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bow (MIBOW)
看板TAHR
标题[转录]民进党人士过去集会游行法的发言
时间Tue Aug 30 21:10:31 2005
※ [本文转录自 NTUniNews 看板]
作者: ckckck (奇了  NN I 看板: NTUniNews
标题: 民进党人士过去集会游行法的发言
时间: Mon Aug 22 15:57:33 2005
※ [本文转录自 NCCU_SEED 看板]
作者: ckckck (奇了  NN I 看板: NCCU_SEED
标题: 民进党人士过去集会游行法的发言
时间: Mon Aug 22 15:56:19 2005
民进党人士过去对集会游行法之发言:
民进党社运部督导谢长廷指出:(1987年7月媒体报导)
「集游法」目的应在保障集会游行权利,但该草案禁制占绝大多,变成实质的「集会游行
法取缔法」;对若干法律构成要件,如煽惑、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等用语暧昧,必然引
起争议,对於警察裁量权过大更是不满。
张俊雄质询:(1987年10月立法院质询)
政府制订本法不正常的心态,显示政府并未从宪法的角度来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集会游
行权利是受到宪法的保障的,宪法之所以保障集会游行权利,是因正常言论的管道无法反
映某些人的意见,因此用集会行的方式让百姓表达其意见,但本法的起点却与此精神大相
迳庭,完全站在限制的立场来制订。
张俊雄发言:(1987年12月8日立法院第二十三次院会发言)
特权阶级只要与部长打个球即可解决困难,集会游行则是没有特权的大众,对政策无影响
力的大众,表达其心声的方式,因此为了使他们能表达他们的意见,应该保障他们集会游
行的权利。如果集会游行法是保障人民权利的法律,则应为游行管制交通、疏散人群,禁止妨害游行之行为等,以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权,而不该有那麽多的限制。
张俊雄发言:(1988年1月6日立法院发言第三十五次院会)
对於第三十条,行政院的说明为:「集会、游行时,以文字、图画、演说或他法,侮辱、
诽谤公署执行职务之公务员或他人者,均属集会、游行时情节较重之非法行为,爰於本条
名定期处罚。」其实公然侮辱罪及诽谤罪在刑罚里已有规定,且加重诽谤罪之刑度还较本
条为重,本席主张,有关本条公然侮辱、诽谤等罪之处罚,引用型法规定即可,不必重复
规定。
吴淑珍发言:(1987年10月15日立法院发言)
第一, 集会游行法无制订的必要,为了限制人民集会游行,有国家总动员法及道路交通
管理处罚条例可适用,如果政治问题不以政治手段解决,一位以及会游行法的法律解决,
事实证明是无用的,我国业已解除戒严,根本没有理由去学军事独裁之韩国之法例。
第二, 集会游行法违法违宪,集游法是假借「保障」集会游行之名,行「限制」集会游
行之实,不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之比例原则,应属违宪的地方。
余政宪发言:(1987年11月18日 立法院八十会期第十七次院会发言)
综观集会游行法的立法精神,充分暴露执政当局是在效法独裁专政的警察国家作法,企图
利用法律来充当政治工具,箝制人民集会游行的自由,从执政党一贯害怕群众,敌视群众
运动的顽强作风看来,制订这些缺失重重的集会游行法,只会加深执政党当局与人民之间
的距离。
--
青年劳动九五联盟
谘询信箱:
[email protected]
部 落 格:
http://www.wretch.cc/blog/partime95
讨 论 区:
http://www.justice.org.tw/95talk/book.asp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70.206.92
--
青年劳动九五联盟
谘询信箱:
[email protected]
部 落 格:
http://www.wretch.cc/blog/partime95
讨 论 区:
http://www.justice.org.tw/95talk/book.asp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70.206.92
--
这就是我要的感觉
堆砌出我要的世界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4.5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