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schenlemn (sinra)
看板SuckcomicBM
标题Re: [检举] jeanvanjohn 不正确吐槽
时间Mon Sep 29 13:04:4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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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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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 漫吐板务检举第140927号
【文章标题】 R: [检举] jeanvanjohn 不正确吐槽
【判决时间】 2014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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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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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PIGHEAD君所提jeanvanjohn君违反版规5-1之检举不成立。然而该段无论是吐槽
还是护航,jeanvanjohn君均有违反版规之处,须修正否则予以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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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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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於板友争论水树奈奈能否成为本版吐槽标的,先做以下解释
首先依据版规二:『本板吐槽的范畴,限定於漫画、动画、动漫画的衍生作品、
与动漫产业相关的ACG话题』
再依据版规十一『包含改编的电影.电动.偶像剧等等,无论是对乱改的怨气还是
配音太伤耳朵,只要是漫画周边产品的不满都一样。也可以吐期刊编辑、动画监督、
改编公司等等。』
因此依据版规,无论歌手身分、场合、时间,只要他演唱的与动漫或是动漫衍伸作品
歌曲,皆可视为本版吐槽标的。
水树奈奈於第64回NHK红白歌合戦上唱的歌为Preserved Roses与革命デュアリズム
而革命デュアリズム是革命机ヴァルヴレイヴ(简称革命机)的片头曲,又因为革命机
是日本动画,所以水树奈奈於红白上唱的视为动漫歌曲,於本版吐槽自然无违反版规
2. 版规5-1规范为『避免吐槽者使用过於激烈之言词』。吐槽时会用到负面的字词,但
有些违背公序良俗、种族性别歧视、煽动犯罪的字眼,秉持漫吐良好的讨论风气予以
禁止。
而所谓从严判定,一方面是避免吐槽者吐槽时过於兴奋造成过失,不具恶意而遭判罚
另一方面也避免护航者利用本条箝制吐槽者使用的言论。所以判定时,不但会详加
确认这个字词是否「过於激烈」,也会考量吐槽者是否具有犯意。两方确定下才会
予以开罚。
3. JPIGHEAD君检举jeanvanjohn君,於
#1K8q0K3D (Suckcomic)多次使用「杀鸡」一词
形容水树奈奈表演之歌声,已触犯5-1并提出检举。
然而,「杀鸡」一词并未一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字汇,以「杀鸡」、「杀猪」一词
形容一个人惨烈的叫声亦是常用的说法,因此jeanvanjohn君觉得水树奈奈唱歌不好
并以「杀鸡」一词形容其歌声;就字词上并未达到「过於激烈」的程度。
因此不判罚。
4. jeanvanjohn君於该篇文章中表示「现在很多人担心的是这部片又会变成下一部
革命鸡,我倒是没那麽担心,反正至少这部片的主题曲演唱者都不错,不会在红白
歌唱大赛上表演水树杀鸡秀...」
jeanvanjohn君并未说明本部动画与革命鸡之明确关联,亦未说明一个歌手表演的好坏
与本部动画、革命机作品优劣之关联而迳行引用并吐槽,两者间毫无因果关联,实属
违反『版规5-2』之行为。
另外因为本部动画的演唱者是否会在红白演唱实属未知,在红白演唱时会不会唱坏也
无法知悉,然而jeanvanjohn君却自行假设其主题曲演唱不会在红白唱坏,以自行推论
的情境护航本部动画,属违反『版规3-3』之行为。
以一位歌手在一场演唱的表现评断整部动画之优劣,实在是过於以偏概全;用於吐槽
属於违反『版规5-2』的过度引申,若用於护航视为违反『版规3-6』的模糊吐点。
因此无论本篇该段jeanvanjohn君意图为吐槽或是护航,皆有违反版规之处,请
jeanvanjohn君自行删除该段,否则予以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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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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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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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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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於板友於相互答辩时提出之建议,一并回覆如下
2. 漫吐之处罚一切依照版规、恶意访客条例内之规定进行。是否需要加重jeanvanjohn君
之处罚亦需遵守版规规范。而目前经查jeanvanjohn君依照版规均无加重处罚之
必要依据。
3. 诉讼权为法律保障之基本权利,订定相关规范防止使用者滥诉需要一定程度的讨论与
修法。在相关配套尚未到位前,本版不会限制单人之申诉数量。
