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rtinaE (落英神剑掌)
看板TAHR
标题[情报]高雄捷运泰劳事件
时间Wed Aug 24 13:25:32 2005
转录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联合报A十五版民意论坛
作者为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移民移住人权修法联盟顾问
留美的年轻公法学者
不是暴动,是反奴抗暴!
扣留护照、扣押工资、限制行动自由、动辄「遣返」,在国际实务看,都已构成「非法强制」。
廖元豪
高雄捷运公司的「外劳」抗争事件,媒体多以「暴动」称之。
而舆论与政府相关单位的关切,似也集中在「是否继续引进外劳」、
「将带头者遣送出境」等表象,俨然把外劳当作「问题制造者」。
但若对这些被称为「外劳」的移工在台处境稍有了解,就会发现他们的
生活与工作条件,早已违背了文明国家的最低人权标准。称之为国际法上
的「强制劳动」甚或「奴役」,绝不为过。如果不改善这些非人化处境,
那麽外劳的激烈抗争,就像从前美国黑奴层出不穷的流血抗暴事件一样正当,
绝不能单以「非法暴动」视之。
举例而言,「防止人口贩运公约」、「禁止奴隶公约」、「禁止强制劳动公约」
以及「移工与家庭成员权利公约」(简称「移工公约」)等重要的国际规范,均
明文禁止「强制劳动」,并将强制劳动等同於奴隶制度。且「强制劳动」并不限於
直接的暴力压迫,也包括身体或行动自由的限制与威胁,以及滥用法律程序施压。
台湾雇主对移工常用的「扣留」(或称「保管」)护照、扣押工资、限制行动自由,
以及动辄恐吓「遣返回国」,在前述公约与国际实务来看,都已构成非法的「强制」,
而使得身处外地的移工处於「奴役状态」。尤有甚者,对照美国国务院在二零零五年
发布的人口贩运报告,由於有着前述的惯行,台湾的雇主甚至是整套外劳法制,都有
构成「贩卖人口」而遭制裁之虞。
劳动基准法第五条虽有禁止强制劳动的规定,就业服务法也禁止雇主非法扣留护照,
但实务上仍层出不穷。本案中外劳的护照被付之一炬,应该也有「代为保管」的措施。
这显示我国实务对「强制」、「非法」的解释与执法态度,大有问题。至少「保护不足」
,等於放任雇主以各种手段奴役移工,同样在人权标准上站不住脚。而且这些基本权利,
是不能以「契约自由」来加以限制的。即便劳工在形式上「同意」,雇主的行为仍然可能
构成「非法强制」。
此外,我国容许雇主对外劳「仅需支付基本工资」,抵触了「移工公约」第廿五条以及
「外国人权利宣言」有关「与本国人同工同酬」之要求;雇主既控制移工的居住行动
自由,又不为他们装设可收讯母国节目的电视设施,亦有拒绝移工公约第十三条「跨疆界
收讯自由」之虞。
或许会有人认为:外劳权益受损,可循合法管道寻求救济。但现实是:争权益的外劳,
往往在争议尚未处理结束,是非未明之前,就被警方甚或仲介遣返回国。即便有幸
留下来硬撑过司法途径,在语言及各方面资源欠缺的情况下,宪法上的诉讼权也难以
提供有效保护。国际公约多要求国内司法制度应提供外国人适用之语言,同时在移工
提出申辩与审查之前不得执行遣返处分,但我国的移民法制完全没有顾及这些人权法上
的基本要求。
一向只把人权当嘴皮武器用的政府机关,或许不会将人权公约放在眼中。但保障移工
最起码的基本权利,已成为国际趋势。国际移工跨海而来,为「咱台湾人」的建设贡献
心力,承受剥削,乃至在职场灾害中粉身碎骨。然而,我们回报的是什麽?不公平的劳动
条件、薪资被扣无法自由使用、行动不自由还经常受不法或欺骗式的威胁、护照被扣留,
而且没有正当管道可提供有效救济…试问如果这样的待遇发生在你我身上,要不要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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