼於侦查中指诉明确,核与证人陈姿
君於本院中到庭证述内容相符,被告陈志恒等人对此亦不
争执,应堪认定。因此,本案主要之争点,即在於被告陈
志恒、黄少伯、陈俊宏、李智忠、许燕林等人於被害人赖
宣谕大量饮酒後,将其护送返回女生宿舍寝室内休息之行
为,是否已达到保证人地位所需之防止结果发生应有之保
护义务作为程度。
(五)观诸东海大学检送之电梯及宿舍大门处监视器录影翻拍照
片(参照本院卷第121、122页)及录影光碟翻拍照片(参
照本院卷第123至168页)显示:被害人赖宣谕於97年11月
14日23时50分41秒步入女生宿舍电梯欲下楼赴约,於97年
11月15日凌晨0时26分27秒步入宿舍电梯欲上楼返回寝室
,斯时被害人赖宣谕左手持喝剩之金门高梁酒独自走入电
梯内,神态、步履尚称平稳,未有身体摇晃、步履不稳之
酒醉状态。而观之宿舍大门处监视器录影翻拍照片(参照
本院卷第123至168页)可见,被害人赖宣谕於97年11月15
日凌晨0时25分55秒,由被告陈俊宏护送至女生宿舍管制
区前(参照本院卷第123至134页),被害人赖宣谕於当日
凌晨0时26分07秒自行进入管制区後,在电梯前等待上楼
电梯,被告陈俊宏转身在大门入口处等候确认被害人赖宣
谕顺利进入电梯,此时被害人赖宣谕独自站立在电梯前等
候,未见步履摇晃或摊坐在地上之情形(参照本院卷第13
5至152页),被害人赖宣谕於当日凌晨0时26分27秒步入
开启之电梯内,此时,另有一位穿着粉红色外套之学生亦
返回当时搭乘电梯(参照本院卷第153至156页),此时被
告许燕林於当日凌晨0时26分30秒自大门外步入大门入口
处察看被害人赖宣谕是否已上楼(参照本院卷第157至162
页),期间,被告陈志恒亦於当日凌晨0时26分35秒趋前
察看状况,确认被害人赖宣谕是否已安全搭乘电梯上楼(
参照本院卷第163页),待电梯关闭後,被告陈志恒、陈
俊宏、许燕林等人始於当日凌晨0时26分37秒转身离去(
参照本院卷第164至168页)。是被告陈志恒、黄少伯、陈
俊宏、李智忠、许燕林等人并非任令被害人赖宣谕於大量
饮酒後自行返回女生宿舍,而系一路护送返回至女生宿舍
管制区前,当时被告陈俊宏固有稍以手护持被害人赖宣谕
之情形,然被害人赖宣谕当时行走之步伐尚属正常,由监
视录影画面观之其身体亦尚未达到瘫软无法行走之糜醉状
态,而等候电梯时被害人赖宣谕亦无摊坐地上之情形,且
其手中所持之高梁酒瓶从头到尾亦无掉落或拿不稳之情形
,被告陈志恒、黄少伯、陈俊宏、李智忠、许燕林等人自
无从依据当时之状况猜测到被害人赖宣谕有急性酒精中毒
之危险,且衡诸常情,一般人对待酒醉之人,最佳之处理
方式,并非将之送医急救,而系将其平安护送返家,以被
害人赖宣谕当时系寄宿学校宿舍之在学学生,因女生宿舍
有门禁管制,男生不得进入,被告陈志恒、黄少伯、陈俊
宏、李智忠、许燕林等人因此将其护送返回至女生宿舍管
制门处,此举亦属合理,之後,被告陈俊宏、许燕林、陈
志恒等人在确认被害人赖宣谕顺利进入电梯上楼欲返回寝
室之後,始行离去之行为,当已善尽防止结果发生应有之
保护义务作为程度。另外,女生宿舍大门虽有执勤之学生
、舍监等人,然一般学生宿舍均明令禁止学生在校内或宿
舍内饮酒之行为,在此情况下,被告陈志恒、黄少伯、陈
俊宏、李智忠、许燕林等人自然不可能在未经被害人赖宣
谕之同意下,擅自告知舍监或宿舍管理员被害人赖宣谕在
校园内饮用大量酒类之行为,致使被害人赖宣谕遭到纠正
或处罚,因此,被告陈志恒、黄少伯、陈俊宏、李智忠、
许燕林等人未向舍监或宿舍管理员告知被害人赖宣谕饮酒
之情,亦属合理。再者,就被害人赖宣谕返回寝室後,被
告陈志恒等人并未再拨打电话向被害人赖宣谕确认其身体
状况部分,衡诸常情,一般人将酒醉之友人护送返家後,
即将由酒醉之人交由家人照顾或让其自行在家中休息,因
此,被告陈志恒等人认为被害人赖宣谕酒醉返回寝室休息
,不便打扰,未再拨打电话确认,直到隔天近午时分被告
陈志恒始拨打宿舍内线电话及被害人赖宣谕之行动电话欲
向确认其身体状况,亦属合情合理之处置方式。因此,被
害人赖宣谕返回寝室後,因急性酒精中毒发生导致死亡之
结果,已非被告陈志恒、黄少伯、陈俊宏、李智忠、许燕
林等人所得预见之结果,自难令负过失致死之罪责。
(六)从而,依据现有事证,尚不足以认定被告陈志恒、黄少伯
、陈俊宏、李智忠、许燕林等人有何过失致被害人赖宣谕
於死之行为。此外,复查无其他积极证据,足认被告有何
前揭过失致死之犯行,被告陈志恒、黄少伯、陈俊宏、李
智忠、许燕林等被诉过失致死部分,应属不能证明,揆诸
前揭说明,自应为无罪之谕知。
据上论断,应依刑事诉讼法第301条第1项,判决如主文。
中 华 民 国 100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如不服本判决应於收受判决後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书状,并应
叙述具体理由;其未叙述上诉理由者,应於上诉期间届满後20日
内向本院补提理由书(均须按他造当事人之人数附缮本)「切勿
迳送上级法院」。
书记官 庄金屏
中 华 民 国 100 年 3 月 9 日
