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agilla (Waiting for Fio's kiss)
看板TAHR
标题Re: 关於照相手机
时间Fri May 28 00:23:23 2004
台湾对於隐私权的保护并无专法,而是散在各种条文中。
那判断对隐私权有无受到侵害的标准,我只知道美国是这样的:
为商业利益使用他人姓名或肖像。
侵入私人财产、土地;干扰私人幽居宁静。
公布私人资料使人困窘。
发表错误资料,扭曲个人形象。
平常跟自己好朋友在一起的时候,应该不会一直跟对方说"你侵犯我的隐私权吧"
通常是对一个比自己大、跟自己有点距离的人或机构(新闻媒体或国家机器),
才会这样子去说。
但也不是分得这麽绝对啦,那麽要让渡(偷来的两个字)到什麽程度,
我也不晓得。
但隐私权也保含了"扭曲",也就是错误再现,
那其实我们看到的每则新闻都侵害了被报导者的隐私权啊,
除了有权有势有资源操纵媒体的人以外。
※ 引述《Tautou (over the rainbow)》之铭言:
: ^ ^ 我刚刚在朋友的版乱逛,刚好看到有人提了这个东西
: 我之前也没有想过耶...
: 广告上不是会标榜看到有趣好玩的人事物 马上用手机拍下来的情节吗...
: 照相手机 不知有没有违反个人隐私权 / 肖像权呢?
: 昨天也很高兴可以有这样的机会聊天唷...
: 其实每次讲师说完内容,要马上提问什麽似乎有点不容易
: 都是停留在问题模糊的阶段 不过总是有所启发的!
: 所以你们别担心呀,真是辛苦了...谢谢你们~~!
: 阿~~我也好想去营队喔...> <""
: 唉 我再跟实习机构争取看看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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