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llacew (围)
看板TAS
标题[重话]14岁就该拥有性同意权
时间Sun May 23 23:52:31 2010
中华民国 刑法 第227条
对於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於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对於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於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项、第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227-1 条 十八岁以下之人犯前条之罪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我国现行法律,意思是说,无论你现在是几岁,彼此是否同意,
只要跟16岁以下的人性交,就是妨害性自主。
就算没有真的做了,性交未遂,也要罚。
也就是说,我今天满16岁,你小我2天还没过生日,我们是很亲密的伴侣,
交往三年,你为了庆祝生日跟我做爱。 我们犯法了。
你情我愿的爱爱,为什麽法律要管到我们床上来?
我今天14岁,你15岁,我们在意乱情迷,互摸性器,我们违法了。
因为刑法所指的性交,只要以任何身体部位,与性器接合,就是性交。
刑法 第10条
只要称性交者,谓非基於正当目的所为之下列性侵入行为:
一、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使之接
合之行为。
两个国中生,因为看了A片,互相抚摸性器,违法了。
这全都可以以刑法起诉。
但这是我们生活中多麽平常、常听见或是曾体验的事啊!
为什麽要有这麽奇怪的法律呢?
基本上,我觉得有性侵害防治法、性骚扰防治法或原刑法221条之後,
就不再需要这几条法条了,因为只要非意愿、非同意的强迫性行为,就该治罪。
而这种你情我愿、两小无猜,或是同侪间性探索、性游戏,
不应该有法律来规范。
我的理想是,不要设年龄的规范,
但如果可以降低性同意权的时间,我会希望降到十四、十二岁以下。
我朋友说他十岁的时候,跟兄弟姐妹,就曾因为好奇而玩与碰触彼此的性器。
我觉得不该有法律规范这样的东西,这是很自然的性探索,无需沉重扣以违法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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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5.145.155
1F:推 silentdriver:如果两个都14我没意见,但一个成年另一个未成年, 06/19 17:32
2F:→ silentdriver:甚至年纪差很多,就非常不赞成,会有哄骗的争议在 06/19 17:34
3F:→ wallacew:加拿大有四岁条款(年龄差距大於4岁才罚) 06/20 03:49
4F:→ xxright:你说你的理想是步要设年龄规范 但你後面为何又希望14.12 07/0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