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perBike 板


LINE

原文43....XD 小弟是还没有考上的法律人...(惭愧) 以下只能算是抛砖引玉 当作刑事法类案例实习XDDD 个人见解 大家参考参考就好了 如果真的要玩 还要请神人出马才行 个人的行为一般而言可以有三种责任 刑事责任--国家对个人犯罪行为之追诉 民事责任--私人间纠纷的解决 行政责任--行政机关对个人违反行政义务之处罚 基本上就从这几点 辅以原PO所陈述之事实 分开讨论妇人之责任 刑事责任方面妇人之行为该当 1.刑法第271条第二项之普通杀人罪之未遂犯 违规回转 马路上又不是没有别的用路人 这样转摆明就是要害死人嘛 不过要证明有故意杀人的意图有难度... 2.刑法第277条第一项之普通伤害罪 就你所陈述之事时 这条一定该当 但这条是告诉乃论 去鸽舍作笔录时 一定要跟鸽子讲说: 我要对妇人(富人?)提出刑法第277条第一项伤害罪之告诉 请鸽子帮你移送 由检察官来调查 决定起诉与否 这时你要准备好东西 例如说验伤单(要花一千多验的那种) 路口监视器...反正有关的就给他扯进来 东西越多对你越有利 3.刑法第354条之毁损器物罪 你闪光背的包包(後面是硬壳的那种) 磨伤&背带都断掉(安全帽不知道有没有?) 妇人之行为 对你闪光的包包造成不可回复的损害 所以本条也该当 还有妇人有想要逃跑的意图 不过被挡住跑不了 似有刑法第185条之4的肇事逃逸罪之嫌疑 不过本条没有罚未遂犯... 妇人是以一个行为(违规回转)造成你闪光受伤&包包受损 属於一行为犯数罪--依刑法第55条想像竞合犯处理--从一重处断(刑责2>3) 基本上就是只讨论2的部分(1的部分因为成罪机率微乎其微就不讨论了XDDD) 民事部分你闪光可以主张的权利有 民法第184条之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 191条之2机动车辆驾驶人侵权责任 193 195基本上这方面保险公司会给你一个交代 也很少有人真的告(因为妇人也可以主张你闪光与有过失) 除非是重大车祸.... 行政责任部分 如果是双黄线回转 自然有责任 不过就看鸽子要不要开单 顺便也应该请鸽子看看有没有喝酒 但基本上与你闪光无关 基本上比较有实效的就是刑事责任的部分 很多人都会提出刑事告诉 以刑逼民 最後有一个好的和解价码 因为刑事责任是要抓去关的一般人都会比较害怕 其实我只是简略的告诉你 基於上述的事实你可以主张的权利 (因为妇人似乎不知道事态的严重---不爽) 你可以做好准备 向事发地的鸽舍跟鸽子讲然後提出告诉 但也只能吓吓那妇人 让她了解事态的严重性 毕竟你闪光也只是轻伤(人没事就好) 法官真的要判那妇人去关的机率很低(除非她有前科或态度极差) 小弟也是租车一族(无奈没钱买重机) 骑在路上真的觉得惊惊 因为汽车对於重机真的很不友善 重点是重机又没有像小羊一样的轻巧 有些时候真的需要较大的空间 才会比较有安全感..... 总之人没事就好了 有空去拜拜 求个心安 希望不要再看到这种事发生了 最後本文落落长 有疏误之处还请见谅 小弟菜的很 ^______^ -- 谢谢大家让我赚个P币 XDDDD -- 一‧不要叫她对你温柔 二‧不要让她喝超过三杯以上,否则她会见人就打 三‧在咖啡馆,一定要喝咖啡,不要喝可乐或果汁 四‧如果她打你,一定要装得很痛,如果真的很痛,那要装得没事 五‧在你们认识的第100天,一定要去她班上送她一支玫瑰,她会非常高兴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3.98.212
1F:推 ameanshinobu:推.... 07/14 11:37
2F:→ realRLO:最讨厌的是告到最後确认对方可以关进去。後面再给你写一行 07/14 11:39
3F:→ realRLO:"可役科罚金" 真是告心酸。都给律师跟法院赚走了 07/14 11:40
4F:推 Haiker:得易科罚金的实在.... 07/14 11:55
5F:→ Photobiotic:杀人故意?那不如乾脆说妇人直接冲撞算了...毁损不罚 07/14 12:16
6F:→ Photobiotic:过失,连构成要件该当都不成立。 07/14 12:16
7F:→ Photobiotic:民事责任要提告当然可行,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当然是以刑 07/14 12:18
8F:→ Photobiotic: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提起,还可免缴民事裁判费。民事与 07/14 12:18
9F:→ Photobiotic:有过失只是减轻赔偿价金,不影响成立与否。 07/14 12:18
10F:推 CAL20:看的好累~推~~不亏是要当律师的人.... 07/14 12:56
11F:推 rc51:补充一下,第2点的验伤单,一千多块是甲种的,那个是每个字都 07/14 13:25
12F:→ rc51:要非常正确,字字必较,一般车祸刑事提告不用开到那种 07/14 13:26
13F:→ rc51:那种甲级的好像是高金额保险理赔在弄的,小弟是算是有经验 07/14 13:27
14F:→ rc51:帮苦主分享一下!比较好办事 07/14 13:27
15F:→ crownlaw:太屌了~~你的刑法可能要重修了...全部都答错 07/14 14:06
16F:推 blueguilty:同是法律人只能同意Photo..刑法加加油喔... 07/14 14:11
17F:推 camle1211:1.3如果要举证,恐怕有困难 07/14 16:48
18F:推 AAApeter:杀人罪就已经是公诉罪了,车祸只有死亡会是公诉~ 07/14 19:11
19F:→ sarltis:杀人跟公诉没关系 跟非告诉乃论才有关系 07/14 20:30
20F:推 crossby:这样的刑法推论....还真是吓我一跳! 07/15 00:02
21F:→ crossby:退万步言...若真能成立,会有撞死人後被羁押喔!? 07/15 00:06
22F:推 AAApeter:非告诉乃论就是公诉的意思吧? 07/15 14:55
23F:→ AAApeter:只有死亡车祸,检察官有主动侦察的责任 07/15 14:55
24F:推 sarltis:为了发现犯罪 检察官对於一切可能都有主动侦查的责任 07/15 20:02
25F:→ sarltis: 公诉与自诉 是两种不同的刑事诉讼程序 07/15 20:03
26F:→ sarltis:差别在於公诉 是检察官当原告 自诉是自诉人当原告 07/15 20:03
27F:→ sarltis:非告跟告论的差别在於 如果是告论罪 没有人"告诉" 07/15 20:04
28F:→ sarltis:就算由检察官提起公诉 一样会因为欠缺诉讼要见被驳回 07/15 20:05
29F:→ sarltis:而非告论罪的话 则是不管走公诉自诉 只要经告诉告发 07/15 20:06
30F:→ sarltis:就不会因为有告诉权人撤回告诉 然後就没事了 一样会办到底 07/15 20:07







