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xinnccu (触身球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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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有关瓦斯枪的法规
时间Mon Nov 17 16:27:08 2008
※ 引述《Kian1983 (打狗的好宅男)》之铭言:
: 各位前辈好
: 小弟目前想购买一只瓦斯枪..
: 在网拍有找到一把(左岸 ARMY GLOCK 17 )
: 卖家拍卖之中并未提到该枪是否是符合20焦耳的法规..
那个20焦耳是20焦耳/平方公分,不是我们一般讲的出口动能
用这个单位面积撞击动能来粗略换算的话,约是出口4-5焦耳的动能
那0.2g 的弹打100M/S的初速就是一焦耳,要打到快250m/s才会破表
不过说是这样说,请不要当作一个可以试探的标准
因为法律上讲杀伤力,解释是『足以穿透皮肉层』,没有说几焦耳
那麽那个几焦耳的规定哪来的?
民国大概七八十年间司法院请警政署去实验订出那个『足以穿透皮肉层』的标准到底为何
那时正是各式瓦斯bb枪盛行的时候,也跟警察发生一些纠纷
那刑事局监识科(当时科长是翁景惠)就拿了一把连勤半自动M16A1去装了0.9g的钢珠打猪
对,就是对着『活猪』打,用各种气体压力去试倒底打到怎样会打穿猪皮
最後试出来是『24焦耳/平方公分』的数据,这个实验过程有期刊文章可以查
後来保安科看到日本人的数据是20焦耳/平方公分,就改用20这样,没什麽理论基础
写信去问,当时保安科一位颜姓科员就是这样讲的
那这种实验过程当然是很不科学,
射击距离没控制,射击弹种又只是钢珠,请问这个是可以当作什麽一般性的论据
不过这就是我们现在有的标准
不过重点是这个跟枪炮法的杀伤力三字也没有明订要连结,
警察/检察官/法官想援引这个数据当然可以,不用你也不能说他错
简单的说,如果今天警察有意要叼你,叫你拿着自己的枪往自己手上打一枪
喔耶,皮破了流血了,『足以穿透人体皮肉层』=有杀伤力,移送
或许後来是没罪,但跑法院也够讨厌了
所以很简单,就是枪友爱民门联:
上联『洗澡避女人』,下联『玩枪躲警察』,横批『不要白目』
就是这样
: 只提到初速90 m/s以上 BB弹:6 mm 合法贩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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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离杀伤力标准还远的很,甚至都符合日本人最近规定的0.9焦耳出口动能
不用担心,但是藏好,年底了警察很欠业绩
: 但是爬过贵板的 以及在 知识+ 爬到的文
: 是否表示瓦斯枪只要不超过法定的20焦耳.不改装.不填装金属BB弹
: 就可以合法购买及拥有呢? 有需要向所在地的派出所报备吗??
: 谢谢
以下,枪炮法的『瓦斯枪』是指真正喷瓦斯那种枪,李敖大师扮V怪客玩过那种
不是我们一般说的『瓦斯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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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 (民国 94 年 01 月 26 日 修正)
: 第4条 本条例所称枪炮、弹药、刀械如下:
: 一、枪炮:指火炮、肩射武器、机关枪、冲锋枪、卡柄枪、自动步枪、普 通步枪、
: 马枪、手枪、钢笔枪、瓦斯枪、麻醉枪、猎枪、空气枪、鱼枪及其他可发射金属
: 或子弹具有杀伤力之各式枪炮。
: 二、弹药:指前款各式枪炮所使用之炮弹、子弹及其他具有杀伤力或破坏性之各类炸
: 弹、爆裂物。
: 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鸳鸯刀、手指虎、钢 (铁) 鞭、扁钻、匕首 (各如附
: 图例式) 及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查禁,非供正当使用具有杀伤力之刀械。
: 前项第一款、第二款枪炮、弹药,包括其主要组成零件。但无法供组成枪炮、弹药
: 之用者,不在此限。
: 枪炮、弹药主要组成零件种类,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
: 第5-1条 手枪、空气枪、猎枪及其他枪炮、弹药专供射击运动使用者,非经中央主管
: 机关许可,不得制造、贩卖、运输、转让、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陈列
: 具打击底火且外型、构造、材质类似真枪者,为模拟枪。模拟枪,足以改造成具有杀
: 伤力之枪枝者,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公告查禁。
: 模拟枪之输入,应先取得内政部警政署之同意文件。
: 制造、贩卖、运输或转让第一项公告查禁之模拟枪者,处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 其情节重大者,得并命其停止营业或勒令歇业。但专供外销及研发并向警察机关报备
: 者,不在此限。
: 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意图贩卖而陈列第一项公告查禁之模拟枪者,处新台币三
: 万元以下罚锾。
: 改造模拟枪可供发射金属或子弹,未具杀伤力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锾。
: 警察机关为查察经公告查禁之模拟枪,得依法派员进入模拟枪制造、储存或贩卖场所
: ,并应会同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就其零组件、成品、半成品、各种簿册及其他必要之物
: 件实施检查,并得询问关系人。
: 前项规定之检查人员於执行检查任务时,应主动出示身分证件,并不得妨碍该场所正
: 常业务之进行。
: 规避、妨碍或拒绝第六项之检查或提供资料者,处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罚锾,并得按次处罚及强制执行检查。
: 公告查禁前已持有第一项模拟枪之人民或团体,应自公告查禁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警
: 察机关报备。於期限内完成报备者,其持有之行为不罚。
: 第一项公告查禁之模拟枪,不问属於何人所有,没入之。但专供外销及研发并向警察
: 机关报备或前项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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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roxinnccu 来自: 61.217.109.141 (11/17 1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