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longa (鸂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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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我为什麽参与「苏案平反」连署? ˙李佳玟
时间Tue Jul 17 23:04:19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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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什麽参与「苏案平反」连署?
◎李佳玟(成功大学法律系刑事法学副教授)
我跟绝大多数的人一样,没有机会接触苏案的卷宗,唯一比较接近卷宗资料的机会
,是透过张娟芬的《无彩青春》一书。我的认知,都来自於二手资料。在没有阅读卷宗
之前,「选边站」的确违背法律人的训练。
有时我也会对於「平反」两个字感到犹豫,我不只没看过卷宗,不知道看过卷宗之
後,我会有什麽心证,是不是我也会同意法官「找不到无罪的理由」。另外,即便本案
的程序如辩护律师所指控,充满了违法羁押、违法蒐证、不正讯问等等的问题,是不是
这些人「事实上真的有做,只是没有证据」?死囚真的无辜吗?尤其我是教授刑事诉讼
法的老师,在这类高度争议的案件里选边站,是不是会有害我的专业?不少读过《无彩
青春》的学生都认为这本书的观点过於主观,一面倒地为被告三人说话,那被害人怎麽
办?作为教授刑事诉讼法的老师,参与连署是不是等同於:「真相不是刑事诉讼法在乎
的,只要程序违法,证据不足,凶手也得放出来,被害人可以撇一边?」
不只是「平反」两字让人不安,社运团体大声疾呼的「司法已死」,让人也有所迟
疑。我想到我那些正站在第一线的好友们,几乎是荒废了家庭生活,牺牲了个人健康,
有的甚至连产假都没法好好休完,就立刻回到岗位上,她们/他们以最谦卑的诚意,担
任只有神才可以担任的工作。签署这份连署书,是不是等同於对她们/他们的轻蔑?喊
着「司法已死」,是不是否定司法院与所有参与司法改革的人的努力,宣称对於这十几
年来的司法改革,只是笑话一场?
最後,苏案尚未定谳,被告还可以上诉第三审。而且,就连承审本案的审判长都说
,这个判决很容易被最高法院撤销发回。在体制内的程序都还没有完成,「人都还没有
一定死」,现在连署抗议到底为什麽?甚至有不少人认为,本案最不缺的是「社运界的
压力」,这时候抗议,只是企图以舆论影响法院的判决,向来对媒体审判十分厌恶的我
,要求学生日後不要参与什麽「爆料」记者会的我,是否更不应该在此时加入连署?
不过,在阅读法院的有罪判决文之後,我实在很难沈默。正因为我教授刑事诉讼法
,正因为我在乎司法改革,这份充斥着「有罪推定」逻辑的判决,实在让人寝食难安。
如果说死刑判决的最终目的是要塑造一个被妖魔化的他者,所有的论证彷佛像是把
所有的有罪证据扔在被告的脸上,让被告哑口无言,并对被告做出最深沈的道德谴责,
在苏建和案的更一审判决里,我却看不到具有力道的指控。我只看到,法院花了相当多
的时间论证被告的反证为何不成立,论证罪状成立的部分却十分薄弱。
很不幸的是,这类判决逻辑我在其他的判决中也曾经看到,苏案并不是独一无二的
。检察官所提出的证据都还不足以说服我时,不能让我产生「超越合理怀疑」的有罪心
证时,法院却把时间花在挑剔被告的反证上。
法院的逻辑是,因为被告反证不成立,所以被告有罪。此种推论方式在日常生活中
非常常见,爸爸问小孩是不是去网咖,小孩说他去补习,只要小孩没办法拿出补习班讲
义,没法流利地讲出老师的上课内容,小孩明显在说谎,目的在於掩饰其跷课去网咖玩
的行为。问题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这种推论逻辑严重违背「无罪推定」精神。
在刑事程序中,被告被预设无罪,此为刑事诉讼程序中最基本的无罪推定原则,意
思是法院的心证必须从零开始,检察官负有举证责任,检察官必须在审判庭上提出所有
能够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法院仅能在这些证据上累积心证,检察官所提出的证据必须
充足到「没有存在被告还是有可能无罪的合理怀疑」,法院才能判被告有罪。
在此结构下,辩方并没有义务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是检察官要证明被告有
罪。即便辩方选择提供证据,只要创造一个「无罪」的可能性即可,不需要做到「证明
」自己无辜的程度。这个无罪的可能性必须是合理的,意思是,如果被告主张被害人事
实上是被外星人所杀,虽然逻辑上并非百分之百不可能,但此可能性并不合理,只要先
前检方已提供足够的证据,那麽被告还是必须被判有罪。
在此必须注意的两点:一、即便检方提出相当的证据,让被告看起来像是有罪,但
只要逻辑上没法完全否定辩方反证有成立的合理可能性,那麽法院还是必须判被告无罪
。二、被告所提的反证因为不合理而不成立,依然不代表被告有罪,重点还是检察官是
否提供足够的不利证据。
上述是刑事诉讼法的 ABC,法官不可能不懂。但苏案的判决却让人严重怀疑,法官
是不是真的掌握无罪推定的真谛?法官是不是真的知道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是在检察官
身上,而不是在被告身上?