※ 引述《woo123woo (woo123woo)》之铭言:
: 3年前的那个金门高梁事件
: 今早判决出炉
: 据说: 判定无罪!
: 想求真一下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28.195.235
1F:→ anito :30606...晚上有没有八卦呢? 140.128.194.30 03/13 17:11
2F:→ ViciousDog :直接公布姓名不太妥当吧 冏" 114.41.164.132 03/13 17:11
3F:→ hosonking :这是法院对外公开的资讯140.128.195.235 03/13 17:56
4F:→ hosonking :而且目前法院也是以公开为原则140.128.195.235 03/13 18:00
5F:→ hosonking :例外如儿少、性侵害件才不公开140.128.195.235 03/13 18:01
6F:→ hosonking :法院组织法有明文规定140.128.195.235 03/13 18:03
7F:推 anito :没什麽好不公开的! 140.128.194.30 03/13 18:26
8F:推 killerbook :给推 218.35.223.140 03/13 22:07
9F:→ onde :为什麽有人一直提30606?没有八卦你很 121.254.84.95 03/13 22:28
10F:→ onde :失望是吗? 121.254.84.95 03/13 22:28
11F:→ Meok183 :说真的!我很不喜欢anito的行为! 60.244.250.1 03/13 22:55
12F:→ Meok183 :唯恐天下不乱吗!事情过了就过了 60.244.250.1 03/13 22:56
13F:→ Meok183 :有必要一直题一直题嘛! 60.244.250.1 03/13 22:56
14F:推 qwer007 :不能同意楼上更多了!!!有同感!!! 140.128.194.55 03/13 22:59
15F:推 iamivy7410 :同意Meok183!!! 220.129.7.229 03/13 23:12
16F:推 wiath :唉唉唉.... 60.244.250.135 03/13 23:19
17F:推 anito := =...有人认真了 140.128.194.30 03/13 23:29
18F:推 wiath :因为你很无聊,跟这有关的文你一定会 60.244.250.135 03/13 23:37
19F:→ wiath :推房号及问八卦 60.244.250.135 03/13 23:38
20F:推 anito :对阿 哈哈 140.128.194.30 03/13 23:38
21F:→ wiath :不想干谯你也难 60.244.250.135 03/13 23:38
22F:推 OGCTaiKer :跟M大有同感.. 114.41.167.161 03/13 23:39
23F:→ anito :有没有学校没告知就直接把学生分配 140.128.194.30 03/13 23:39
24F:→ anito :到30606的八卦? 现在是博雅生在住吗? 140.128.194.30 03/13 23:39
25F:→ wiath :嗯,讲不听就是了 60.244.250.135 03/13 23:41
26F:推 anito :楼上适合当版主 140.128.194.30 03/13 23:43
27F:推 wiath :谢谢你的支持 60.244.250.135 03/13 23:44
28F:推 anito : ^^ 140.128.194.30 03/13 23:45
29F:推 wiath :不好意思 我只能叹气了140.128.101.178 03/13 23:49
30F:推 anito :恩恩! Just Do It 140.128.194.30 03/13 23:53
31F:推 qwer007 :就只会宅在学校还会干麻!!!无聊!! 140.128.194.55 03/14 00:05
32F:→ minche :真白目 114.40.165.226 03/14 00:20
33F:推 anito :^^ 140.128.194.30 03/14 00:28
34F:推 woo123woo :anito没必要这样吧。。。 114.26.26.224 03/14 00:29
35F:推 anito :是没必要啦! 只是我真的很犯贱... 140.128.194.30 03/14 00:37
36F:推 qwer007 :戳中要害....阿.........阿..... 140.128.194.55 03/14 01:12
37F:推 anito :输楼上一点 140.128.194.30 03/14 09:04
38F:→ Meok183 :还真没看过这麽无耻的人! 59.126.173.46 03/14 12:58
39F:推 pandada :anito:我真的很犯贱...知道就好^^ 60.244.250.1 03/14 13:23
