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hfan (kh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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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请各位重车板友帮帮我
时间Thu Apr 23 09:59:48 2009
※ 引述《aquafreshass ( )》之铭言:
基本上,对方是个警察, 那对於“以刑逼民”一定是非常了解.
所以原 po 你就要想清楚, 你是想不要有前科,多花点钱
还是不介意前科,少花点钱??
以“标准程序“来看.
原po -> 未依标线号志行驶 , 跨越双白线
对方 -> 未保持安全车距, 及“可能“超速.
(注: 因为没直接证据对方超速, 只能有事故须要修车超过残值1/2推测
对方时速不慢 )
以这个情况来看, 我个人是估肇责约是55波.
实际肇责可能可以请教保险公司, 或是送车监会判定.
假设以55计. 对方轻伤(无骨折)
过失伤害成立(其他罪责都不可能, 原po不用紧张)
粗估刑期约在1个月上下.
在分两个况来看,先假设修车费用合理.
1. 合解, 不负刑责.
2. 不合解, 负刑责.
以1 的情况来看
原po 要付出 21 万修车费用 + 4 万医疗 = 25 万
以肇责55分, 保险公司会帮忙出12.5万, 賸下原po要负择.
意思就是, 原po 要自负约13~15万
(对了, 想要保险公司出钱, 就决对不可以私下和解, 或是先给钱)
以2的情况来看
刑期1个月,要付给政府约3万
判赔的民事不超过保额上限, 保险公司全部买单. ( 应该不太可能超过上限)
所以, 原po 可以考虑看看, 一来一往差额约十万, 看那个过失伤前科对原po来说
重不重要,及是否有那时间跟对方耗,大约要耗2-3年(一审, 二审)
不知原po有没有听过良民证?
它叫“警察刑事纪录证明”.
由”警察刑事纪录证明核发条例“办理
第 6 条
警察刑事纪录证明应以书面为之;明确记载有无刑事案件纪录。但下列各
款刑事案件纪录,不予记载:
一、合於少年事件处理法第八十三条之一第一项规定者。
二、受缓刑之宣告,未经撤销者。
三、受拘役、罚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决者。
五、经免除其刑之执行者。
六、法律已废除其刑罚者。
只要原po乖乖缴钱, 就符合第6条第3款, 良民证将不予记载.
※ 编辑: khfan 来自: 220.133.40.136 (04/23 10:00)
1F:→ FrankTripp:个人觉得 找苹果上法院最有用 04/23 10:07
2F:推 sclife2003:专业 推 04/23 10:09
3F:推 aquafreshass:很专业耶 谢谢你 04/23 11:39
4F:推 punkinbee:拜托,有期徒刑两年以上宣判才叫有"前科" 两年以下不算 04/23 20:23
5F:→ khfan:看来楼上得前科定义跟一般人不太一样 04/23 2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