然而若申诉人具明显恶意,欲以滥诉达成乱版骚扰目的,则可能以乱版处置。
『相关判例:
#1ILQSY86 (Suckcomic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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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上诉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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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版友不服判决
请於收到判决信後
三日内於
SuckcomicBM提出申诉。
申诉时请附加有效字数一百字以上之自身行为并无触犯板规之客观实际理由
供板主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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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板主:jschenle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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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20.126.40.65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SuckcomicBM/M.1411967092.A.793.html
1F:推 jeanvanjohn: 是,感谢您。 09/29 13:17
3F:→ jeanvanjohn: 走音很严重,没错啊。 09/29 13:20
4F:→ jeanvanjohn: 特别是OP2的部分严重走音。 09/29 13:20
5F:→ jeanvanjohn: 从45秒开始的地方完全走音。 09/29 13:25
6F:→ jeanvanjohn: 这点我想只要实际听一遍,应该都能了解才对... 09/29 13:26
7F:推 jeanvanjohn: 然後1:50左右的主调就真的是超走钟... 09/29 13:30
8F:推 JPIGHEAD: 既然杀鸡一词版主认为不到污辱标准 若不服可上诉至 09/29 13:37
9F:→ JPIGHEAD: c_centerwrok版吗? 09/29 13:37
11F:推 jeanvanjohn: 我是建议您可以请水树本人表达意见,这样比较好。 09/29 13:46
12F:→ jeanvanjohn: 如果水树本人觉得这样是侮辱的话,那我很愿意道歉。 09/29 13:46
13F:→ jeanvanjohn: 当事人的看法会比较准确,这是我的想法。 09/29 13:47
14F:→ jeanvanjohn: 还有您附错曲子了,不好意思喔。(我说的是OP2) 09/29 13:48
15F:→ jeanvanjohn: 我在原文中讲的"革~~命~~"就是OP2的歌词。 09/29 13:49
17F:→ jschenlemn: 就程序上因为这是初判,上诉的话要先到BM 09/29 13:55
18F:→ jschenlemn: 直接上诉到小组版,个人认为不会过就是 09/29 13:56
19F:→ JPIGHEAD: 那程序上我必须於此证明杀鸡 对於歌手 是污辱的形容词? 09/29 13:57
我用修文表达好了
首先关於程序问题,因为小组规定在上诉前必须先跟版主沟通
这个案例虽然经过多方辩驳,但毕竟是第一审的判决
因此依据小组规定,上诉前必须先经过跟板主沟通的二审
而後才能上诉小组版
至於对於判决不满要申诉的话,要怎麽写就看你了
因为这变成你跟我之间的攻防,就与jeanvanjohn无关了
到小组版也是一样。
20F:推 jeanvanjohn: 公然侮辱应该是个人提告,所以我才建议应该请水树本 09/29 14:00
21F:→ jeanvanjohn: 人对此表示意见。 09/29 14:00
22F:→ jeanvanjohn: 因此在此再谨覆JPIG君: 若是水树奈奈小姐本人觉得 09/29 14:02
23F:→ jeanvanjohn: 敝人的"杀鸡"一词确有不妥,我愿意道歉。 09/29 14:02
※ 编辑: jschenlemn (120.126.40.65), 09/29/2014 14:09:10
24F:→ JPIGHEAD: 即使我欲上诉 上诉的理由也因其他板规而消灭了 无从证明 09/29 14:15
25F:→ JPIGHEAD: 而既然版主已判决删除该段 至少证明此为不正确吐槽 09/29 14:20
26F:→ JPIGHEAD: 9/29 13:00左右收到 抗告期是到10/2 13:00没错吧 10/01 01:45
27F:→ jschenlemn: 我的习惯是整天算..也就是到10/23 23:59 10/01 10:01
28F:→ jschenlemn: 错了 是10/2 23:59,但其他人就不知道了 10/01 10:01
29F:→ jschenlemn: 像是小组长就是你提的那个时间 10/01 10:02
30F:推 JPIGHEAD: ok 感恩 10/01 11:29
31F:→ JPIGHEAD: 我一直思考着要不要上诉 但是毕竟杀鸡是否污辱的确为主 10/02 00:27
32F:→ JPIGHEAD: 观的概念 尊重版主的决定 我放弃上诉的权利 10/02 00:27
33F:→ JPIGHEAD: 但是这并不代表我认同水树走音=杀鸡 如同版主所言 杀鸡 10/02 00:28
34F:→ JPIGHEAD: 是形容惨烈的叫声 而水树当时的表现有影片证明除了走音 10/02 00:29
35F:→ JPIGHEAD: 并未有惨烈叫声的情况出现 10/02 00:29
36F:→ JPIGHEAD: 而一再提起杀鸡一词 除了挑衅版友的可能之外 也有根本 10/02 00:30
37F:→ JPIGHEAD: 不觉得杀鸡是侮辱性词汇的可能 这是认知的差异 10/02 00:30
39F:→ JPIGHEAD: 依据 但这篇黑白郎君很low的用词实在不是主因 轮奸断屌 10/02 00:36
40F:→ JPIGHEAD: 这类词句才是最令人不适的 杀鸡可能还不到这个水平 10/02 00:37