like.gif 您可能会有兴趣的文章
icon.png[问题/行为] 猫晚上进房间会不会有憋尿问题
icon.pngRe: [闲聊] 选了错误的女孩成为魔法少女 XDDDDDDDDDD
icon.png[正妹] 瑞典 一张
icon.png[心得] EMS高领长版毛衣.墨小楼MC1002
icon.png[分享] 丹龙隔热纸GE55+33+22
icon.png[问题] 清洗洗衣机
icon.png[寻物] 窗台下的空间
icon.png[闲聊] 双极の女神1 木魔爵
icon.png[售车] 新竹 1997 march 1297cc 白色 四门
icon.png[讨论] 能从照片感受到摄影者心情吗
icon.png[狂贺] 贺贺贺贺 贺!岛村卯月!总选举NO.1
icon.png[难过] 羡慕白皮肤的女生
icon.png阅读文章
icon.png[黑特]
icon.png[问题] SBK S1安装於安全帽位置
icon.png[分享] 旧woo100绝版开箱!!
icon.pngRe: [无言] 关於小包卫生纸
icon.png[开箱] E5-2683V3 RX480Strix 快睿C1 简单测试
icon.png[心得] 苍の海贼龙 地狱 执行者16PT
icon.png[售车] 1999年Virage iO 1.8EXi
icon.png[心得] 挑战33 LV10 狮子座pt solo
icon.png[闲聊] 手把手教你不被桶之新手主购教学
icon.png[分享] Civic Type R 量产版官方照无预警流出
icon.png[售车] Golf 4 2.0 银色 自排
icon.png[出售] Graco提篮汽座(有底座)2000元诚可议
icon.png[问题] 请问补牙材质掉了还能再补吗?(台中半年内
icon.png[问题] 44th 单曲 生写竟然都给重复的啊啊!
icon.png[心得] 华南红卡/icash 核卡
icon.png[问题] 拔牙矫正这样正常吗
icon.png[赠送] 老莫高业 初业 102年版
icon.png[情报] 三大行动支付 本季掀战火
icon.png[宝宝] 博客来Amos水蜡笔5/1特价五折
icon.pngRe: [心得] 新鲜人一些面试分享
icon.png[心得] 苍の海贼龙 地狱 麒麟25PT
icon.pngRe: [闲聊] (君の名は。雷慎入) 君名二创漫画翻译
icon.pngRe: [闲聊] OGN中场影片:失踪人口局 (英文字幕)
icon.png[问题] 台湾大哥大4G讯号差
icon.png[出售] [全国]全新千寻侘草LED灯, 水草

请输入看板名称,例如:Tech_Job站内搜寻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