让我们来检视法院的判决,为方便起见,在此以法院所提出的新闻稿为依据。法院
提出十三点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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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高等法院新闻稿 96年06月29日
(略,请见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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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整理如下:
法院的论证
第一点 共犯与被告的自白,苏建和三人有罪的积极证据。
第二点 被告自白,苏建和三人有罪的积极证据。
第三点 针对凶器的监识结果,认为多刀。
第四点 针对凶手人数的监识结果,认为多人。
第五点 凶器上迹证之监识结果。
第六点 针对共犯王文孝当时精神情况的监定结果。
第七点 针对凶器的监识结果,认为可能一刀。
第八点 针对凶手人数的监识结果,认为可能一人。
第九点 法院认为自白与物证相符。
第十点 被告自白不完全一致仍可采的理由。
第十一点 被告反证(例如:不在场证明)不可采之理由。
第十二点 量刑说明。
第十三点 排除第十三点论证被告三人并未犯下先前所被指控的性侵害犯罪,
上述十三点中,与被告有罪与否有关的是前十一点。第一点、第二点与第十点是被
告有罪的积极证据(被告自白与共犯自白),第三、四、六、七涉及物证,必须合并起
来看,这是当初国内监识单位与李昌钰博士争论的部分。第五点合并物证与共犯自白。
第六点与第十一点是被告所提的反证,法院认为不成立。
姑且不去争论第一、二与第十点关於共犯与被告自白的争议,假设自白没有程序疑
义,可以发现,除了自白之外,检察官并未真的提出其他可以证明被告有罪的物证。即
便采纳国内监识结果,认为是多人多刀,这多人多刀跟被告到底有什麽关系,法院并没
有交代。第五点的论证真是令人恐惧,法院说有凶器(菜刀),凶器上有被害人的毛发
,有共犯王文孝的指纹,接下来在没有任何物证的支持下,因为王文孝说有三人,法院
因此认定共犯包括苏建和等三人。除了自白之外,到底还有什麽理由,不清楚。除此之
外,还必须推荐第九点。苏建和三人的犯罪事实,法院认为因为被告已经自白(显然是
自白自己使用菜刀杀害被害人),物证菜刀上有被害人的毛发,因此苏建和三人有罪。
可以质疑的是,这把菜刀除了被告自白中曾经提到之外,在客观上跟被告还有何等关系
?菜刀是在被告住居所搜到?还是菜刀上有被告的指纹或是 DNA?法院为何选择性地相
信被告此部分的自白,而不相信被告关於无罪的抗辩?
