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chtmann (黑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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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抱怨]四个小时的台北鸿X租车行
时间Mon Nov 9 01:44:30 2009
※ 引述《zech7511 (swda)》之铭言:
恕删
: 最後,我想请问一下,虽然已经退了订金
: 可是之前的合约算是完成的吧,ATM汇款单还在我手里
: 那我还可以提出法律的要求吗 (回到新竹的路上,愈想愈怒,感觉超不尊重的)
: 我朋友想尽快的做法律上的行动,只是订金已经收回来了,不知道行不行
: 希望有懂相关问题的大大们可以提出建议之类的
: 谢谢
参考条文:
民法226条
因可归责於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者,债权人得请求损害赔偿。
前项情形,给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债权人无利益时,债权人得
拒绝该部之给付,请求全部不履行之损害赔偿。
民法第248条
订约当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时,推定其契约成立。
民法249条
定金,除当事人另有订定外,适用左列之规定:
一 契约履行时,定金应返还或作为给付之一部。
二 契约因可归责於付定金当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定金不得请求返还。
三 契约因可归责於受定金当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时,该当事人应加倍返还
其所受之定金。
四 契约因不可归责於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定金应返还之。
本案分析:
一、本件既已转帐给付定金,依民法248条规定,推定契约成立,鸿X公司有
於约定日期交付车辆与承租人使用之义务。
二、本件系因鸿X公司预约系统疏失,致使其无法履约,系可归责於受定金之鸿
X公司,依民法第249条第三款规定,鸿X应加倍返还其所受定金。
三、另外,还有民法226条第一项债务不履行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依双方租
赁契约,鸿X公司有提供车辆予你使用之债务,因其自身之疏失导致给付不
能可,你身为债权人,可请求你因此所受的损失,但要举证所受损失为何,
可能有困难。
四、有疑问的地方在於,你当场同意接受鸿X的方案,会不会被认为是你已经另
行同意以鸿X提出的方案处理,这部份如果诉讼,可能会流於法官自由心证
的问题。
(不过应该不用因此上法院吧?大家讲一讲,沟通一下就好,又没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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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9.85.2.209
1F:→ a0181 :基本上 重车租赁 是没有"牌"的 也就是营利事业项目 11/09 10:47
2F:→ a0181 :所以 事情搞大了 生意影响以外 补税 程序问题~ 11/09 10:48
3F:→ a0181 :会让店家爽歪歪~ 再加个妓者无差别攻击~~~ 措屎XDD 11/09 10:48
4F:→ d894081 :A大!!说的有理~!推推 11/09 18:23
5F:→ billmonde :店家已经在论蓝上有所回覆 请当事人上去看吧 11/09 23:27
6F:→ MarsInducer :论坛怎麽走? 11/10 00:50
7F:→ susanoo :重车论坛 首页 -> :: 重 车 话 题 11/10 09:00
8F:→ susanoo :同标题的文章,第11页,ID为freeman 11/10 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