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longa (鸂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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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苏案]苏案集体失忆问题的背後 ˙黄文雄
时间Thu Jul 12 22:39:04 2007
苹果论坛 2007.7.12
苏案集体失忆问题的背後
◎黄文雄
台湾人权促进会前会长
六二九苏案第M次宣判後,进入十六年来的第N次上诉程序,该案已从媒体消失。
这正是考究有关苏案的社会集体记忆的时候。如果今天举行民调,我相信绝大多数国人
对苏案的理解是:这是个强盗杀人案。但是,慢着。汐止双屍案十六年之所以「人神共
愤」,不正是因为除了强盗杀人之外,苏建和等三人还被控强奸轮暴叶盈兰吗?这个部
分怎麽就如此悄悄从多数国人的记忆中淡出了?这是个值得在几个层次上顺藤摸瓜的问
题。
首先,必须回到六二九的宣判和次日的媒体报导。六二九那天的判决书确实在第五
十七页的短短几行里把强奸轮暴剔除,高等法院的四页新闻稿也把它摆在最後四行,检
方更未表异议。媒体本来就专业不足,忙着报导强盗杀人有罪,强奸轮暴的部分也就这
麽从国人记忆中淡出了。
但是判决书这轻描淡写的几行,却不能让它从此淡出:「
至被告三人被诉强盗强制
性交之部分,除被告三人於警询及侦查中所为轮奸之自白外,并无其他证据足资证明被
告等确有公诉人所指轮奸之犯行,而被告之自白不得作为有罪判决之唯一证据,是则本
件检察官所提证据,尚无法使本院产生被告三人确属有罪之心证。惟公诉人认此部分与
上开有罪(按:指强盗杀人)部分属裁判上一罪关系,爰不另为无罪之谕知。」为甚麽
不能轻轻放过这段文字?
第一,强奸轮暴可是检方坚持了十几年、也是四十多名法官曾经手裁决过的罪名,
能用这几行字就交代了事吗?
第二,强奸轮暴部分本来在勘验现场之初就查无证据,所谓「本件检察官所提证据
」是什麽呢?是不是这次更审中检察官所提的那个新理论:某类女人,例如「生过孩子
或性经验丰富」者,即使被四人(三人加王文孝)轮暴,也不会留下伤痕?(全国女性
都应该找这位显非处男的检察官问明白)
第三,同样是刑求得来的自白可以用来剔除强奸轮暴部分,法官又是如何运用有关
强盗杀人部分的自白与证据?譬如说,现场小小房间里,如果有四个人手持三刀一棍疯
狂砍杀,除了因留下指纹而已被定罪枪决的王文孝,其他三人怎能既奸又杀而没留下毛
发皮肤指纹等证据?检方的剧本说,是因为三人在洗澡清洗後才离开。
这时,我们必须「欣赏」另一段判决书:现场找到的毛发并「非三人所有」。这证
明了什麽?法官说,这「足证被告清洗现场之供述实在,杀害被害人之自白亦系真实,
只是迹证被清洗掉而已,不能执此反证被告未犯行」!(判决书第43页)
十年前早就已经有人指出,即使如此运用自白「作文」,法官也要先证明一个假设
,亦即三人有辨别毛发以检出自己毛发的超级能力,这种「足证」才能成立。但法官显
然不是智不及此,就是蛮横成性。判人生死,竟可如此轻忽!
即使只提这几点,我相信读者也能理解,为甚麽文首所提法官、检方和媒体共同造
成国人集体失忆问题,绝非小事一件:它掩盖了多少顺藤摸瓜就可以看到的颟顸与不义
?是重新上紧司改发条的时候了:至少也要让被阻挠多年的法官法早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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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22.100.70
※ 编辑: milonga 来自: 211.22.100.70 (07/13 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