若我们一一检视法院所提出的论证,可发现法院定苏建和三人有罪真的只有基於自
白。姑且不论说被告的自白是否出於刑求或违法羁押本有相当大的争议,刑事诉讼法明
白规定,不得仅依据被告自白来定罪。在此情况下,被告的不在场证明到底成不成立,
王文孝当时是否吸食安非他命,因此产生一人砍七十九刀的情,都不重要。甚至到底李
昌钰的监识意见是否可信也不重要,原因在於,定罪的证据真的只有那麽一点点,被告
与共犯自白。
我一向反对去争论「被告自白是否前後矛盾」,以及「共同被告自白是否内容一致
」这两个议题。原因是,争论自白是否有无矛盾,通常是因为法院只有自白,其他的物
证不是欠缺就是十分薄弱,所以自白到底可不可使用才对案件的结果非常重要。其实,
被告自白前後矛盾或是共犯自白不一致,是否就自白就完全不可信不能采,我认为也不
一定。原因在於,被告也有可能记忆错误或故意说谎,法院当然有权不让被告「耍」。
问题在於,如果法院今天把自白当作论罪的唯一基础或是重要基础时,被告自白矛盾或
不一致就会是非常严重的问题。被告可能说谎,被告也可能没有说谎,被告的自白在前
後矛盾的时候,可能是他的记忆错误或故意耍侦查机关,但也有可能是被侦讯者「教」
或「强迫」出来的,後者的这种可能性并非不合理。因此,当被告自白矛盾或共犯自白
不一致的时候,法院除非有非常坚强的物证,否则这样的自白不应该当作是论罪的依据
,本案依然并未超越合理的怀疑,无罪是唯一的选择。
或许还是有人要说,我没看到卷宗,我只看到判决,我怎麽知道,看到卷宗之後,
我的心证不会改变?我想说的是,法官若不能在判决上提出让人信服的理由,只能以「
你没看过卷宗,所以你不知道…」来面对批评,说实话,这样的司法水准让我恐惧。这
些人难道不是经验丰富的法官?这些人到现在难道还有「词不达意」的问题?姑且不说
这是个死刑判决,所有的有罪判决必须对被告交代,对被害人交代,对大众交代,这份
判决到底告诉我们多少被告有罪的理由?我是不是可以「合理」推断,法官之所以讲不
出更多理由,是因为有罪证据真的不够多?是不是法官认为被告自白就够了?
司法改革努力了这麽久,到现在这样的判决还是会出现,尤其是这样一个受到众人
瞩目的案件,大家的眼睛都盯着看,法官还是认为他的判决可以对被告交代,对被害人
交代,对大众交代。经历了十几年的司法改革,自白还是被当作最重要(应该是唯一)
的依据,这样的情况真的会让我认为整个司法改革是空话。讲司法改革是空话,当然不
是全面地否定所有的法官,我知道有非常多的法官都十分认真,但认真不代表没有盲点
,认真也不代表没有错误。只要我们能容忍一个欠缺证据的有罪判决存在,只要司法改
革不能在当下的个案中发挥力量,那司法改革是一个漂亮的谎言。
如果那些刑事诉讼法中所教授的原理原则在个案中不能产生力量,那麽花很多力气
教授这些未来可能会担任法官与检察官的学生,到底又有什麽意义?在我心里或许也有
一丝丝地犹豫,怀疑苏建和三人或许是真凶,所以才会有这麽多的法官检察官执着地认
定他们三人有罪,问题是,在程序上我们不能让这一丝丝的担忧转化成有罪判决。如果
直觉错了怎麽办?如果让法官的直觉凌驾刑事诉讼程序所有的原理原则,那麽这样的刑
事诉讼程序,到底是离正义越近还是离正义越远?
我没看过所有的卷宗,我不知道苏建和三人是否初次在警讯矢口否认犯案,也不知
道王文孝曾经在笔录当中承认「一人犯案无其他共犯」。我不确定李昌钰或国内的监识
单位的监定结果谁比较可信,但我知道,从判决书来看,本案的证据十分薄弱。我认同
连署书上最後针对刑事程序的主张,我也认为,此一主张并非是想要在实体上左右法院
的判决,而是要求法院重视正当法律程序:
一、 死刑案件应采最严谨的刑事诉讼程序,最高法院针对本案应举行言词辩论庭、公
开审理。
二、 法官应严守无罪推定原则与证据法则,不得依高等法院违法认定的错误事实判决
苏建和等三人有罪。
三、 为终结以刑求手段不当取供,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警讯时应强制律师在场。
四、 为终结法官专断,应尽速通过《法官法》,以建立法官评监与淘汰制度,确保司
法公正性。
我因此参与苏案平反连署,我也呼吁所有看过判决的人一起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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