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bow (MIBOW)
看板TAHR
标题[转录][Action]我们对集会游行法令改革的诉求
时间Tue Aug 30 21:10:21 2005
※ [本文转录自 NTUniNews 看板]
作者: ckckck (奇了  NN I 看板: NTUniNews
标题: [Action]我们对集会游行法令改革的诉求
时间: Mon Aug 22 15:57:06 2005
※ [本文转录自 NCCU_SEED 看板]
作者: ckckck (奇了  NN I 看板: NCCU_SEED
标题: [Action]我们对集会游行法令改革的诉求
时间: Mon Aug 22 15:51:35 2005
我们对集会游行法令改革的诉求
◎ 草拟团体:政治大学研究生学会、政治大学种子社、东吴大学大研社、台湾大学大学
新闻社。(欢迎其他社会团体与学生团体加入,或提出意见对话。)
人民集会游行的自由,是政治民主化与公民社会发展最重要的指标之一。在台湾集会游行
法令已落伍陈旧的今日,我们持续看到了许多可选择性适用的条文与制度,被用来打压人
民的集会游行权利。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严肃地草拟了以下的集会游行法令改革诉求,
希望能早日使台湾进入真正尊重人民草根声音的民主国家,打造一个能从人民角度出发,
扞卫公共领域发展的集游新制。期盼各界先进一同加入这改革的行列,谢谢!
一、集会游行法之「许可制」应改为「报备制」及「事後审查制」。
目前集游法仍然以需事前核准的「许可制」运行,早从解严以来民国七十七年制订集会游
行法,就被社会大众诟病,是不合理的管理制度。要被审查才许可的集游活动,不但成为
了国家选择性核准集会游行的利器,其机动性也将受到影响,集会自由因此受限,其实已
逐渐不符合各国立法的潮流。我们认为,当前需事前由警察机关核准的集会游行「许可制
」,应改为「报备制」与「事後审查制」并行,让有影响到交通与他人权益之集会游行,
需先行报备,其他则以事後审查追诉即可。改革为报备与事後审查并行,实际上对於各种
会影响他人权益之活动,警方仍得预先准备,也可排除警方的不当介入审查,确保集会游
行的自由,如真有发生冲突、侵权的违法事件,再以事後追诉,比起现在有任何的集会活
动,就有大批的警力无实益地出动,管制成本反而能缩减。其实在当年的民进党街头菁英
们,包括现在的行政院院长谢长廷,在十五年前担任立法委员,即不断要求将「许可制」
改为「报备制」,让集会游行仅需报备即可举行,并不用经过审查。甚至连吴淑贞在当时
陈水扁入狱而担任立委时,也有过要求改为报备制的发言。一直以来,也有许多法律学者
为文批评,甚至主张可采用完全的「事後审查制」,集会游行根本不需申请,发生争议待
日後依各种法规处理即可。
二、不影响交通安全与无明显而立即危险之集会游行活动,不需申请或报备。
动辄要求人民之集会游行活动应通过申请或报备,本身於管制的比例原则上即有问题。当
前依造集会游行法的例外标准:若是依法令规定举行者,或学术、艺文、旅游、体育竞赛
或其他性质相类之活动,以及宗教、民俗、婚、丧、喜、庆活动,即可不必申请集会游行
。但在这标准以外的任何活动,不管集会的规模大小、有无影响马路交通,都要向主管机
关申请许可才可举行。倘若以此为标准,那麽,今日我们兴之所致,突然想在街头人行道
上发表演讲,都将因为申请许可或报备而禁止,这样的立法规范,岂不是有过度限制人民
权利的嫌疑吗?再者,并非所有的集会游行活动,皆可理所当然地认为,因为有高度发生
危险或失序的可能,所以非得要在事前经过审查,否则不得举办,而是应该要依据对他人
权益影响的程度为定。集游法的目的应为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同时也包括维护该集
会本身之自由权利,所以我们认为,倘若该集会游行本身并不影响交通安全与无明显而立
即危险,如仅是一般的公开论坛、演讲,根本不需申请或报备,即可举行,如有任何争议
,再以事後追诉审查即可。
三、废除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之「最高可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规定,以行政罚代替之
。集会游行中若有其他侵害民刑事法益之行为,以民刑法之规范处理。
目前集会游行法之第二十九条中,其谓:「集会、游行经该管主管机关命令解散而不解散
,仍继续举行经制止而不遵从,首谋者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此种将行政规则刑
罚化的规定,应只可容许在,为追求与刑法本身所想要保护同等重要的法益始可,否则仅
违反国家行政法规即可能被视为犯罪行为,恐有过当之问题。实际上,集会游行经命令解
散而不解散,可依此对其处以行政罚锾,或是依据具体事件中所侵犯的各种民事、刑事、
行政法规权益,如占用道路以道路交通管理规则处罚,造成侵权以民法侵权行为告诉来维
护权益即可,并没有再另外以刑罚规范的必要。
再以具体案例显示,实际状况里,许多到官署外请愿、陈情的活动,因未申请集会,都被
警方要求在二十分钟内结束,超过了而被三次举牌,威胁可能处以两年有期徒刑的案例也
所在多有。所以,为了让集会游行的管制,回归正常体制,以行政罚、一般民刑事规定来
取代此刑罚规定,应较为合适。
四、集会游行中警方之角色,应从「消极限制」人民集会权利,改为「积极服务」人民需
求,从过去的处处阻挠,改为协助民众维护安全或秩序以达成活动目标。
集会游行若被视为人民表达意见的基本权利,自然并非所谓要被镇压的「体制外」活动,
而是应与其他人民日常生活活动,诸如一般交通运行受到同等尊重。自此,警察的角色应
与在其他人民生活活动中一般,依法应维持中立,甚至应积极协助人民达成活动目标,而
非与人民对立,处处阻挠设限。倘若警察的角色对社会运动者而言,成为了一种「服务」
,如得以申请提供交警指挥交通、维护现场安全纠察队、协助动线流畅….等,社会运动
者自然会乐意与警方协调,所谓警民冲突,不必要的不信任与纷争也应该会大幅减少。这
正是在民主国家中,政府机关应扮演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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