40F:→ firerooney :骗文章数吗? 114.41.167.157 03/14 13:38
41F:→ trainuncle :就欠骂 112.105.52.147 03/14 13:41
42F:推 anito :这篇会爆掉吗?不过目前输给刘老师140.134.117.196 03/14 15:12
43F:→ qwer007 :anito:我真的很犯贱...知道就好^^ 140.128.194.55 03/14 15:31
44F:推 anito :anito:我真的很犯贱...知道就好^^140.134.117.196 03/14 15:41
45F:→ firerooney :这一篇文章值 5 Ptt币 X文? 114.41.164.173 03/14 17:27
46F:→ onde :再怎麽讲他应该都是那副嘻皮笑脸的 140.128.123.83 03/14 17:50
47F:→ onde :模样,人不要脸天下无敌字号就是你的 140.128.123.83 03/14 17:51
48F:→ e123488e :本来说个不好意思就好了,硬要耍嘴皮 114.41.165.215 03/14 18:10
49F:→ e123488e :对自己也没有好处 114.41.165.215 03/14 18:10
50F:推 pandada :它应该是欠缺关怀,只好靠这种方式 60.244.250.1 03/14 19:29
51F:→ pandada :吸引大家的注意^0^ 60.244.250.1 03/14 19:29
52F:推 helpmeok258 :经过pandada的解说,我才恍然大悟阿! 140.128.119.80 03/14 19:45
53F:推 tealee :这种自表的要求一辈子没见过 220.131.65.232 03/14 20:29
54F:推 anito :恩恩! 终於有人了解我了 感动~ 140.128.194.30 03/14 22:18
55F:推 anito :结论就是 认真就输了... 140.128.194.30 03/14 22:23
56F:推 qwer007 :该认真的时候不认真!!!失败!! 140.128.194.55 03/14 22:55
57F:推 bruce7101 :之後被人肉 anito:呜呜 我只是好玩 59.126.173.42 03/14 22:58
58F:推 freedomwing5:有没有八卦? 出人命很好玩很有趣? 118.171.143.49 03/14 23:04
59F:推 freedomwing5:anito引战不听劝告 违反版规 118.171.143.49 03/14 23:09
60F:推 wiath :推 anito :楼上适合当版主 60.244.250.135 03/15 01:43
61F:→ wiath :XD 60.244.250.135 03/15 01:43
62F:推 anito :大推楼上 XDDDDDD 140.128.194.30 03/15 06:50
63F:推 freedomwing5:有人还是嘻皮笑脸 以为这样很幽默118.171.133.208 03/15 09:20
64F:→ freedomwing5:已经跟版主检举了 等版主裁决中118.171.133.208 03/15 09:20
65F:推 freedomwing5:看你的文不是八卦 就是引战118.171.133.208 03/15 09:24
66F:→ freedomwing5:嫌教授不会教 嫌行政鸟118.171.133.208 03/15 09:25
67F:→ freedomwing5:文末还一定要加八卦跟本就是故意讨战118.171.133.208 03/15 09:26
68F:→ freedomwing5:30606怎样 当天晚上事发我全程听到118.171.133.208 03/15 09:27
69F:→ freedomwing5:有没有八卦喔 有 有部分学弟妹118.171.133.208 03/15 09:28
70F:→ freedomwing5:人格素养越来越低落的八卦118.171.133.208 03/15 09:29
71F:推 anito :跟你认真我就输了 140.128.194.30 03/15 11:52
72F:推 qwer007 :只会逃避!!!嘴炮最会!!! 140.128.194.55 03/15 12:03
73F:推 anito :恩恩! 只嘴炮 不战 140.128.194.30 03/15 12:03
74F:推 freedomwing5:还是有人不知道自己的羞耻心死了118.171.133.208 03/15 12:46
75F:→ freedomwing5:静待版主处分118.171.133.208 03/15 12:52
76F:→ mk6858 :这篇真热闹XD 114.41.166.77 03/15 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