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21 (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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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情报]道交条例92条修正草案提案书
时间Thu Apr 8 22:16:42 2010
※ 引述《fingal (社会新工人)》之铭言:
: ※ 引述《susanoo (蜂起云涌)》之铭言:
: : 王幸男真的言而有信!
: 真是太棒了!
: 想请问一下版友
: 台湾是不是有法律禁止"三轮车"上路(这印象正确吧?)
: 但是现在有许多的"三轮车"也"跑得很快"
: (Carver之类的...还有很多种前两轮後一轮的)
: 只占用到摩托车一样的宽度 (长了不少...)
: 却有很不错的安全性,而且也有遮风避雨的选择
: 不知道王立委是把它放在"下一阶段"
: 还是还没注意到这种车呢?
: 如有法条(过时的恶法)禁止这种车上路,实在也很可惜
查了一下车辆安全检测基准-01车辆安全检测项目之车种代号及其适用规定.....
1. L类车辆:
1.1 L1:指汽缸总排气量在五0立方公分以下或电动机器脚踏车之马达及控制器最大输出
马力在五马力以下,且其最大车速未逾五0公里/小时之机器脚踏车。
1.2 L3:指汽缸总排气量逾五0立方公分或电动机器脚踏车之马达及控制器最大输出马力
逾五马力,或其最大车速逾五0公里/小时之机器脚踏车。
车辆安全检测基准就是车辆要领牌上路的邪恶渊薮......XD~~
所以法规没规范上述两种以外的任何L类车辆
意即其他L类车辆只能买来当模型....:P~
另外参考一下国际上对於L类车辆的分类
L1:车轮数量2,使用汽缸容积不超过50 cm3之内燃机,
且最大设计速度不超过50 km/h之车辆。
L2:车轮数量3,使用汽缸容积不超过50 cm3之内燃机,
且最大设计速度不超过50 km/h之车辆。
L3:车轮数量2,使用汽缸容积超过50 cm3之内燃机,
且最大设计速度超过50 km/h之车辆。
L4:车轮数量3,车轮配置不对称於车体纵向中心面,
使用汽缸容积超过50 cm3之内燃机,且最大设计速度
超过50 km/h之车辆(加装边车之机器脚踏车)。
L5:车轮数量3,车轮配置对称於车体纵向中心面,使用汽缸容积
超过50 cm3之内燃机,且设计速度超过50 km/h之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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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26.245.38
1F:推 fingal :啊 所以意思是法律允许的事才可以做? 违宪啦! (翻桌) 04/09 00:14
2F:推 fingal :好 以後来杯葛 要修法把L5加入啦!! 04/09 00:19
3F:→ aleyou88 :现在是枫桥同学会吗^^ 04/09 01:24
4F:推 fingal :哗 现在变东吴机研同学会啦 阿里优大哥好! 04/10 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