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enobi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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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国立台湾大学暑期授课办法(95.12.29修正通过)
时间Sun Feb 4 13:15:38 2007
http://host.cc.ntu.edu.tw/sec/All_Law/6/6-15.html
国立台湾大学暑期授课办法
95.12.29 95学年度第2学期第1次教务会议修正通过
第 一 条 本校为弹性调整学期以利教师教学研究,创造学生学习机会,特订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暑期所开授之课程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课程:於当学年度第一或第二学期曾开授之课程。
第二类课程:於当学年度第一及第二学期未曾开授之选修课程。
第 三 条 暑期课程之上课时间不得低於六周,每学分上课时数以十八小时为原则,学生
暑期所选学分数最多不得超过十六学分。
暑期行事历、选课等相关规定另订,并於开课前公告之。
第 四 条 暑期课程之开授应由开课之教学单位提出,其中第二类课程须经该教学单位课
程委员会审查通过,经公告後接受登记。
本校教师若於暑期与国外学校合开课程,需由本校教师依暑期开课规定提出申
请。
第 五 条 暑期课程开课之最低人数规定如下:
第一类课程:开课人数本校学生至少五人,不足五人则不开课。
若有特殊情况,须检附申请书经教学单位课程委员会核准并报请
教务长同意後,始得开课。
服务学习课程开课之最低人数,另依本校「服务学习课程施行办
法施行细则」办理。
第二类课程:开课人数本校学生至少五人,若不足五人则不开课。
第 六 条 本校当学年度第二学期已达退学标准之学生不得修习暑期课程。
外校学生修习本校同意开放之暑期课程须经本校教学单位及学生就读学校同意
,依行事历所排定时间上网报名。
外校学生,系指就读国内、外大学校院之在校生。
第 七 条 暑期课程收费标准如下:
一、本校学生收费方式:
第一类课程:开课费用除服务学习课程免费及特殊科目另有规定者外,悉
比照理学院学生收费标准办理,并於开课前公告之,惟未满
16人之课程,修课学生须分摊补足16人之费用。
第二类课程:以不收费为原则,但下列学生须依理学院学生收费标准缴交
学分费:
(一)学士班延长修业年限学生,於学期中修习学分数为九
学分(含)以下者。
(二)进修学士班学生。
(三)当学年度第二学期休学学生。
二、外校学生收费方式:
第一类课程及第二类课程均依理学院学生收费标准加二成办理。
第 八 条 学生於暑期所修科目成绩考查规定如下:
一、暑期所修科目、学分、成绩应登记於历年成绩表内。
二、暑期所修学分、成绩计入毕业成绩。
三、其他未规定者,悉依本校学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 九 条 学生得於暑期修习科目之授课时数达三分之二前,经授课教师同意申请停修。
停修课程仍须登记於历年成绩表,於成绩栏注明「停修」。
停修课程之学分数不计入毕业学分总数。
课程停修後,其学分费已缴交者不予退费,未缴交者仍应补缴。
第 十 条 暑期修课学生之请假、旷课、扣分依学则第四章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暑期课程相关行政业务由教务长指派之相关单位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 暑期开课教师之授课钟点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类课程:教师授课钟点费,除特殊科目经专案核准者外,
悉依进修推广部兼任教师钟点费支给标准及有关规定发给,惟其
不可抵教师基本授课时数。
行政人员工作津贴,按照有关规定支给之。
服务学习课程教师授课时数可抵当学年度教师基本授课时数,惟
不支教师授课钟点费。
第二类课程:教师授课时数可抵当学年度教师基本授课时数,惟不支教师授课
钟点费。
第十三条 每位教师於暑期所开授之第一类课程以四科为限。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规定,若有特殊情况者,得由教学单位提出申
请,经院长、教务长核可後另案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行政会议及教务会议通过後自发布日施行。
※ 编辑: zenobia 来自: 125.232.195.224 (02/04 13:33)
1F:推 abdallah:可以停修了耶..... 02/04 16:33
2F:推 Jascal:应届符合资格毕业生不得署修的砍掉了吗?表示可以了吗? 02/06 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