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phal (恒)
标题[转录] 两小无猜 为何以法绳之 @苏芊玲
时间Sat Sep 4 16:33:00 2010
※ [本文转录自 raphal 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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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录] 两小无猜 为何以法绳之 @苏芊玲
时间: Sat Sep 4 12:03:34 2010
作者: thomas629 (年岁平安人世静好) 看板: MasochSade
标题: [转录] 两小无猜 为何以法绳之 @苏芊玲
时间: Thu Sep 2 17:21:57 2010
两小无猜 为何以法绳之
* 2010-09-02
* 中国时报
* 【苏芊玲】
近日几起对未成年人的性侵案,引起社会关注。一般民主国家皆订有未成年人的性
同意权年龄限制,我国亦不例外。原则上,任何人对未满十六岁的人发生性行为,一律
会被视为妨害性自主;发生性行为的双方年龄差距愈大,行为人该负的责任也应愈大。
但值得注意的是,面对日益增多的未成年人的性行为,我们社会的处理方式,有改进必
要。
但十六岁以下人发生性行为的对象,并不全然是成年人,也包括十八岁以下的未成
年人。针对此,刑法二二七条之一特别网开一面,十八岁以下之行为人得减轻或免除其
刑,此即一般所称「两小无猜」条款。二二九条并叙明,「两小无猜」采告诉乃论。
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儿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规定,相关人员(包括教育
人员)知悉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应立即於二十四小时内通报主管机关。据此,教
育部拟定了「责任通报」的流程并严格要求学校落实。而按《性别平等教育法》,学校
有责任调查处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事件,并将处理结果回报给教育部。
以九十七学年度为例,教育部接获的相关通报,国中部分,性侵害事件共计二○八
件;高中部分,性侵害事件共计一○四件。而二○○八年内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
中心接获的性侵害犯罪通报件数为八五二一件,女性受害者占九一.二%,其中十二到
十八岁的女性占了将近一半,而未满十八岁的加害人则有七五一人。此统计虽未显示其
中有多少是属二二七条的「两小无猜」式合意性行为,但因我国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大多在学,强制性交部分,经校园知悉并通报给教育部的数字显然偏低。
合理推估两小无猜性行为的实际发生数,应也远大於通报数。这个落差当然也可以
从其他调查获得佐证,譬如国民健康局曾调查国中生、高中职和五专生发生性行为的比
率,发现有经验者已不在少数。
除了对性的保守观念等因素,一律将十六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性视为「妨害性自主」
先行通报,再决定是否提出告诉(如果是两小无猜,法定监护人有权决定),或提出告
诉後法院再衡酌「减轻或免除其刑」。这样的法律处理方式,会不会就是学校知悉学生
发生性行为数字仅「冰山一角」的主要原因?
针对未成年学生发生性行为,目前法律的规定已相当明确,家长的亲权又受到保障
,反而是学校的角色较为薄弱,不但难与前两者抗衡,教育的着力点也无从发挥。实务
上当然也曾发生不少令人遗憾的案例,譬如高一导师从周记知悉女学生发生性行为,告
知校方进行通报,造成师生之间严重的对立和不信任感;国三同班同学的恋情,在双方
家长坚持提告之下,小情侣双双被送进少年院感化。
违反意愿或年龄差距过大的性行为,以法律途径处理,应该没有疑义;但未成年人
的两小无猜性行为,是否必要优先以法律事件处理?亲权的介入可以到什麽程度?学校
可否扮演更积极的性教育和性别教育角色?性同意年龄,是否需要更细致周延的规范?
其他国家有没有值得参考的做法?而最最重要的是,当事人的权益和意愿如何被尊重和
保护?目前这样的处理方式,会不会让青少年男女根本不想与师长分享他 /她们的这个
生命经验,碰到问题也不敢求助,万一被知道了,一番折腾下来,不但达不到教育效果
,还可能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面对当今青少年学生各种实际的生命经验,如何有更积极务实、更友善多元的态度
和作为,是所有成年人,尤其是教育主事者,不可回避的问题,值得大家共同思考。
(作者为铭传大学通识教育中心副教授,台湾性别平等教育协会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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